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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建设工程中,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常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近期,我们在为常法客户处理其与众多大型建设企业的建设工程纠纷中发现大量存在持票人未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未在追索时效内行使追索权的情况,上述情况下持票人即丧失对背书转让人的追索权,背书转让人有权拒绝持票人的拒付追索,然而实践中在层层背书转让的情形下,总承包人在面对持票人的拒付追索时,容易忽略掉持票人存在上述情形而直接对持票人进行清偿。因此,接下来我们就票据权利的行使及注意事项进行分享和重点提示。
PART.01
票据权利行使示意图
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例,A公司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B公司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收票人,B公司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C公司再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最终D公司即为该张汇票的持票人。
1. 当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持票人D公司应在到期日后十日内向承兑人(即付款人)提示付款。
2. 当承兑人拒绝付款时,D公司自被拒付之日起六个月内享有对前手的追索权,其中D公司对出票人A公司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主张时效为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3. 若C公司对D公司进行了清偿或者被D公司提起诉讼,则C公司享有对前手的再追索权,其中C公司对出票人A公司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主张时效为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Ø 票据到期前行使追索权的三种情形:(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PART.02
未按照法律规定期限行使追索权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律师建议: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逾期产生影响自身权利主张的不利后果。
PART.03
持票人是否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行使追索权仍存在争议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依赖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而存在的,其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需要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大多数持票人倾向于选择线下追索途径行使追索权,而未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进行“拒付追索”。以往司法实践是认可电子商业汇票的线下追索行为发生的法律效力,但是近几年有个别法院有反对观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9014号
【法院认为】第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作为专门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的部门规章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裁判依据;第二,电子商业汇票的线下追索因不具备有效签章,不符合《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条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签章和追索等票据行为要式性的要求而无效;第三,如果电子商业汇票采用线下追索的方式,则可能产生以下后果:1.因持票人客观上无法依法交付票据,导致被追索人清偿后无法获得相应票据,无法行使再追索权;2.因线下追索未被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载,导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默认持票人已对除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外的前手丧失追索权;3.如果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之外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另行确立、确认其他票据状态,导致法院判决认定的票据状态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登记的票据状态不一致,造成该票据脱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对电票领域的监管,加大电票参与者的经营风险,冲击甚至破坏已经建立的电子商业汇票规则和市场秩序,威胁票据金融市场安全等不良后果。
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终188号
【法院认为】电子商业汇票拒付追索可以分为具有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与仅能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两类。其中,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的构成要件为:1.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但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2.应当提供拒付证明;3.追索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律师建议:
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被承兑人拒绝付款时,应及时地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拒付追索。
PART.04
持票人丧失追索权不影响其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向直接前手主张相关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249号
【裁判要旨】票据持票人在向承兑银行请求承兑票据被拒绝后,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票据的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其票据权利因超过法定时效而丧失。但是,持票人丧失票据追索权利并不影响其与背书转让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其仍可通过基础法律关系主张相关权利。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烟台鑫发公司的主张,将本案案由确定为票据追索权纠纷。虽然在本案中,烟台鑫发公司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因已过时效期间而消灭,故其要求高金丰公司和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共同承担案涉票据款6000万元给付责任的诉讼主张不能获得支持。但是,烟台鑫发公司的权利并非不能获得救济,其仍可以依据其与高金丰公司和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之间所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向上述两公司提出相应权利主张,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
提示:
虽然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均有时效限制,但并非在时效内未行使票据权利,持票人即无法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持票人仍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要求直接前手承担相应责任。
首发:微信公众号“第一法律研习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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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和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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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律师一直参与为上市公司、知名互联网企业、生物医药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起草或审核业务合同、完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设计竞业限制规范制度,为客户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撰写律师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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