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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合同诈骗案两次刑拘,无罪辩护后均不批捕

免费 蓝天彬律师 时长/课时:18分钟/0.4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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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和民事经济纠纷,剪不断,理还乱。

面对合同诈骗罪案件,要抽丝剥茧,厘清法律关系,寻找有利的辩护点。

2022年8月,律师同行找到我说,有一起合同诈骗案,当事人孔杰(化名)被华东Z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争议较大,推荐我辩护。

很快,孔杰家属委托我辩护。会见孔杰后,我们认为是民事经济纠纷,坚定做无罪辩护。公安机关提捕,我们抓紧时间和检察官沟通,递交法律意见书,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没想到2023年6月,孔杰因为另一起合同诈骗案,又被华东M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提捕,我们紧急和检察官沟通,仍然坚持无罪辩护,好在最终也是不批准逮捕。

会见当事人,确定无罪辩护思路

2022年8月,孔杰和前妻谢英涉嫌合同诈骗罪,被Z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我去Z县看守所会见孔杰。原来,是一笔300万元资金引发的所谓合同诈骗案。孔杰、萧济(化名)、冯才(化名)、柳明(化名)等四人均被刑事拘留,他们是央企下属四级公司聪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化名,简称聪尚公司)的高管,孔杰是副总经理。

聪尚公司人员和被害人郑洋(化名)、韩喜(化名)等人成立动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化名,简称动力公司),双方合作开展铝合金爬架业务。期间,被害人郑洋转账300万元给孔杰指定的银行账号,这些钱流入孔杰前妻谢英银行账户,再流向各处。公安机关据此认为,孔杰、萧济、冯才、柳明、谢英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

不过,对于这300万元,是涉嫌合同诈骗,还是属于企业挂靠费,是属于居间服务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或者股权本金纠纷,存在争议。

会见过后,我坚定作无罪辩护。我向Z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民警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办案民警收下材料后,表示要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是,我的辩护重点转向检察院。

在多次会见中,我发现孔杰最关心的是,前妻谢英能否取保候审。虽然已经离婚,孔杰不希望连累到前妻。

我分析说,既然谢英不知情,仅仅参与转账,那么我认为不构成犯罪,很有可能取保候审。

听我这么说之后,孔杰的焦虑感有所缓解。

果然,孔杰前妻谢英在刑事拘留第30天,顺利取保候审。

两度提交法律意见书,争取不批捕

得知公安机关对孔杰提捕,我第一时间联系办案检察官,和检察官沟通,递交《关于孔杰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建议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我和检察官说,这300万元属于企业挂靠费,或者是居间服务费,是一种民事行为。动力公司挂靠央企下属四级公司,便于投标,便于承揽业务。

我们认为,孔杰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孔杰自己有三家公司在正常运营。至于聪尚公司,虽然孔杰挂名担任副总经理,但没有拿过一分钱工资。聪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萧济。

我们重点提到,聪尚公司人员和郑洋、韩喜等人合作成立动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事,是由萧济亲自洽谈的,孔杰前期没有参与。被害人郑洋转账300万元一事,这300万元有何用处,也是由萧济亲自洽谈的,孔杰没有实质性参与。萧济让孔杰提供一个银行账号。萧济告诉孔杰,账号用于接收郑洋的300万元。孔杰就提供了朋友公司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为何让孔杰提供账号,而不是由聪尚公司接收300万元?这是考虑到避税的需要。此后,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账上的300万元被提现,扣掉税款后为291万元,转到孔杰的前妻谢英账号,后按照萧济要求,转回给聪尚公司的子公司。其中,170万元转给聪尚公司子公司某模架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另外121万元转给冯某某,再由冯某某转给某模架公司。

我和检察官说,对于所谓的合同诈骗300万元,孔杰事前、事中均不知情。孔杰对于300万元没有提成,均回转给公司,孔杰没有违法所得。孔杰提供银行账号的动机是替聪尚公司避税,认为自己就是帮聪尚公司走一下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没有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此后,我继续梳理思路,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

