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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丨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谈谈适格控告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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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谁是提起控告的适格权利人?涉诉的商业秘密系母公司的,子公司有权向公安机关控告吗?分公司有权替总公司提起侵犯商业秘密控告吗?假定某公司获得了某技术信息的普通许可,其是否有权独立提起控告。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权属。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外一个公司的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的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则是与母公司相对的一个法律概念,其指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的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控制的公司。即使子公司实际上由母公司控制,在很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限制和管理,从法律上讲,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单独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和母公司各自在自身所有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责任,互不关联。因此,在涉母子公司的商业秘密案件中,母公司与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母公司系某项技术信息的权属人,并不意味着子公司同样拥有该项权利,并可以独立提起刑事控告。反之,也存在同样的情况,在子公司系某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时,母公司不能基于对子公司的绝对控股,就认定母公司也是该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仅在子公司许可后,母公司才拥有该项商业秘密的权利,才能独立提起民事诉讼与刑事控告。

在这里举个实证案例,这是一起案发于上海的案件。北京*思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思公司)独家出资成立了上海*易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易公司),在2010年,*易公司自主研发一款GIS数据采集器,决定由张某与泽某组织研发工作。张某与泽某因主持研发工作而知悉了该款信息采集器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也知悉这款产品的核心部件PCBA的关键信息。后来,张某与泽某离职,与他人合伙成立了*纬公司,生产销售同类型的信息采集器。

在这起案件中,公诉机关认为*思公司是*易公司的母公司,系*思公司给*易公司安排研发任务的,并且提供了运营资金,要求*易公司对相关科技产品进行技术开发,形成技术信息并投入生产。因此,*思公司及*易公司均是上述技术信息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张某与泽某共获利共计380余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院认为,该案中*易公司虽系*思公司的独资子公司,但两者均为独立法人,涉案GIS数据采集器系由*易公司组织研发、生产、销售,劳动合同及相关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亦由*易公司与张某、泽某所订立的,故GIS数据采集器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应认定为系*易公司。同样,*易公司将产品销售给*思公司下属子公司及*思公司下属子公司再销售给直接用户的行为,均系各自独立的行为,缔约独立、销售独立,利润独立,核算独立,故该案权利人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应认定为张某与泽某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1520台)乘以*易公司销售给*思公司下属子公司平均销售利润(552.27元)所得之积,即83万余元。

同理,在总分公司谁有权提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控告的问题上,也能以法人人格独立作为辨析的标准。总公司管理分公司,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制度管理、生产经营、人事管理以及资金调度方面都指挥、管理与监督的权限,分公司在法律及经济上没有自己的独立性,具有附属性,系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而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假定某项技术信息系总公司拥有的商业秘密,则未经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并非提起侵犯商业秘密控告的权利主体。

探讨了母子、总分公司等关联企业间的权利主体,接下来,我们再来聊聊基于许可使用而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例,A公司研发出某项技术,后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授权B公司以排他许可的方式在甲省使用该项技术,后B公司员工离职加入了C公司,C公司利用该员工带来的技术生产同类产品。经审核,该项技术属于A公司的商业秘密,请问B公司能够独自提起对C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控告吗?

我们简单来讲讲这这种许可的概念,常见的许可方式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与一般许可。商业秘密的独占许可,指商业秘密的接受方在协议的有效期内,在特定地区,对许可协议规定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同时商业秘密的许可方不得在该地区使用该商业信息,更不能把该商业信息再授予该地区的任何第三方。其重要特征是在某个领域,仅能接受方有权使用该商业信息。

排他许可又可以称为独家许可,其主要特征是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均有权在某个地区实施,但许可方不得许可其它任何第三方实施。即在一定地域,许可方只允许被许可方一家,而不再许可其他人在该地域内实施其专利,但许可方仍有权在该地域内实施。普通许可指的是,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使用某项商业信息,同时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以及再与第三方就同一技术签订许可合同的权利,所以可能在同一领域,存在多个主体有权使用该项商业信息。

经许可使用后,被许可方能独立提起诉讼吗?这需要区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在民事案件中,谁有权提起诉讼是要根据不同的许可方式来判断。即使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未提起诉讼,独占许可与排他许可人也可单独自行提起诉讼,而普通许可人则要经权利人的书面授权,方可提起诉讼。

在刑事案件中,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条所称的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因此,在刑事案件诉讼中,不管是哪种方式的许可,只要获得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即能独立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控告。

首发:微信公众号“知产刑案何国铭”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何国铭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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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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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

  专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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