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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银行的信贷人员在清收贷款时知道债务人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即借款到期后三年内债权人需向债务人催收或提起诉讼,否则超过了诉讼时效,债务人会抗辩不再承担还款责任。但对于抵押人而言,却搞不清楚债权人需在多长期间内向抵押人主张抵押责任或提起诉讼,若超期未主张的,抵押权会丧失吗?
一 抵押权的保护期间
《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该规定,抵押权的保护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需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自借款期限到期后三年)内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或提起诉讼。
二 实践中的争议: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后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能否及于抵押人?
实践中,在适用上述规定时存在争议,即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后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能否及于抵押人?之前,笔者认为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只要对债务人不间断的催收,主债权诉讼时效就会不停的存在中断,即使借款期限届满后的三年内从未向抵押人主张过抵押权,债权人也一直享有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310号裁判要旨: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行为与其要求行使抵押权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相互之间不能替代。债权人单纯针对主债权提出清偿请求的,不会引起抵押权行使期间的中断,债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发生消灭,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裁判理由: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行为与要求行使抵押权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相互之间不能替代。全球公司所称的《债务催收暨债权转让公告》是针对主债权的,不会引起担保物权诉讼时效的中断。对于在1998年就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成丰大厦3层,从没有债权人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行使抵押权。二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认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83号民事判决为对本案债权的最终确认,全球公司应当在2008年8月28日至2010年8月27日的期间内对成丰大厦第三层行使抵押权,其在2011年起诉主张抵押权已经超出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并无不当。
根据上述裁判要旨,显然笔者过去的理解是错误的。该条司法解释中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仅是指借款期限届满后三年,不能扩大解释为对债务人催收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三 实务提示
提示一:借款到期后,债权人需在三年诉讼时效内将债务人、抵押人一并起诉,也可以单独起诉抵押人。若不采取诉讼方式,必须在借款到期后的三年内向抵押人催收,保留好催收凭证。如此,才能避免因时效超过而丧失抵押权。
提示二:切忌,借款到期后三年内债权人只向债务人催收,且想当然的认为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抵押人。正确的做法是,债权人对抵押人、债务人、保证人都要分别催收,否则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首发:微信公众号“彰平 合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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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名彰平,民建会员;
曾任法官十年;
曾任某城商行法务2年;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金融部主任;
邯郸仲裁委仲裁员;
河北工程大学法律硕士生兼职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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