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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涉枪案件频发,其中不少引发争议。这主要是因为枪口比动能规定得太低,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导致入罪门槛太低。甚至有被告人说,如果能用我的枪打死我,那我就承认我有罪,请用这个枪来枪毙我。
好在,我办理的两起涉枪案,经过无罪辩护,均取保候审,后顺利解除取保候审。
购买两支气枪不一定构罪
施河(化名)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
施河的妻子找到我,委托我辩护。我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施河。
施河想买一支气枪,用来打鸟。于是,他在网络上搜索,加了一个网友的QQ。他向网友购买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一支枪支的零部件,共计花费3650元。该枪支大部分是塑料材质。网友将枪支零部件快递到施河家里。施河没有组装枪支,就一直放在家里,偶尔拿出来看看,后将其丢弃。
有一天,施河和朋友苗山(化名)聊天,苗山提出想买一支气枪打鸟。苗山委托施河帮忙购买气枪,苗山将4000元转给施河,施河将4000元转给网友。网友将气枪零部件快递到苗山家里。施河在介绍朋友购买枪支的过程中,没有收取好处费,没有非法获利。
会见过后,我敏锐地意识到,本案无罪辩护空间比较大。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本案中,施河购买气枪一支、介绍朋友购买气枪一支,总计购买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刚达到入罪标准。但是,其中一支气枪已经被丢弃,已经找不到,无法做鉴定。换而言之,气枪只有一支,从证据角度来说,不构成犯罪。
我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施河在被刑事拘留三十天后取保候审。
过了一段时间,办案民警变换思路,认为气枪铅弹达到600多发,施河仍然涉嫌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我核实后提出,从证据角度来看,没有达到500发,不构成犯罪。
一年后,施河顺利解除取保候审。
制作玩具枪不一定构罪
接着说第二起案件,韦达(化名)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我向公安机关递交《建议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一、韦达没有参与制造枪支,仅仅是参与制作供玩具使用的电路板和电池。
据韦达陈述,韦达在老板郑武(化名)的工作室打工,制作供玩具使用的电路板和电池。这些电路板和电池,既可以给玩具枪使用,也可以给其他玩具使用,是能够普遍使用的,不能认定韦达参与制造、买卖枪支。
二、韦达根据老板郑武的要求,购买玩具枪,用以研究电路板和电池。
韦达在老板郑武的要求下,在淘宝网上购买两支玩具枪。这些玩具枪,并非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韦达购买这些玩具枪,是工作需要,是用以研究电路板和电池。
韦达购买了多支玩具枪,用以玩赏。这些玩具枪也并非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在淘宝网上随处可见、随处可买。
三、韦达不具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犯罪的主观故意。
四、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不能认定韦达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本案中,韦达没有参与制造、买卖枪支,不应对韦达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尽快撤销案件。
与此同时,我们搜索淘宝网上的同款玩具枪,发现这些玩具枪随处可见、随处可买,我们一并截图提供给公安机关。
很快地,韦达被取保候审,四个月后顺利解除取保候审。
蓝天彬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委员,前政法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研究公司人员、公职人员法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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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彬: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委员,前政法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研究公司人员、公职人员法律风险防范和刑事辩护,联系电话:135 8510 6312,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5号河海科技大厦5层,微信号lantianbin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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