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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2023年1月1日《体育法》开始实施,国家鼓励大力发展校外体育培训。培训机构提供培训项目有哪些注意事项?对于因参与体育项目活动中造成的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如何界定?以下案例可以借鉴!
导读
舞蹈培训班一未成年学员训练下腰时摔倒致手臂骨折,产生医疗费用及各项损失。到底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舞蹈培训班应承担什么责任?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顾
(一)舞蹈培训班提供少儿舞蹈培训
A文化艺术交流公司(A公司)在某市举办有舞蹈培训班,招收未成年学员学习舞蹈技术。
汤某(11周岁)为舞蹈培训班学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未成年舞蹈班学员在培训班训练期间摔倒后受伤
2021年6月13日下午,汤某与其他十名受训学员,在一名舞蹈老师的指导下进行舞蹈培训。在完成站下腰动作后的起身过程中向后摔倒受伤,随后被送至当地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1、右桡尺骨骨干骨折;2、治疗:行右桡尺骨骨折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予以石膏固定,术后5月余,行右尺桡骨内固定取出+滑囊切除术,术后予以石膏固定。
汤某前后数次在医院就诊花费医疗费用近5万余元,其中个人自付金额为1.6万余元。
(三)诉讼情况:法院判决培训班经营者赔偿学员汤某各项损失2.8万余元
就汤某的损失赔偿问题,汤某家属遂代理汤某将经营舞蹈培训班的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A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5万元余。
法院经审理,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1为责任认定问题,2为损失的认定问题。
法院审理查明:
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舞蹈教室内一名舞蹈老师带着十一名受训学员上课,舞蹈老师在协助另一位受训学员起身时,未关注到汤某,汤某在起身过程中向后摔倒致右臂骨折。
1、责任认定问题:
(1)舞蹈培训班对未成年学员未尽到安全保护职责造成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事发时舞蹈培训课共有11名学生一同上课,仅配备一名舞蹈老师,在进行较有难度的站下腰动作时,舞蹈老师虽在场指导舞蹈动作,但明显未能充分关注每一位学员动态并谨慎注意,未能有效防范出现的风险,存在疏漏。
A公司作为教育机构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舞蹈培训,应当对学员动态谨慎注意,并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舞蹈培训对象皆是未成年人,11名学生共同上课,却只配备一名舞蹈老师,对于学员的安全管理存在疏漏,因此被告A公司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法院判决酌定A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
(2)汤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汤某系年满10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学舞已有数年,其自身对舞蹈动作的风险也应有所认知,其法定代理人应当知道儿童练习舞蹈动作存在一定的风险,也应预见到舞蹈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故汤某对自身的损害后果亦承担一定责任。酌定自担30%责任。
2、损失认定问题
汤某的合理损失认定为:1.医疗费1.6万余元;2.护理费1.3万余元;3.营养费4千元;4.其他费用5千元,共计4万余元。
最终判决,A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向汤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案情分析点评
(一)教育培训机构负有对未成年学员在机构内学习生活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对于未成年学员,在教育机构学习培训期间,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损害后果,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11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汤某在A公司经营的舞蹈培训班培训期间摔倒受伤,A公司作为培训班的经营者,未尽到了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法院判决经营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符合上述规定的精神。
(二)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相关培训应该完善对培训学员的保护措施
现在国家教育双减后,鼓励举办课外的素质教育培训。但是校外培训机构举办针对未成年人的相关培训,应该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并谨慎履行其他对学员训练期间的安全保护义务,才能尽量减少此类悲剧事件的发生。
《民法典》关于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义务
《民法典》第1198和1200条规定了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培训期间的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如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修订后的《体育法》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国家要大力发展校外体育培训。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对未成年学员的安全保障义务给予足够的重视,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学员在学习训练期间的人身安全。
一句白话点评
教育培训机构举办培训应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未成年学员在训练期间的人身安全;可通过投保保险的方式转嫁相关的赔偿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判决书编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115民初85553号
首发:微信公众号“诉责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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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险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创始人,原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责任人、法律合规部负责人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
拥有律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7年律所工作经历,10余年保险公司法律部门工作经历
《诉责论谈》公众号的创办人,发表包括诉责险案例、风控经验介绍及及车险、企财险、责任险、意外险、健康险等在内保险合同纠纷的各类原创文章900多篇,并在《中国银行保险报》发表保险纠纷案例分析文章多篇。
创立了诉责险的内部法务从承保到理赔的全流程风控的独特模式,累积保费近4亿元,赔付率极低。
2019年受中保协邀请,为保险行业起草了诉责险的承保及理赔的全流程风控规则指引文件。
2019年受邀参加第四届金融法论坛,做了《诉责险的司法实践与理赔问题》的主题演讲。
2020年受邀作为中保协的财产险领域专家,参与《保险法》的修订工作。
2021年跟智元法律课堂合作录制有诉责险一本通培训课件。
举办各类培训200多场次,擅长结合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法律及保险专业内容。致力于保险法领域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和探索,致力于寻找解决理论问题的实践方法。牵头诉责险的闭环风控工作,积累了丰富的诉责险承保风控和索赔案件的办案经验,主办多个千万级诉责险赔案均获得胜诉。擅长结合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非法律背景人员举办培训。一直奋斗在保险法律一线,实操经验丰富。讲课风格生动活泼接地气。
联系方式:cuichunxia2003 邮箱:cuichunxia@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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