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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为了提高团队提交的诉讼资料的实用性和美观度,方便受众使用,树立团队的良好形象,特制订本指引。
2.凡团队律师对外出具的诉讼资料必须按本指引进行装订,但诉讼资料只有一页的除外。
3.本指引所称的诉讼资料是指团队律师在办理诉讼案件中提交客户或法庭的纸质文件资料。
二、诉讼资料的复印
1.原则上应当利用诉讼资料的原件制作复印件,以保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果一份文件资料有多份原件的,应当在用于制作复印件的原件上作出标记。
2.应当指导客户依据本指引2.1条款制作复印件。
3.在制作复印件时,原则上应使用A4纸。原件不是A4纸的,应当缩放或扩印在A4纸上。
4.制作诉讼资料原则上应当双面复印,但以下诉讼文件应当单面复印:
(1)提交法院的诉讼资料正本(副本可双面复印);
(2)客户或诉讼资料的接收人要求必须单面复印的。
5.制作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并能够满足阅读需要。
6.如果复印件的清晰度无法满足阅读需要,应当用黑色笔在复印件上描清,或单独制作一份说明以辅助受众使用该不清晰的复印件。
7.提交法庭的诉讼文件必须整份复印(尤其是封面、卷内白页等),不得擅自删减,以保证提交法庭诉讼文件的完整性。
8.制作复印件时,原件必须放置整齐,以保证复印件内容整齐。
三、页面的放置
1.诉讼资料的页面原则上应当纵向放置。如果原件为横向放置,复印件亦可横向放置。
2.横向放置的页面,在装订时应当较纵向页面逆时针旋转90度。保证受众在阅读时,装订一侧在上方。
四、目录及页码设置
1.诉讼资料由3个以上文件组成的,均应当制作目录,并将目录放置在诉讼资料首页。
2.诉讼资料的目录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文件序号;
(2)文件名称;
(3)文件的起始页码;
(4)依据文件的使用需要应当设置的其他内容。
3.在每页诉讼资料的外侧下角(外侧指与装订一侧相对的一侧)用打码器印上页码,页码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格式。
4.每页诉讼资料上的页码必须与目录中标注的页码完全一致。
5.目录及每页诉讼资料上的页码一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改变。
五、诉讼资料的装订
1.诉讼资料的装订主要采取如下方式:
(1)使用订书钉装订;
(2)使用长尾夹装订;
(3)采用胶装方式装订;
(4)团队决定采取的其他装订方式。
2.如果诉讼文件仅包括一份文件,且不超过20页的,采用订书钉装订。
3.采用订书钉装订诉讼文件的,应采用一钉或二钉的方式。采用一钉的,应当将订书钉钉在文件的左上角(不管页面是纵向设置还是横向设置,必须保证阅读者阅读时订书钉在左上角),且与页面呈45度角。采用二钉的,每个钉子应当钉在长边的四分之一处,钉子的位置位于页边25px处,且保证阅读者在纵向阅读时,装订一侧在左侧,横向阅读时装订一侧在上方。
4.如果一次性提交的诉讼文件是由多份文件组成的,且文件顺序尚不能最终确定,或可能需要经常分拆使用的,应当使用长尾夹装订。
5.使用长尾夹装订的诉讼资料中的每一份文件,应当先行按照本指引第5.2和5.3条款有关订书钉装订的规定逐一进行装订,然后再采用长尾夹进行装订。
6.使用长尾夹装订的,应当依据诉讼资料的厚度选择适当大小的长尾夹。不得超量夹置诉讼资料,以给使用者造成不便。如果一个长尾夹不足以夹置所有的诉讼资料,可以使用多个长尾夹,但应当对一个长尾夹夹置的材料进行编号。
7.一次性提交多种采用长尾夹装订的诉讼资料,应当使用不同颜色的长尾夹。同一类的诉讼资料应当使用相同颜色的长尾夹。
8.如果诉讼文件资料超过20页,且文件顺序已固定的,应当采用胶装的形式。胶装应当在团队指定的单位进行,未经团队批准不得在非指定单位进行胶装,以保证胶装标准的统一性。
9.采用胶装的诉讼资料,每本原则上不超过200页。如果诉讼资料超过200页的,应当胶装成多本,并对每本诉讼资料进行编号。
六、封面
1.如果组成诉讼资料的文件超过3个,且超过30页的,应当制作封面。
2.就不同的诉讼资料,依据团队相应指引进行封面的设计和打印。
3.没有相应指引的,封面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右上角应当为律师事务所LOGO;
(2)诉讼资料名称;
(3)项目名称(案件名称);
(4)项目团队组成及负责人信息;
(5)项目联系人;
(6)提交人;
(7)提交日期;
(8)应当包括的其他信息。
七、装订错误修正
1.文件顺序和页码确定后,发现遗漏文件的,应当依据本指引补充制作诉讼资料,但不得擅自改变原来确定的文件顺序和页码,避免发生整体秩序混乱。
2.文件装订后,如果发现漏编或错编页码的,应当采用编制二级页码的方式进行调整。二级页码的格式为:(原页码)+(—)+(二级页码)。二级页码设置完成后,应当复核文件目录是否与调整后的页码冲突。
八、其他
1.提交法庭的诉讼资料,应当设置正本和副本,并在诉讼资料的封面上进行标注。
2.凡是在诉讼资料中使用事务所LOGO的页面,原则上应使用彩色打印。
3.提交法庭的诉讼资料的份数除须满足法庭要求外,还应当保证客户留存至少一份,团队留存至少一份。
4.本指引仅供团队内部使用。
5.团队各成员在使用本指引期间,应当注意收集各方反馈信息及执行效果,并总结经验,以便于对本指引不断进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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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兼职硕导,icourt写作课与合同审查课讲师。本科毕业于福州大学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微信公众平台“法悟”(ID:fawu100)运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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