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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民法典:团建员工参加越野赛车项目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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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修改后的《体育法》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大力发展各种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素质。那么,参与及主办体育活动,相关方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如何有效转嫁风险?

导读

团建员工参加越野赛车场的赛车项目时发生意外受伤,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顾

(一)某体育赛事策划公司在某市经营越野赛车场

A体育赛事策划公司(简称A公司)在某市经营一家越野赛车场,供游客参与赛车项目。

(二)事故发生经过:游客参与赛车项目侧翻受伤

2021年4月17日,张某参加所在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在越野赛车场参与某赛车项目时,在一弯道转弯时因车辆侧翻而受伤。

当天,张某前往当地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致左胫骨平台塌陷性粉碎性骨折(骨折累及膝关节)。经手术治疗,遗留左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医疗终极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发生损失数十万元。

(三)诉讼情况: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就损失赔偿问题,张某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其各项损失24万元余。

法院审理后查明,双方均确认张某系在A公司经营管理的赛车项目游玩时受伤。张某受伤时穿拖鞋、戴头盔但未佩戴安全护膝。该项目并非实名制购票,且张某游玩前未接受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指导。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1为责任认定,2为损失认定。

1、本案的责任认定问题:

(1)A公司对参与项目的游客未尽到安全保护职责造成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涉案赛车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A公司作为盈利性专业场馆的经营者,应该预见相应项目及设施所存在的风险,应从专业角度尽到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应当充分履行告知、警示的义务;对于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应当予以充分的告知,包括但不限于形式性的告知、宣传及指导,提供安全装备,对涉案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充分评估,尽量避免对游客造成人身损害。

本案中A公司无证据证明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购票未实名制,未强制性、规范化要求游客接受安全教育知识培训,签署风险告知及免责协议;除了头盔之外,未要求游客佩戴护膝等保护措施,在张某穿戴拖鞋情况下,未阻止张某参与赛车项目,管理存在失当行为。

酌定A公司对张某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游玩类似项目时理应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意识,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应明白适当的自我保护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害。

张某游玩赛车项目时穿拖鞋,且弯道转弯时更应加强自身对车速等状况的注意义务,其自身驾驶因素是导致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的因素之一,故张某对其自身安全保护的疏失系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其自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酌定张某自担30%的赔偿责任。

2、损失认定问题

张某的合理损失认定为:医疗费1.5万元;营养费750元;护理费900元;误工费2.9万元;残疾赔偿金1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0.5万元;其他费用0.7万余元,共计20万余元。

最终判决,A公司向张某赔偿14万余元。

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是一起两方责任混合过错的案件。法院认定受害人自身及体育赛事策划公司均存在过错。那么,上述责任划分有没有道理呢?笔者个人认为是有道理的。

(一)本案各方责任分析:

1、受害人参加高风险活动对自身的安全具有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赛车项目的风险,其应当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意识到赛车项目作为一种体育运动,本身具备一定的风险性,其本身应注意防范危险的发生。

本案中,张某游玩赛车项目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符合法律的规定。

2、A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A公司作为赛车场的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内的设施场地等负有管理义务,对来该场所消费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A公司作为高风险体育场馆经营者,未从专业角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给游客做好风险提示告知,安全设备不到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相关方的风险转嫁问题

1、参与高风险运动的人员的风险转嫁

参与高风险运动的人有可能面临自身安全造成损害的风险,就像案件中的张某。

如欲规避自身的风险,可通过投保意外保险的方法,进行风险转嫁及规避。

2、赛车场的风险转嫁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体育法》第90条规定,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

体育场馆作为公众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可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及组织者责任保险等进行风险转嫁。

如果A公司向赛车场体育赛事策划公司对张某的赔偿责任,将由保险公司公众责任险承担。

一句白话总结

1、参与高风险运动,需要提高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须对第三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参与人及经营管理人均可通过投保保险转嫁上述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体育法》:

第九十条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

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和场所责任保险。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120民初4880号

首发:微信公众号“诉责论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崔春霞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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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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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浩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险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创始人,原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责任人、法律合规部负责人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

  拥有律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7年律所工作经历,10余年保险公司法律部门工作经历

  《诉责论谈》公众号的创办人,发表包括诉责险案例、风控经验介绍及及车险、企财险、责任险、意外险、健康险等在内保险合同纠纷的各类原创文章900多篇,并在《中国银行保险报》发表保险纠纷案例分析文章多篇。

  创立了诉责险的内部法务从承保到理赔的全流程风控的独特模式,累积保费近4亿元,赔付率极低。

  2019年受中保协邀请,为保险行业起草了诉责险的承保及理赔的全流程风控规则指引文件。

  2019年受邀参加第四届金融法论坛,做了《诉责险的司法实践与理赔问题》的主题演讲。

  2020年受邀作为中保协的财产险领域专家,参与《保险法》的修订工作。

  2021年跟智元法律课堂合作录制有诉责险一本通培训课件。

  举办各类培训200多场次,擅长结合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法律及保险专业内容。致力于保险法领域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和探索,致力于寻找解决理论问题的实践方法。牵头诉责险的闭环风控工作,积累了丰富的诉责险承保风控和索赔案件的办案经验,主办多个千万级诉责险赔案均获得胜诉。擅长结合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非法律背景人员举办培训。一直奋斗在保险法律一线,实操经验丰富。讲课风格生动活泼接地气。

  联系方式:cuichunxia2003  邮箱:cuichunxia@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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