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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债权转让后,未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能否直接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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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是,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必须及时将债权转让的事宜通知到债务人,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生效,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债权转让后,没有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法院如何处理?

对此其实并无统一的定论,根据笔者的检索,北京高院在2007年的一份规定,就与最高院二巡的一份会议纪要规定相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2007〕168号;2007.05.18 发布;2007.05.18 实施;现行有效】规定:

“20.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法院应该在满足债务人举证期限后直接进行审理,而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6月出版:

“法官会议意见根据《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转让项下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来说,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即生效;二是对债务人而言,该债权转让只有自其接到通知之日才对其发生效力,即通知是债权转让发生对抗效力的要件。故在债务人尚未接到通知的情况下,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尚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能直接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从法律适用规则而言,上述两份规定,最高法二巡的会议纪要属于更高位阶、更高部门发布的更新的法律规定,理论上应当更优先的适用。但是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方面而言,北京高院的规定似乎更为合理。就笔者本人的实务经验而言,北京地区法院仍然认为: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法院应该在满足债务人举证期限后直接进行审理。但其他地区以及最高法也不乏因没有通知债务人而驳回债权受让人诉讼请求的案例。

实务建议

为完善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建议仍应及时通知债务人。法律并未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具体形式。就具体的通知形式而言,可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如下选择:

1. 采用书面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转让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形式。

2.邮寄通知。债务人可能并不会配合签字认可,为保证债务人能够及时、准确地获知债权转让的事实,可以用邮寄方式。

3.登报通知。在有些情况下邮寄可能无人签收,采用登报的方式亦未尝不可。若采用登报的方式,应选择公开广泛发行的报纸,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已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从而使得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二审案》[(2003)民一终字第46号]】

4.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债权的受让人直接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寄送起诉状或通过法院公告送达的方式也可以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

20、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法院应该在满足债务人举证期限后直接进行审理,而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

首发:微信公众号“山石法言”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孙晨飞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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