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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不良资产案诉讼件中债务人的抗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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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发展经历了从野蛮生长到规范有序的过程。在银行业野蛮生长的时代,违规放贷、利益输送、关系贷款等现象十分突出,造成的后果就是银行不良贷款率高达30%,银行处于事实上破产的状态。前总理朱镕基于2000年前后开展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其中一项便是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长城、东方、信达、华融)来接收四大行的不良资产。在剥离了不良资产后,银行重新出发,规范运行,走上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道路。也就是从那时起,不良资产处置成为一个产业,毕竟从银行体系剥离出了上万亿不良资产,其中可能存在金矿。目前专业从事不良资产业务的有投资机构,民间基金,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

从事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主要是从不良资产管理公司手中购买债权,然后将不良资产转手卖给其他接盘方,或者在购买债权后通过司法诉讼的形式来回收债权。由于不良资产是银行法律部门或者委托的律所尝试各种方式后仍然无法回收的债权,卖给资产管理公司之后后者会再一次筛选,有希望回收的自己留着,回收无望的再转卖。如果是经过层层筛选的债权,回收的可能性就很低了,但也因为如此这类债权通常能以极低的价格(原值的10%甚至更低)获得,如果能够回收债权就能获得超额收益。

同时,因为不良债权往往是陈年旧账,而且经过多次转手,往往因为材料缺失,转让手续不完备等原因而留下种种漏洞,这就给债务人抗辩留下了机会。根据本律师亲自参与的案例,法律逻辑的推理,以及相关案例的研究,我们认为在不良资产诉讼中,债务人抗辩的点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诉讼时效抗辩

由于不良资产的形成过程大多会经过银行放款,银行催收,银行展期,银行核销,债权转让,债权人起诉等环节,有的债权还会经过多次转手,以上每个环节短则几个月,长则两三年。如果以上任何一个程序有法律漏洞,则有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经过。因为涉及的时间较长,中间经历过法律法规的变更。由于法不溯及既往,历史上发生的法律关系需要适用法律关系发生时生效的法律。民法典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民法总则也是三年,而在民法通则时期诉讼时效则为二年。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诉讼时效并不是自法律关系产生时起算,而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起算,这一点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误区。当债务人应当履行而不履行义务时(通常是约定的还款日或者银行的宽限日),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了。

诉讼时效适用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且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诉讼时效中断后时效重新起算,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主要是权利人主张权利,比如催收,提起诉讼仲裁等。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最常用的方式是通过报纸公告带有催收性质的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文)第十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因此,如果公告不是在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公告的,或者公告的通知没有催收内容的,都不能证明债权人已完成催收行为,很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经过。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对于债务人来说,要想诉讼时效抗辩成功就只能去寻找历史上的债权催收、公告、起诉等各个环节是否存在导致诉讼时效经过的事项。

二、债权转让效力的抗辩

《民法典》第546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只是此时的债权人并不具有向债务行使债权的适格性,因未通知其债权转让,转让行为不对其发生效力。

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对于债务人来说,还可以审查基础合同,如果合同里明确约定了债权不得转让,则债权转让行为就是无效的,此时的债权人不具有诉讼的适格性。

又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发布转让公告。转让债权资产的,金融企业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要在约定时间内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通知债务人和相应的担保人,公告费用由双方承担。双方约定釆取其他方式通知债务人的除外。如果债权转让的通知不是在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的,则转让通知也不生效

当然,债权转让效力的抗辩不能实质性地阻止债权人行使债权,因为转让通知可以通过补充通知来获得补救,也可以通过变更起诉主体来继续诉讼程序,但至少可以起到延缓诉讼进程的作用。

三、文书形成过程抗辩

由于不良资产债权多是陈年旧账,很多时候还经过多次转手,难免会因为时间久远而导致关键材料的遗失,关键签字盖章无法核实真伪。债务人可以充分利用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来要求债权人证明证据材料和签字盖章的真实性。因为前述原因,债权人可能会陷入举证不能的境地。

笔者曾经手的一个不良资产案件中,债权人向债务人发送催款通知时邮寄的地址根本不是债务人的注册地,历史上债务人也未在该地办公。后来核实发现目的地实为债务人的子公司,但母子公司为不同的法人主体,将催收函寄送至子公司地址不能当然认为债权人完成了催收的行为。同时,债权人手中其他的材料显示,部分回函上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格式不一样,因为时间久远已说不清楚不一样的原因了。债务人本能地认为该印章可能是伪造的,遂申请司法鉴定,结果证明两枚印章不一致,但真伪难辩。此时债权人作为原告应该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证明两枚印章均为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所有,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因为时间久远,原始的债务人已经破产,许多证据已无法核实。最终法院驳回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不良资产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通常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文书也很多,债权催收,债权转让,文书形成过程都可能存在法律漏洞。作为被告人的债务人应充分利用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寻找各种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漏洞来实现抗辩。因为诉讼案件是零和博弈,有人赢就有人输,对于债权人来说也要尽量注意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不给债务人留下抗辩的可能性。债务人的抗辩点也正是债权人的注意点。

首发:微信公众号“法院判例研究”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方凯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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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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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级会计师

  中山大学硕士,持有深交所董秘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

  方凯律师曾长期担任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投融资等领域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曾参与多起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投融资项目、包括和晶科技战略投资上海绿联软件、中科新瑞收购无锡晶安智慧等,现专注于资本市场、投资并购、争议解决领域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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