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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微信朋友圈运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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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为了规范律师的朋友圈运作,保证律师、团队及律所对外宣传推广的统一性,以逐步树立律师在公众面前良好的专业形象和口碑,特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所指朋友圈是律师个人用于对外推广,且有可能影响团队和律所统一管理而设置的朋友圈。完全属于律师私人性质的朋友圈不属于本指引的调整范围。

3.朋友圈的运作应当坚持体现多元化,既要体现律师的个性,也要兼顾团队和律所的整体管理。

4.朋友圈应当成为对外实力展示,让客户了解律师的重要渠道。

5.朋友圈的运作应当坚持私人生活与专业能力展示适度区分的原则。

6.朋友圈应当符合律师的专业定位,以及应当与团队和律所的整体定位保持一致。

二、功能定位

1.朋友圈应当成为律师重要的对外推广平台。

2.朋友圈应当能够满足客户了解律师专业能力,以及核实律师对外发布信息真实性的需要,以便客户尽快确定委托意向。

3.朋友圈应当成为主流客户群获得与其有关的行业信息、法律动态的主要渠道,并使其形成对朋友圈的长期依赖。

4.朋友圈应当成为律师与老客户长期保持联系的媒介,同时便于老客户向其他潜在客户进行推介。

5.朋友圈应当成为律师、团队和律所动态发布的平台,让客户及时了解律师、团队和律所的基本情况。

三、版面设计

1.朋友圈的版面设计应当充分考虑主流客户群的偏好,给客户以专业、可信、严谨的印象。

2.朋友圈的名称、头像、背景等原则上要进行专门设计。

3.朋友圈的名称原则上应为实名。使用昵称的,应当与律师身份、专业定位相吻合。不得使用可能导致律师的专业形象在客户心中遭受减损的昵称。

4.朋友圈的头像可以使用本人的真实头像,也可以使用其他图像。头像的设置以给客户留下好的专业印象为原则。

5.朋友圈的背景图片应当高雅美观,不得含有导致客户不适的内容。背景图片中可以加入文字,但不得有夸大事实、过度营销,以及有可能导致降低律师社会评价的内容。

6.朋友圈中的背景图片和头像,可以使用律所VI系统中指定的内容,但必须按规定使用。

7.朋友圈的版面设计,不得含有可能对他人构成侵权的内容。

四、好友管理

1.手机通讯录中新增好友通过自动跳转功能申请成为微信好友的,应当先行判断其是否适合阅读朋友圈的内容,然后再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

2.新客户或潜在客户主动申请成为微信好友的,原则上应当无条件批准通过。

3.对陌生人申请成为微信好友的,除非已确定不是潜在客户或必须排除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先予通过。然后,通过考察其朋友圈的内容及日后的表现,再行决定是否删除并拉入黑名单。

4.对于拉入手机黑名单的客户或潜在客户,原则上同时取消其阅读朋友圈的权限。

5.可以对微信好友进行分组,并对不同的组别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

6.在朋友圈对不特定的好友作出承诺时必须慎重,在发布前先要权衡兑现的可能性和兑现能力。

7.在朋友圈公开承诺的事项应当及时兑现,不能兑现的应当及时进行必要说明,以求得好友谅解,不得给公众留下言而无信的印象。

8.密切关注在朋友圈中发表有损律师形象的留言,必要时及时与留言者进行沟通化解误会,并及时消除影响。

9.要定期通过朋友圈分析好友之间的关系,以便于对好友的访问权限作出调整,或对其他分析提供数据支持。

10.应当密切关注朋友圈点赞者、发表评论者的频率及数量,并根据统计结果调整朋友圈的发表内容。对点赞和评论频率突然明显下降的好友,要保持关注,必要时应当了解其原因,以保证能够及时调整朋友圈的定位。

11.好友人数超过微信权限的,可以新增微信账户。新增的微信账户,其版面设置、内容等应当与先前微信账户基本保持一致。

五、内容管理

1.朋友圈应当有明确的主题,且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应当突出该主题。朋友圈的主题应当与律师的专业定位保持一致,尽量避免发布与主题存在明显冲突的内容。

2.朋友圈中应当及时发布与定位主题有关的行业信息、法律信息和案例信息。

3.朋友圈中与律师的专业定位无直接关系的内容,原则上不超过40%。

4.有微信公众号或原创发布平台的律师,应当及时通过朋友圈转载该平台发表的相关原创文章,以使朋友圈的原创内容保持足够的比例。

5.有选择地发表律师所在团队或律所发布的原创文章或相关信息,以便好友能够及时了解律师所在团队和律所的基本情况。

6.在朋友圈转载文章的,应当发表必要的评论,以体现自己的专业能力,同时帮助非专业客户解读,便于客户理解。

7.应当密切关注和定期统计好友的点赞量、评论量及内容,然后依据统计情况对朋友圈的内容进行调整,其中包括增加关注量高的内容。

8.朋友圈的内容更新应当有规律,以便于培养好友长期关注的习惯。

9.朋友圈不得发表与主题无关的商业广告、商业信息。

10.完全属于私人话题,且容易给访问者以不好体验的内容不得发布。

11.涉及尚未审结的案件,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或涉及客户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内容不得在朋友圈发布。

12.朋友圈不得发布涉及团队、律所保密信息的内容。

六、统一管理

1.团队律师的朋友圈应当进行备案。

2.团队律师的朋友圈应当接受团队或律所的管理。团队或律所的负责人有权要求删除其朋友圈中不适当的内容。

3.团队或律所组织的宣传推广活动,团队律师应当按要求在其朋友圈中发布指定的内容。

4.律师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否则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七、其他

1.本指引仅供团队内部使用。

2.团队各成员在使用本指引期间,应当注意收集各方反馈信息及执行效果,并总结经验,以便于对本指引不断进行升级。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张 健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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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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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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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兼职硕导,icourt写作课与合同审查课讲师。本科毕业于福州大学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微信公众平台“法悟”(ID:fawu100)运营者。

工作经历
1996年—2000年,福州市晋安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2000年-2008年,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2008年至今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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