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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修改后的《体育法》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大力发展各种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素质。那么,参与及主办体育活动,相关方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如何有效转嫁风险?
导读
某格斗馆两会员在进行对抗练习过程中,其中一名会员受伤造成损失,赔偿责任到底应由谁承担?格斗馆管理人应承担什么责任?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顾
(一)背景:某格斗馆两会员在对抗练习过程中一名会员受伤,发生损失近二十万元
2019年2月,沈某加入A格斗馆成为会员。
2020年12月8日晚,沈某前往A格斗馆进行训练,训练过程中与会员刘某进行对抗练习,后受伤,自行离开。
2020年12月9日,沈某前往A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外伤(右膝),右膝关节轻度退变伴关节积液,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右侧股骨外侧髁骨髓水肿改变,右膝前交叉韧带和腓侧副韧带损伤可能。
2020年12月16日,沈某前往B急诊抢救中心治疗,住院8天,被诊断为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半月板损伤并进行了手术治疗。
沈某在A医院治疗期间的费用均由刘某垫付。
(二)诉讼情况:法院判决沈某自行承担50%赔偿责任,格斗馆承担50%赔偿责任,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赔偿问题,沈某将与其进行对抗训练的会员刘某、A格斗馆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各项损失近3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1、关于责任认定:沈某自行承担50%责任,A格斗馆承担50%责任,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1)沈某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自担50%责任
沈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自愿参加具有风险的体育对抗训练,应对该活动的风险有一定的了解,同时其应对自身的健康、体质状况有所了解,应对自己在健身活动中的安全尽的注意义务,沈某未对自身的状况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其对自身伤情也存在相应的过失。
综合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酌定沈某对其自身损害承担50%的责任。
(2)格斗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50%责任
首先,沈某系在A格斗馆教练的指导下进行的锻炼,亦由教练对刘某和沈某的锻炼进行配对;
其次,该格斗馆作为专业从事健身服务的机构,其安排专业的教练负责指导沈某进行锻炼,应具有较大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沈某的身体素质状况合理安排练习活动。
但A格斗馆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应对沈某的受伤承担50%的赔偿责任。
(3)刘某在沈某的受伤过程中未发现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需承担责任
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沈某、刘某到A格斗馆进行的对抗练习系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双方均系自愿参加,在教练指导下进行对抗。
现无证据证明刘某在沈某的受伤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刘某不应对沈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损失认定:
1、医疗费528.8元;2、误工费20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4、护理费1600元;5、辅助器具费2650元;6、鉴定费4350元;7、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8、伤残赔偿金163036元。
故法院判决:A格斗馆按照50%的比例承担99282.4元;沈某自行承担99282.4元。
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是一起格斗馆会员训练受伤的案件。法院认定沈某自身与格斗馆及其经营者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那么,上述责任认定有没有道理呢?笔者认为各方责任认定有道理,责任划分比例恰当。
(一) 本案各方责任分析:
1、格斗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符合民法典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A格斗馆作为专业从事健身服务的机构,其安排专业的教练负责指导会员进行锻炼,应具有较大的安全保障义务。
A格斗馆的教练未能根据会员身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训练规划与指导,对会员的安全保障不足,导致沈某损害后果的发生,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精神。
2、受害人沈某参加高风险活动对自身的安全具有注意义务符合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法院认为受害人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负有高度注意义务。
其在训练过程中,应具备一定的风险预见能力和对该项目的基本了解,沈某未对自身的状况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其对自身伤情也存在相应的过失。法院认定其应对自身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该认定符合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
3、刘某在教练指导下进行对抗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符合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法院认为刘某到格斗馆进行的对抗练习系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刘某、沈某均系自愿参加,在教练指导下进行对抗,现无证据证明刘某在沈某的受伤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故法院认定刘某不需对沈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认定符合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
(二)各方责任的风险转嫁问题
1、参与高风险运动的人员的风险转嫁
参与高风险运动的人有可能面临自身安全造成损害的风险,就像案件中的沈某。
如欲规避自身的风险,可通过投保意外保险的方法,进行风险转嫁及规避。
2、体育场馆的风险转嫁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体育法》第90条规定,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
格斗馆作为公众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或组织者可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及组织者责任保险等进行风险转嫁。
如果边谋就格斗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则健身房对沈某的赔偿责任,将由保险公司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修订后的《体育法》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要大力发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提高人民的身体素质。体育场馆对参与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体育活动参与人的人身安全。
一句白话总结
1、参与高风险运动,需要提高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须对第三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参与人及经营管理人均可通过投保保险转嫁上述风险。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
北京市西城区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1861号民事判决书
首发:微信公众号“诉责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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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险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创始人,原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责任人、法律合规部负责人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
拥有律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7年律所工作经历,10余年保险公司法律部门工作经历
《诉责论谈》公众号的创办人,发表包括诉责险案例、风控经验介绍及及车险、企财险、责任险、意外险、健康险等在内保险合同纠纷的各类原创文章900多篇,并在《中国银行保险报》发表保险纠纷案例分析文章多篇。
创立了诉责险的内部法务从承保到理赔的全流程风控的独特模式,累积保费近4亿元,赔付率极低。
2019年受中保协邀请,为保险行业起草了诉责险的承保及理赔的全流程风控规则指引文件。
2019年受邀参加第四届金融法论坛,做了《诉责险的司法实践与理赔问题》的主题演讲。
2020年受邀作为中保协的财产险领域专家,参与《保险法》的修订工作。
2021年跟智元法律课堂合作录制有诉责险一本通培训课件。
举办各类培训200多场次,擅长结合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法律及保险专业内容。致力于保险法领域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和探索,致力于寻找解决理论问题的实践方法。牵头诉责险的闭环风控工作,积累了丰富的诉责险承保风控和索赔案件的办案经验,主办多个千万级诉责险赔案均获得胜诉。擅长结合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非法律背景人员举办培训。一直奋斗在保险法律一线,实操经验丰富。讲课风格生动活泼接地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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