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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审判流程节点管理规定(试行)

镇中法〔2019〕107号

  为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明确法院、管理人工作职责,改革、完善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运行机制,提升破产案件的审判水平,提高破产案件的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立案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破产申请(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或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或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应于接收材料的当日以“破申”字案号登记立案。

  第二条 立案部门登记立案后,应在3日内将案件移送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业务部门。

  第三条 审判业务部门应在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破产申请或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案件管辖、破产原因、职工安置等,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调查。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第四条 裁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及提出申请的债权人。

  第五条 审判业务部门作出的受理裁定于次日移送立案部门,立案部门应于当日以“破”字案号重新立案,并于次日将案件移送审判业务部门。

  第六条 审判业务部门接收破产案件后,根据镇江中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和选任办法》的规定,在10日内确定首选管理人及备选管理人名单。

  第七条 管理人人选确定后,审判业务部门于2日内制作决定书,同时明确管理人的负责人并送达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负责人身份证明,并于3日内组成工作团队,将团队人员名单报法院备案。

  第八条 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制订基本规章制度,包括管理工作规程、会议议事规则、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并根据案情需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法院备案。

  第九条 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持法院受理破产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文件刻制管理人印章、管理人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印章,并交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择优选择银行开设管理人账户,将债务人的存款、债务人财产变价款等划入管理人账户集中统一管理,并及时向法院报告。

  第十条 管理人应当自被指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接管,同时拟订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接管的,经法院许可,接管期限可适当延长。

  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在接受指定之日起3日内完成接管。

  第十一条 审判业务部门应当自“破”字号受理裁定作出之日起25日内,自行或委托管理人向已知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或人民法院报上予以公告。

  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40日。

  第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本着合理控制费用的原则在镇江中院编制和发布的鉴定机构名录中通过竞价或询价方式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并在3日内将选聘方式、报价情况及选聘结果报法院备案。

  第十三条 审计、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审计、评估报告。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管理人报法院批准。

  第十四条  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法院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对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宣告破产的申请。

  第十五条 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管理人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的全体职工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前成立且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对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等进行审查。自接受债权申报后30日内对审查情况分别编制应予确认债权的债权表、不予确认债权的债权表和待确认债权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第十八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或者实施财产权转让、借款、设定担保、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等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慎审查,并自收到管理人提交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十九条 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5日内完成拟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的文件。

  第二十条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5日向法院推荐债权人会议主席人选,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召开。

  第二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结束后3日内,管理人应将债权人会议的到会情况、表决情况及会议决议书面报告法院。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或者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管理人应当于会议结束后3日内提请法院作出裁定。法院认可或批准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申请后3日内作出裁定。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复议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异议人,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经债务人同意,法院可以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3个月,自法院作出预重整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正当理由的,经管理人申请,可以延长1个月。

  第二十六条 预重整工作完成或者预重整期间届满,管理人应当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法院自收到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重整申请。

  第二十七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上述期限届满前,有正当理由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3个月。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制作招募方案并提交法院备案。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省级以上有影响的媒体发布,招募公告的公告期不少于15日。

  第二十九条 法院应当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后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三十条 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债务人或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的,法院同意批准重整计划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如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由管理人负责的,管理人应当于5日内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债务人书面说明管理人接管期间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变化情况。

  第三十二条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15日内,管理人应当申请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

  第三十三条 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法院申请和解的,法院经评议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和解裁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15日内,管理人应当申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债务人不具备重整或和解的能力,符合法定破产宣告条件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提请法院宣告破产。法院决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及时制作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依法公告。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15日提交管理人履职情况报告,并将《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所列破产费用的明细及相关账册等依据报法院审查确认。

  第三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7日内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情况报告,并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第三十八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10日内办理破产企业的工商、税务、行政许可的注销登记、管理人账户的销户手续,销毁管理人印章并报法院备案。

  第三十九条 破产审理卷宗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3个月内归档。

  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在案件终结后2个月内将执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整理成册,归档保存备查。

  第四十条 为确保破产程序有序推进,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应加快对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审理进度,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及时审结。

  第四十一条 破产清算及重整案件、破产和解案件、无产可破案件的审理期限,依照省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内控审限的规定,分别为12个月、6个月、4个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镇江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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