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陈述
在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陈述这类证据通常都归入证人证言的范畴,必须要经过原被告双方严格询问、质证。但在我国当事人陈述作为单独一类证据。与其他几类证据相比,当事人陈述这种证据反而显得不太重要,因为有些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就算出庭,一般也不需要单独质证,很多质证意见出现在答辩、辩论或法官询问中。对此,在质证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就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中的陈述,明确发表认可还是否认的意见。意见的发表时间,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比如,有些当事人请了律师,法官一般会问当事人有没得补充意见,这个时候就可以直接发表自己对对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如果不认可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向法庭提出充分理由。
第二,应当认真听取法官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因为法官的提问背后一定有目的,或与“三段论”中的大前提有关,或与小前提、法律后果有关。故,迅速分析法官提出此问题的目的,抓住对方回答该问题存在的漏洞。然后在法庭调查环节或辩论环节,指出对方陈述中的矛盾、不足之处,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
举例:
1、在庭审中,原告说被告向其退还了保证金。被告质证说:“我不认可原告所说的退保证金一事,因为在诉状中原告称已经支付了50万元,我未还款150万元,但我并没有还过50万元的保证金。”
2、在一起劳动争议中,原告要求确认其与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律师向对方律师提出:请问,一个员工不能同时与两个单位及建立劳动关系,请原告向法庭明确到底申请与哪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书证
书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第一大证据。对书证的质证效果,往往对整个案件走势具有重大影响。我们要记住,书证的证明力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其一,书证是真实的;其二,书证所反映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起到证明的作用。根据书证的上述两个条件,可以将书证的证明力分为形式上的证明力和实质上的证明力。所以,我们在质证的过程中,就围绕书证的形式和实质展开。
第一,形式上,必须要求对方提交书证原件,然后才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对不能提供原件的书证原则上拒绝质证;如果对方不能提供原件,法庭又要求附条件发表质证意见的。我们质证前可以加这样一句话“假如复印件对应的原件真实存在,我们认为……”,以便给本方推翻对方证据留下一个回旋的余地。同时,在核对笔录时必须确认是否在笔录中明确了所发表质证意见的前提。
第二,有些书证形式上虽然是原件、原物,但是只是满足了法律规定的部分要件,尚有部分要件未满足。典型的例子就是,一些单位出具的书证,只有单位的公章,并无负责人或经办人员的签字。我们认为此类证据形式不合法。
第三,有些书证形式是真实的,但是内容与案件并无关联。那我们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得关联,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还有种情况,就是内容是伪造或不真实或不全面,我们质证的时候要否定其真实性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举例:
1、原告提交的《结算单》(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已经就结算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被告质证:我方无法质证,因为是复印件,本案所涉工程到底是J2标还是东部城区的6标段,现有资料看起来较为混乱,该鉴定的委托方是原告公路管理处送审资料没有经过各方的质证,是否是真实有效的不得而知,因为审计部门只是根据委托方送审资料进行审计。
2、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该份合同是备案合同。被告质证:我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真实性有异议,但对其公司印章真实性无异议,2013年双方虽曾签订备案合同,但是否备案其不清楚,如果合同在2013年签订,其落款应当是2013年而非2011年。
3、被告提交的质检站开具的《整改通知书》,拟证明涉案项目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是因为原告造成的。被告质证:对于《整改通知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原告认为该份证据只能证明涉案项目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不能证明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因为原告导致。因为质监站并非司法鉴定机构,无权对质量原因和责任进行认定。
4、原告提交的监理的签证,拟证明涉案项目存在工程量变更,增加工程款应纳入结算范围。被告质证:该份签证是监理后面补的签证,至少我方是没有签字确认的,这个后补的签证不合法,不能作为增加费用的依据。这个依据不合法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物证
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物证也被称为“哑巴证人”。赫伯特·麦克唐奈说:“物证不怕恫吓。物证不会遗忘。物证不会像人那样受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物证总是耐心地等待着真正识货的人去发现和提取,然后再接受内行人的检验与判断。这就是物证的性格。”基于物证的特性,质证时我们要注意物证:
1、来源是否可靠、确切,有无伪造、变造的情况。
2、审查证据的保全情况,查明是否存在变形、损坏或被替代等。
