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对于一人有限公司,如果出现股东过度控制公司,财产混淆等情况,当公司负债无法偿还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如果股东负债无法向债权人偿还债务时,公司是否会被判决与股东一块承担连带责任呢?
经典案例
甲公司于2009年1月16日成立,A公司持股甲公司100%的股权,是甲公司唯一的股东。
2008年5月2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持有的某公司65%的股权及项目开发权作价5100万元转让给A公司。后A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开发建设,开发过程中,因资金短缺,A公司以该项目所建设房产向C公司抵押借款。但由于该项目未如期完工,A公司无法按期偿还C公司借款。
C公司调查发现A公司持有甲公司100%的股权,是A公司控股的一人公司,并且两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情况,于是C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偿还A公司的借款,甲公司称A公司与甲均为独立的公司法人,A公司所负债务应由A公司偿还,甲非签订抵押协议的主体,无义务承担A公司的债务。C公司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甲公司是A公司持有100%股权的一人公司,虽然法律只规定了公司负债时,股东无法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反之亦然,公司无法证明时,也需要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甲应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风险提示
一人公司股东负债无法偿还时,债权人主张一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一人公司应提交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证明,证实双方不存在混同。如一人公司不能提交公司财产独立证明,则会被法院认定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人格混同,此时公司也需要对其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治理建议
对于一人公司的股东负债,一人公司应如何避免承担连带责任呢?
1、公司与股东的银行账户需相互独立
无论一人公司的股东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双方必须有各自独立的银行账户,避免出现共用或混用银行账户,避免股东随意支配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进行资金往来交易;对于各自的收入及支出,如股东的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等通过各自的银行账户进行往来,避免交叉使用银行账户。
2、公司的财务账目要清晰
除了区分银行账户,公司还要设立完整、独立的会计部门,规范财务记账,保证公司财务账目核算、财税申报等不与股东账目交叉,能清楚地区分出公司与股东财产;另外,公司应当尽可能地保存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所有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当出现诉讼时,公司能够进行核查并有效举证。
3、公司按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的重要证明,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规范、完整地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制作年度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避免公司承担股东债务的连带责任。对于连带责任还可阅读往期发布的文章《股东已出资完毕,为何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研273】
首发:微信公众号“公司法研”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股权高级合伙人
公司法律事务部 盈科风险控制中心 主任
盈科规范发展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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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行动教育EMBA校长
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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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商学院《法律风险》课程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平台专家律师
普陀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委员
静安区中青年知识分子联谊委员
静安区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
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盈科新阶层人士
【擅长领域】公司合规体系建设、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治理、股权架构设计、股东控制权设计、股权激励、企业并购、破产清算、IPO上市、复杂、疑难公司诉讼案件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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