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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犯罪研究:如何理解传销犯罪中的“层级”?

免费 黄佳博 时长/课时:6分钟/0.12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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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组织者、领导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如何理解传销犯罪中的“层级”?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办案经验,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不能将传销组织设置的会员层级等同于传销犯罪中的“层级”。

  当前司法实务中,很多线上商城类的传销模式都设置有会员制度,通常体现为以电子商务为幌子,以消费返利为噱头,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或者交纳保证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加入时间、消费额度的不同赋予消费者钻石会员、金卡会员、铂金会员、银卡会员、普通会员等身份,不同会员享有不同比例的消费返利。这里的会员等级表面看起来也是一种层级,但这里的层级只是作为返利比例的计算依据,各会员层级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会互相影响,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会员层级等同于传销犯罪中的“层级”。

  举两个简单的例子,a是银卡会员,b是普通会员,但b不是a发展的下线,a也未从b处获取相应的利益,二人明显不属于两个层级。a发展b加入该传销组织,并从b处获得返利,两人此时都是普通会员身份,二人则属于两个层级。从这两个例子可以看出,如果简单地将会员等级等同于传销犯罪中的层级,则容易出现计算错误的问题。

  第二,层级与层级之间不一定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司法实务中,一些传销组织出于不同的需求,组织者通常会设置自上而下的多个管理层级,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具有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举例来说,某传销组织为了方便管理,将组织内部的人员划分为A级老总、B级经理、C级主任、D级组长、E级业务员五个等级,其中最高级为A级老总,A级老总又分为A1、A2、A3、A4老总,五个等级之间由上至下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是管理人员并不直接或间接从被管理人员处获取相应的返利,其计酬和返利的依据是自身发展的人员数量以及下线发展的人员数量。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将该组织内部设置的五个管理等级认定为传销犯罪中的“层级”,而应当以获取返利的层级作为计算标准。

  第三,认定传销层级需要抓住传销本质。

  传销的本质是什么?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行为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行为。通过该法条,笔者认为传销的本质是参加者缴纳“入门费”获得拉人资格,先加入者通过源源不断发展后加入者加入以获取其缴纳的“入门费”。也就是说,加入传销组织需要通过上线的发展才能加入,上下线之间是一种发展与被发展的关系。另外,加入传销组织需要缴纳“入门费”,上线发展下线的好处就是能直接或间接地从所发展下线缴纳的“入门费”中获得返利。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传销犯罪中的“层级”:

  其一,上下线之间存在发展与被发展的关系。这个问题前文已经进行举例,即a是银卡会员,b是普通会员,但b不是a发展的下线,此时不仅不能简单将银卡会员和普通会员认定为两个层级,也不能将a和b认定为两个层级。

  其二,上下线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上线直接或间接地从所发展下线缴纳的“入门费”中获得返利。直接获取返利的方式通常体现为上线从下线缴纳的费用中扣除部分款项作为自己的报酬,间接获取返利的方式则主要表现为组织者将下线缴纳的“入门费”以计酬或者返利方式向其上线间接输送利益。反之,如果传销组织内部的两个人员不存在利益关系,则不能认定为两个层级。

  以上是笔者就“如何理解传销犯罪中的层级”这一实务难题所发表的一些看法,希望对司法实务中处理传销案件提供有益参考,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来源:微信公号“网络犯罪刑事实务”)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黄佳博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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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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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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