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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题的提出
小帅与小美系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合而协议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了约定。
离婚后小帅主张重新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吗?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请看下面的案例。
2 司法实务裁判
案例:倪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23)沪0115民初41763号
案情简介:原告倪某与被告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5月17日登记结婚。2016年2月14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财产部分约定:“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双方无共同房产;债权债务处理,夫妻无共同债权债务。”
2013年法院判决案外人何某支付徐某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398万元。后徐某对何某申请强制执行。现倪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上述债权50%的比例。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中,原告主张(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4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何某应归还被告徐某的借款本金和利息398万元系夫妻共同债权,经审查钱款出借时间发生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徐某也未举证证明该笔债权系其个人所有,故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原、被告于2016年2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债权并未作出处理,现原告要求确认上述债权中50%的份额归其所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3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从该条可以看出,如诉请分割的财产是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将支持分割未分割的财产。上述案例一印证了这一点,倪某诉请分割的债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在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的,法院支持了其分割的请求。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例中双方当事人自2016年2月14日离婚,而法院予以分割债权的判决在2023年6月作出,中间的时间跨度长达七年,减去起诉至判决生效的时间,也极有可能超过了三年。而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那么对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是否不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呢?
尽管法律与司法解释中未对此作明确的约定,但从检索的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判第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来看,答案是肯定的。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对“《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是3年,离婚3年以后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仍然可以诉请分割”这一问题的解答如下:
……
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进行分割,而不受3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主要理由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首先,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我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可见,共有人分割请求权虽然名为请求权,但并非请求他人同意分割的权利,而实质是使他人负有与其协议分割的具体方法之义务。分制共有物,早已是法律赋予共有人的权利,其得以一人之意志行使该项权利。因此,分割共有物之请求权,实质是形成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次,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没有规定时效取得制度,因此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所有权归属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改变性质,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也不能使原本属于两人共有的财产变更为一人所有。双方共有关系仍是稳定的,满足再进行分割的条件。
最后,如果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过3年的诉讼时效就不能再进行分割,无疑会鼓励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不诚信行为,实际占有或者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只要能够藏过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可以取得该财产。这种结果与我国的主流价值观念是相悖的。
4 律师建议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涉及到财产的梳理,是一项专业的法律服务,应尽可能在律师指导下进行。如需自行拟定,谭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在拟定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部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清晰、明确的约定,尽可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列举,最好是通过夫妻共同财产清单的方式,附注在离婚协议之后,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其次,如果在离婚时,存在阻碍财产分割的客观因素,应另行约定分割事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首发:微信公众号“谭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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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B中国前15强律所合伙人
■ 法学硕士&金融学硕士
■ 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
■ 十余年的某直辖市检察系统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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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业务:家企财富规划、婚姻家庭事务、刑事风险应对、股权架构及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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