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研究|刑法中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以及司法解释

免费 张飞虎 时长/课时:13分钟/0.29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874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网络犯罪逐渐朝着“犯罪对象→犯罪工具→犯罪空间”的方向发展,现状是,以网络作为对象或者工具的犯罪已经趋于固定,而以网络作为犯罪空间的犯罪却在迅速增加,成为网络犯罪治理的重点。

一、以网络以及网络设备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最早规定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刑法修正案(七)在第二百八十五条之后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六条之后增设一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二百八十六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三款的“情节严重”进行了类型化的展开。对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进行了具体的认定,同时也对相应的罪数问题、共犯问题等进行了具体的解释。

二、利用信息网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是以信息网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总纲领。在二百八十七条之后增设一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以及之二。对利用信息网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作出了更为全面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第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的第一款的“情节严重”进行了类型化的展开。对具体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类型化的展开,包括列举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形等。

三、以网络为犯罪空间的犯罪

当前网络犯罪的主要特征是以网络为犯罪空间,以技术异化为形式。Web3. 0的网络是一种虚拟的社会空间,现实空间中的犯罪逐步映射网络空间之中。

理论上大多数犯罪都刻意地在网络空间中实施,但是那些与人的身体关联的犯罪无法实现虚拟化,因为人的身体无法在线化。

(一)刑法中的明文规定

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在网络上实施犯罪行为定罪处罚的主要有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这里虽然是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提供证据,但是也是通过刑法明文规定了网络诽谤、侮辱。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了“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定罪处罚规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三、四项规定了在信息网络上侵犯著作权的情形,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的录音录像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表演者表演

(二)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根据被解释的刑法条文进行排列,司法解释对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的解释的主要情况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规定: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利用信息网络,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三条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等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司法解释对设计电信网络诈骗的定罪量刑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定,并且对关联犯罪对进行了具体的打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信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特定方式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此外,对共同犯罪、主观故意,以及案件的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7.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做出了具体规定分别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势力犯罪

具体包括:

(4)对通过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应当准确认定,依法严惩。

(5)利用信息网络威胁他人,强迫交易,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6)利用信息网络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7)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8)侦办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非法敛财类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以及涉案资金数额等。

此外,对准确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管辖做出了具体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定罪处罚情况进行了规定。

四、总结

在当下网络犯罪的主流是以网络为犯罪空间的,并且渐呈扩大之势。实际上也可以发现其中的规律,以网络为工具与以网络为空间的犯罪之间并无本质的区别,而且以信息传播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基本上都可以实现网络化。网络空间并不是独立于现实世界,而是由现实世界反映而来,网络社会上的各种关系也是现实社会关系在网络空间上的映射。因此,网络犯罪与现实中的犯罪也有一种映射关系,现实中的犯罪经过反映从而得以移植到网络空间中。在往后的刑法治理过程中,网络犯罪将越来越成为刑法的治理重点。在这个过程中,要记住网络犯罪和现实犯罪之间并非独立的,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推进刑法治理的关键点。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张飞虎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张飞虎
  • 文章37
  • 读者18w
  • 关注21
  • 点赞179

  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

  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

  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刑事案件2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文章,2018年12月,《罪刑相当原则适用疑难问题研究》获全省法院2017年度司法研究课题成果二等奖。2019年12月,《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民转刑”案件研究》获全省法院2018年度司法研究课题成果二等奖。2020年12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疑难问题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财产处置路径研究》获全省法院2019年度司法研究重点课题成果二等奖。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赞

(1) 更多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研究|刑法中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以及司法解释

消费:43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29课时/13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研究|刑法中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以及司法解释

消费:43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29课时/13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