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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咨询者问:会员发展下线层级3层、人数30人以上会被判刑吗?
笔者回答:不一定。
咨询者问题的来源有两份文件:
第一份是2010年05月0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以下简称“追诉标准”),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份是2013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正是由于这两份文件,导致许多认为只要会员发展人数在30人以上层级在3级以上,就达到立案标准,就有可能会被判刑坐牢。
先简单分析达到立案标准但不一定判刑坐牢的理由:
一是不属于组织者、领导者;
二是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并不是完全一致的,达到立案标准,但是可能存在量刑情节导致不起诉、免刑的情况;
三是躲过去了,一般是涉案人员比较多,有些人员没有被查出,或者有些人员没有及时被抓住,过了一段时间案件终结就躲过去了。
作为律师,主要还是从法律角度分析,躲过去毕竟是极小的概率事件,所以一般还是建议及时自首。
对于上面的问题,本律师从实务案例来分析,检索了一些达到三十人、层级在三层以上立案标准的,但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这种案件到不了法院,更不会判刑坐牢。
1.下线人数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
案号:普定检刑不诉[2020]00000001号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明知“壹众舍得商城”是传销平台,为获取利益加入该商城成为股东会员,并发展下线人数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获利28260元。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其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且退回全部赃款,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2.发展的下线层数达7层,共计112人
案号:青检诉刑不诉[2020]31号
不起诉理由:2018年2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经王某乙、周某某发展成为IAC种子交易的传销组织会员,其发展的下线层数达7层,共计112人,非法获利26.47万。因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该案中起次要作用,在案发后主动归案,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缴大部分赃款(已上缴国库)。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退赃情节,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理,具有从犯、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3.发展会员层级13层,下线会员5861名
案号:莒南检刑不诉[2020]25号
不起诉理由:2016年7月以来,张某某向鲁易购公司指定账户缴纳入门会员费注册张某乙、张某甲、明某甲、明某乙等账号成为鲁易购易会员并购买“易铺宝”进行投资返利,后直接或间接介绍亲属、同事、朋友缴纳入门会员费成为“鲁易购”会员,通过层层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等方式,张某某的会员级别为易总监,共发展会员层级13层,下线会员5861名,张某某非法获利441544元。2018年10月10日,张某某到莒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张某某家属上交张某某非法所得七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张某某系“鲁易购大众电商创业项目”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4.下级网络共有4层,直属人数为58人,下线代理数为211人
案号:扎检二部刑不诉[2019]8号
不起诉理由:为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冷敷贴,荣某某在扎兰屯市**药店附近开设**养生馆,通过建立微信群、门店宣传等方式积极宣传“**”医用冷敷贴的效果和公司定期返现制度,以高额回报鼓励投资会员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会员数量、层级作为计酬、返利依据。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荣某某代理级别为联合创始人,在整个代理网络中处于第12层,其下级网络共有4层,直属人数为58人,下线代理数为211人。
被不起诉人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荣某某为吕家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传销组织的二级打击对象,认罪态度好,参与传销活动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不大,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荣某某不起诉。
5.具有23层级,95名下线
案号:霞检诉刑不诉[2019]39号
不起诉理由:经过不断的发展,至案发时,*公司已经成为一个具有23个层级,注册会员达1594人的传销组织。经统计,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2017年参与投资到*公司,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95名下线参与*公司。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6.下线人数为20、最大下线层级为40
案号:湖检公诉刑不诉[2017]33号
不起诉理由:张某甲明知***公司的运营模式及资金来源主要是会员充值的钱以及这些钱在银行里所产生的利息,没有其他收入,仍在公司财务部从事出纳工作,并注册成为会员,积极发展下线。经鉴定,其下线人数为20、最大下线层级为40,非法获利人民币19630.95元......案发后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某甲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7.已经发展会员61层,102689人次
案号:临检公诉刑不诉[2016]70号
不起诉理由:2016年1月20日,该公司被常德市公安局查获时,其会员网站已经发展会员61层,102689人次,会员遍及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证实梁某某主观上明知该公司进行传销活动,并积极发展会员和负责公司管理的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从上面案例可以看出,通过合法的条件,达到立案标准的的仍然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性。因此本律师建议:
行为人在工作的过程中,若发现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可能涉嫌犯罪,应当提前做好预警防范,提前咨询律师给出专业的建议是否需要自首,行为人千万不可大意,以为自己是会员不是高层管理人员就没有关系,错失了自首的机会;
当然如果行为人已经错失了自首的条件,那么在羁押过程中应如实供述自己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发展的下线,争取坦白的情形;
另外传销犯罪属于经济类型的犯罪,并非暴力犯罪,一般行为人退还自己的获利金额,或者缴纳一定的罚款,一般可以争取不起诉。
注:以上内容系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律师;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张春,结合实务办案经验及案例对传销犯罪:会员发展下线层级3层、人数30人以上会被判刑?的整理和分析。希望对当事人及家属提供有用的帮助。
(来源:微信公号“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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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套路贷”相关犯罪案件专项辩护中心主任,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专注于贪污贿赂类、经济类案件辩护的研究,以精细化的态度经办过数十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包括过多起厅级处级干部的职务案件,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减轻量刑、二审改判的结果。目前带领团队主办职务犯罪、黑恶势力类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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