一、聪尚公司和萧济、孔杰具有开展铝合金爬架的经验,并具有履约能力。

聪尚公司于2020年7月受让了某模架有限公司的67%的股权,成为某模架公司的控股股东。2022年2月某模架成为聪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某模架是一家专业从事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及新材料技术研发的公司,其主要出租及维保的建筑设备就是铝合金爬架。某模架公司从2020年6月成立至今开展了大量的建筑工程设备租赁,且至今尚在正常运营。

聪尚公司和萧济、孔杰具有开展铝合金爬架的经验,并具有履约能力。聪尚公司是央企四级子公司,背靠优质的央企平台,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孔杰之前也开展过大量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具有供应链金融方面的经验及优势,具备较强的融资能力,有能力推进和履行关于铝合金爬架的合作。

二、动力公司成立后准备开展一系列业务,后因种种原因股东之间发生纠纷。

动力公司成立后租赁了场地、招聘了人员,孔杰、萧济及郑洋也联系准备开展一系列业务,也考察多地市场。但是因建筑施工市场不景气,再加之股东及高管之间的经营理念、管理方法发生冲突,遂导致业务于2021年8月停滞,股东之间发生纠纷。

三、被害人没有产生错误认识,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被害人转账300万元之前,已经和萧济反复商谈,并讨论过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或者借款合同,以规避法律风险。被害人没有产生错误认识,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除了针对事实进行辩护,我们也想到政策辩护。近年来,全国召开了多次关于民营企业权益的会议,强调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制度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中央多次强调“六稳六保”。孔杰经营三家企业,如果孔杰被长期羁押,公司将陷入困境,甚至可能倒闭,大批员工可能失业。

我们让孔杰经营的三家公司提供《情况说明》,证明公司经营情况,以及有重大项目需要孔杰善后或洽谈。

经过和检察院多次沟通,检察院在第37天决定不批准逮捕孔杰。孔杰被取保候审,其他人也都被取保候审。

当天傍晚,孔杰家属让我帮忙去看守所接人。我开车去看守所,在门口等待两小时后,终于顺利见到孔杰。孔杰既有紧张的神色,又有紧张过后的轻松心情。

天色已晚,我点了两份外卖,两人在看守所附近吃晚饭。

孔杰吃了几口就不吃了。他说,想尽快离开这个地方。

于是,我开车送他去市区的酒店。

在路上,孔杰终于完全放松下来,谈起自己大学毕业后,怎么白手起家,怎么绝地反弹,没想到这次被抓。

我说,一个刑事案件,确实对人影响很大,我们会坚持作无罪辩护。

又被外地公安刑拘,继续无罪辩护

2023年6月,孔杰、冯才、萧济等人又被华东M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样是涉嫌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数百万元。被害人是能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化名,简称能量公司)实际控制人苗华(化名)。

M县是华东一个海边城市。接受孔杰家属委托后,时间紧急,我凌晨坐飞机前往M县。此前,孔杰家属已经委托当地的刘律师辩护。我和刘律师见面,同行之间多交流,大家的目标是一致的,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权益。

我去会见孔杰,撰写建议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第二天,我和刘律师前往M县检察院,和办案检察官沟通。

我们认为,孔杰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系民事经济纠纷。

一、聪尚公司和冯才、萧济、孔杰具有开展铝合金爬架业务的经验,并具有履约能力。

二、聪尚公司、冯才、萧济、孔杰与能量公司、苗华深度合作,开展一系列合作,孔杰付出大量劳动。

聪尚公司于2021年1月受让并认缴了能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化名,简称能量公司)2010万元的出资,占股67%。冯才担任董事长,被害人苗华担任副董事长。

经冯才、萧济、孔杰等人牵线搭桥,能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了铝合金爬架买卖、租赁及维保业务,并获得了一定的收益。其中,相关合同和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孔杰付出大量劳动。

孔杰主要负责供应链金融,负责营销推广。孔杰起草了营销手册;做了百度推广;给某模架公司融资500万元,其中477万元用于向能量公司购买铝合金爬架;给苗华的劳务公司介绍90万元的爬架劳务业务;多地项目洽谈;联系各公司和能量公司洽谈合作;联系某公司洽谈融资租赁业务。

