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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股权置换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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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本市场日渐活跃,股权置换交易愈趋普遍。与传统的增资扩股、兼并或收购等方式相比较,股权置换最大的优点在于涉及现金交易少、税负较轻以及易于盘活存量资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业并购时的资金压力,更有利于实现双方资源的整合和企业的跨越式发展。

基本概念

股权置换,又称为“换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持股主体通过互换股权来达到降低有关公司的持股比例、改善公司的股本结构、促使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的目的。通常,股权置换不需要支付现金就能完成且不涉及控股权的变更。股权置换的结果是实现公司控股股东与战略伙伴之间的交叉持股,以建立利益关联。

股权置换的划分

(一)根据置换主体进行划分

根据置换主体的不同,存在直接股权置换和间接股权置换两种模式。

直接股权置换指的是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交换彼此的股权,即以股权出资的方式置换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间接股权置指的是股东间的股权置换,即两家公司的股东之间交换其在两家公司之间的股权,出现换出股与换入股之间的置换,从而间接达到两家公司之间的利益交叉。

(二)根据置换标的进行划分

在实践中,股权置换的方式比较灵活,可以只进行股权的交换,也可以同时涉及现金、资产。根据置换标的的不同,主要存在如下三种方式:

方式一:股权的直接置换

股权的直接置换是指置换双方无需支付任何现金即可完成股权置换。通常在置换股权价值相当、有优势互补需要的企业之间进行。该方式有利于降低资金成本与风险。

方式二:股权加资产置换

股权加资产置换是除相互置换股权外,置换主体还需转让一定的资产才能完成的置换。通常适用于一方需要取得另一方优质资产,或一方股权价值较高但另一方资金短缺的情况。该方式有利于降低资金成本。

方式三:股权加现金置换

股权加资金置换是指除相互置换股权外,置换主体还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才能完成的置换。通常适用于一方股权价值较高,或一方需取得另一方较高比例股权的情况。

典型案例

名为股权置换,实为股权转让

案情概要

2007年6月21日,许某、吴某与何某、张某签订《股权置换协议》,约定:许某、吴某将其持有的南京浦东公司2200万股份转让给何某,何某将其享有权利的苏宁环球公司2200万股份转让给许某、吴某;许某、吴某需在2007年6月21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南京浦东公司股份变更登记至何某名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4亿元。协议未就何某向许某、吴某交付苏宁环球公司股份作出约定,但约定协议属于股权等价置换,不向对方支付转让款。后南京浦东公司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

同日,何某与许某、吴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何某于2007年6月29日前,向许某、吴某提供借款3.92亿元,许某、吴某若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同意将其通过置换方式获得的苏宁环球公司2200万股份交给何某清偿债务。同时,三人签订《委托处置股份协议》,约定:因许某、吴某对何某负有3.92亿元债务,何某对许某、吴某负有交付苏宁环球公司2200万股份的义务,双方协商同意债务相互抵销;许某、吴某委托何某自行处理苏宁环球公司2200万股份。

同年6月29日,苏宁集团公司代何某向许某、吴某支付3.90236亿元,许某、吴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苏宁集团公司代何某支付的股权转让款3.92亿元,扣除176.4万元印花税,实际收到3.90236亿元;还写明上述款项是实际履行双方签署的《股权置换协议》和《借款协议》。因何某自始不享有苏宁环球公司2200万股份,不能履行《股权置换协议》,构成违约,许某、吴某向江苏省高院起诉,请求判令何某支付违约金4亿元。

争议焦点

《股权置换协议》的性质为股权置换还是股权转让?

法院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许某、吴某与何某签订《股权置换协议》时,虽约定双方通过置换的方式,将各自持有或享有权利的股份转让给对方,但在双方同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和《委托处置股份协议》中,因何某向许某、吴某提供借款而形成3.92亿元债务,双方约定该债务与何某依《股权置换协议》应履行的交付苏宁环球公司2200万股份的债务相互抵销,即何某无需再向许某、吴某履行转让苏宁环球公司股份的义务。因此,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系列协议的方式,对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特别是在许某、吴某收到苏宁集团公司代何某支付的3.90236亿元后,明确表示该款项为股权转让款并确认系履行双方之间的《股权置换协议》等相关协议。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确定无疑,许某、吴某已变更了股东登记,苏宁集团公司代何某支付了价款,双方互负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许某、吴某主张判决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律师建议

笔者认为,在股权置换过程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1)股权置换的双方必须履行各自公司内部的批准程序及必要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资产的评估和审批程序;

(2)双方应就置换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并调查所置换的股权是否存在瑕疵以及对方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

(3)股权置换双方的股权价值应以资产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确定的公允价值为计价依据;

(4)需要注意股权置换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负问题。

作者:郭慧民、陈鹏鹏

首发:微信公众号“镑可股权”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郭慧民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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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厦门)合规法律事务部 主任,盈科(厦门)股权研究中心秘书处负责人、 股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慧之法团队创始人

  Email:vipghm@pku.org.cn

  教育经历: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后进修于中 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法律研修班、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诉讼 法学方向)、盈科全国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盈科律师事务所民商诉讼高级 研修班;获得并购交易师(中级)资格。

  专业领域:诉讼、股权、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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