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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制度,原本被认为是一项【临时制度】,是最高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政策推行前,为全面清理全国历史遗留执行案件而制定的,目的是合理优化司法资源、加速冗余执行案件的退出,同时提高执行案件的办案质量。
关于终本制度,有一些刺耳的评价;认为在实践中,其存在适用标准不严格、被大量滥用,用于保障结案率的情况。甚至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认为,只是走了一个过场,没有认真的进行强制执行,不像电视上播的一样可以抓老赖,就收到了法院的一纸终本裁定...
本文,是笔者根据一点办案经验,参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参照《终本规定》等司法解释,强行撰写。分享下笔者认为的,在办理执行案件,尤其是案件已经终结本次执行后;当事人、律师代理人可以尝试的一些基本的、概括的思路和方法...
1.要求执行法院定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根据《终本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定期查询并告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部分地区法院可能反馈,终本后,最高院总对总系统已无法登录,承办人也缺乏查询的权限;但据笔者经验,这类问题其实可以解决。参考作者微信公众号文章【执保者说|可以在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法院查询老赖财产吗?】对此,应书面提出申请并坚持查询请求...查询反馈有财产的,应立即申请进行冻结。
2.自行查询轮候查封情况。对执行案件中已轮候查封,立案后暂无法处置的财产,尤其是轮候查封的外地不动产,应提前与首封法院取得联系,关注首封法院的执行进度,并在司法拍卖网站,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查询;发现首封法院处置查封财产的,应立即向执行法院报告,申请恢复执行、或是进行参与分配。
3.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并取得有关材料;应通过自行查询或申请调查令的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前述信息,用于确定被执行人户籍和居所,综合推定判断其是否可能在本地、外地、尤其是原户籍地、外省市是否可能具有不动产;同时,应对其经常居所的权属进行调查与比对。
3.查询被执行人的婚姻情况并取得婚姻档案;应通过自行查询或申请调查令的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婚姻情况,查阅其婚姻档案;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可能具有共有财产,如夫妻共有的不动产,被登记在配偶、或其他的近亲属名下;一旦查实,立即申请执行。
4.查询被执行人的公司开办情况,申请查阅公司档案;从被执行人开办公司的底档中,判断公司是否有符合《追加、变更规定》的情况,判断是否有虚假出资、偷逃出资、加速到期、清算责任等等可以追加第三人为案件被执行人的情况。有条件的,应申请调查令,查询公司基本账户的历年银行流水情况,查询公司的企业年报及税务情况。
5.查询、记录被执行人被诉案件情况。被执行人被其他原告起诉的,对该类案件信息应查询、记录、汇总;从案件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尤其是执行文书中,可能会发现被执行人异地的、被其他法院查封的财产情况,或者发现其他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此时应及时联系其他法院、并向己方执行局申请参与分配。
6.查询、记录被执行人起诉他人的案件情况。被执行人作为原告、起诉他人的,对该类案件信息应查询、记录、汇总;该类案件涉及代位执行、到期债权问题,应尤为重视!!
7.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实名手机号。该实名手机号,除当事人提供外,在被执行人婚姻档案、公司档案中往往有记录;该实名手机号,往往关联被执行人微信号、支付宝账户、微博、抖音、小红书等社交媒体账户,被执行人在该等社交媒体中,往往分享其日常工作、生活情况,值得关注与注意,由此可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其他财产线索、是否具有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情况。有条件的,对严重失信的被执行人,可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对其开通“老赖彩铃”限制。
8.查询被执行人的社保、公积金缴存情况、缴存单位。与已获得的被执行人婚姻状况、经常居住地情况进行比对,根据其社保、公积金缴存情况,可综合判断其生活、工作区域,可申请法院执行局对其采取精准的司法拘留措施。同时,应申请对其公积金账户进行冻结、划扣;其工作单位良好,具有稳定的工作收入的,应申请执行局对其收入进行提存、冻结,如何申请提存、冻结,可参见作者微信公众号文章【执保者说|如何申请法院冻结、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
9.查询被执行人的征信信息。有条件的,申请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的征信信息,征信信息较为完好的体现被执行人的诸多银行账户使用、金融产品及其他财产信息情况。
10.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出入境。可尝试,会有意外的效果。
11.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可尝试,但重点应是终本的其他适用条件未成就、应努力促成,而非是坚持让人民法院处置“已告知无法处置的财产”,另应注意60日的提起期限。
12.申请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全部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账户。在实践中,考虑善意执行等诸多因素,执行法院并不会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全部银行卡等账户;在案件终本后,可沟通执行法院该等账户进行冻结,有惊喜。
13.申请查阅已终本的执行案件卷宗。有惊喜。
14.累了,下次再写...
对于终本制度,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有其区域司法解释值得关注,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的意见 浙高法〔2016〕87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存款案件办理程序的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实施细则》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切实提高终本案件质量的通知(吉高法[2018]24号)》
同时,最高院“终本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也是执行案件中,用于与执行局就具体事项进行准确沟通的依据,值得关注。
首发:微信公众号“鹏城诉讼圈”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曾工作于人民法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现任职于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擅长业务领域涉及公司法律事务、常法顾问、控制权争夺等,商事金融纠纷、商业保理、不良资产,及强制执行与资产处置;为数家大型金融机构、公司提供过综合类法律服务与不良资产处置服务,尤其擅长在具有疑难复杂、标的巨大等情形的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案件中为委托人达成快速、准确获得清偿的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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