三、冯才、萧济、孔杰找能量公司支出钱款,系工资、开展业务和日常管理需要,具有合理性,程序合法,不是合同诈骗金额。

1、根据2021年11月各方签署的《债权债务处理及清算协议》,能量公司给冯才、萧济、孔杰已经发放2020年10月~2021年1月工资40万,2021年2月~6月工资50万元未发放。其中,孔杰共发放了4个月工资,为12万元,另有2021年2月~6月工资未发,约为15万元。

2、聪尚公司通过某公司给能量公司融资的设备款项,能量公司应付给某公司21.78万元服务费,能量公司未支付,此款已由冯才、萧济、孔杰垫付,且设备为能量公司所有。

3、萧济开展业务及日常管理的需要总计向能量公司预支费用100万元,这是萧济和苗华洽谈的,其中30万元流向孔杰。孔杰认为这是聪尚公司给他发放的工资,此前聪尚公司答应年薪不低于一百万元,但一直没发放工资,相关费用都由孔杰自己垫付。

4、孔杰向能量公司借款 30 万元,用于市场拓展,有发票未冲账。这是正常的借款。

5、冯才、萧济、孔杰处理各项事宜,让能量公司向某公司劳务服务费形式支出费用100万元。其中,大部分转给冯才、萧济,孔杰本人大约收了20万元,孔杰认为这是给他发放的工资。这100万元是冯才、萧济和苗华洽谈的。为何让孔杰提供账号,而不是由公司或个人接收100万元?这是考虑到避税的需要。

6、孔杰经手的广东某项目数据分析费用25万元,合同签订,发票已开。这是公司正常的开支。

7、孔杰经手的开发供应链金融软件开发费用58.8万元,软件系为进行融资3亿元而进行的开发,软件已对接系统,软件所有权为能量公司所有。这是公司正常的开支。

8、冯才、萧济、孔杰在能量公司处产生的各种费用29万余元。这是冯才、萧济、孔杰等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四、苗华和冯才、萧济、孔杰因种种原因发生经济纠纷,苗华派人到某地抢夺价值180万铝合金爬架。

冯才、萧济、孔杰等人从能量公司支出款项后,部分用于聪尚公司、某模架公司,这是为了整合各家公司内部资源。

苗华和冯才、萧济、孔杰的经营理念、管理方法发生冲突,发生民事纠纷。某模架公司放在某地的铝合金爬架,被苗华派人抢走,价值180万元,某模架公司已经报警。

五、苗华没有产生错误认识,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且该财产并非为苗华所有,而是能量公司所有。

苗华名义上为被害人,但并非实际的被害人,所有钱款均由能量公司支出。能量公司的业务,基本由冯才、萧济、孔杰等人牵线搭桥促成,营业额由此产生,尤其是477万元的订单。苗华没有产生错误认识,很清楚做生意的风险,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六、苗华和冯才、萧济、孔杰等人已经签署《债权债务处理及清算协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问题,不需要上升到刑事手段打击。

苗华和冯才、萧济、孔杰等人签署《债权债务处理及清算协议》显示,各方的债权债务一笔勾销,冯才、萧济、孔杰给能量公司在符合融资条件的前提下进行融资,融资额度为5000万~1亿元人民币,融资成本不高于市场行情。

该条款强调,是在在符合融资条件的前提下进行融资,换而言之,是附条件的许诺,是尽力促成,而非承诺一定能融资到位。

《债权债务处理及清算协议》显示,如产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换而言之,本案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需要上升到刑事手段打击。

七、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要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近年来,三令五申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本案属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应上升到刑事手段打击。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要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检察官态度客气,认真听取我们的观点,多次交换意见。

2023年7月,M县检察院决定对孔杰不批准逮捕。

至此,孔杰两次被刑事拘留,经过我们无罪辩护,均被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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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蓝天彬律师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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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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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彬: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委员,前政法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研究公司人员、公职人员法律风险防范和刑事辩护,联系电话:135 8510 6312,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5号河海科技大厦5层,微信号lantianbin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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