3、与其他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联,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4、还要审查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使用设备的质量,以便做出正确的判断。
举例:
1、原告提交的一份《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但经被告仔细核对该印章,发现这枚印章是原告串通被告项目部工作人员私刻的。被告质证:我方对印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公司印章一直在被告处保管,公司也并未授权任何人雕刻所谓的项目工程专用章,被告的结算单系单方制作,不能排除私刻、伪造印章的嫌疑,申请对该印章进行鉴定。如涉嫌犯罪,请求贵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2、被告提交了一组工程图片,拟证明原告所承建的房屋没有履行保修义务。原告质证:该图片无法与原物进行核对,不能证明是在涉案工程所拍摄,也不能证明是涉案房屋的图片,故,不能证明存在质量问题。
四.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手机使用的大众化,试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场合越来越多。需要大家注意一点,现在有很多人出于各种目的,在淘宝上购买比如针孔摄像机、电话监视器以及特殊监听监视设备取得的视听资料,应当视为取证方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视听资料”质证时应当注意:
第一,应当确认该视听资料是在交易进程中形成,还是在争议发生后形成;另外,获取的视听资料是否合法。
第二,确认视听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剪辑;
第三,如果该视听资料是真实的,应当明确予以确认。对视听资料进行鉴定应当慎重,以避免不利的鉴定结论,使法庭丧失对我方的信任。
举例:
1、原告提供了几段载有施工现场购买机械设备、建设工房及工人吃喝拉撒睡等各项开支的视听资料,并用优盘存储,拟证明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被告质证:原告未提供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无法证明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所以不具有真实性,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2、原告提供了视听资料一份,拟证明涉案房屋建成后,由被告进行对外销售;被告自认收取售房尾款710000元的事实;被告自认领取政府拆迁涉案小区院墙等附属物补偿款260000元的事实。被告质证:原告应当提供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该试听资料属于原告偷录不具合法性,不能证实原告的主张。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实赵后防欠原告工程款。
五.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常见的电子数据有三种: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其中,微信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使用得最多。对“电子数据”质证时应当注意:
第一,确认电子数据是否源自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源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被一方当事人修改,内容是否完整;
第二,确认电子数据与本案当事人的关联性,如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的所有者是否与本案当事人有关;
第三,如果电子数据是真实的,且容易被法庭核实,应当予以确认。然后将质证重点放在证明对象及关联性方面。
除此之外,有的电子数据,比如微信聊天记录,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还必须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举例:
1、被告提交电子邮件6份,拟证明原告所使用的电子邮箱即是与被告就案涉工程所使用的工作邮箱,从该邮箱下载或上传的与案涉工程相关的电子文档即为真实有效的。原告质证:电子邮件无法证明是被告与原告双方之间在施工过程当中的邮件往来。同时,电子邮件也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被告未能证明原告收件人系负责案涉项目员工,故,不能证明原告收到且认可邮件中的附件文件内容。
2、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被告同意履行工程款债务,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被告质证: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聊天对象是被告工作人员,且该记录未表明被告同意履行债务,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六.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按照学理分类属于言辞证据,根据言词证据的特点。我们在质证过程中应考虑证人所做的证言是否是在被威胁、引诱、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所作的证言是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要提醒对方作伪证,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如果证人未出庭作证,是法官通过询问证人作出的,法官应当庭宣读。对“证人证言”质证时应当注意:
第一,审查证人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及代理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第二,审查证人陈述时是否有思想顾虑。有的害怕打击报复,不敢吐露实情。有的受到引诱,故意作虚假陈述。
第三,审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的来源。转述或旁听的效力明显要低一些。
第四,审查证人提供证言的时间与案件发生时间的长短。时间越长,记忆力就越模糊。如果证人对发生很久的事情还记忆清楚,不排除证人在作伪证。
第五,观察证人在庭上的举证。一般证人提供虚假证词,面部表情会很紧张,也缺乏逻辑性。但也不绝对,有些初次参加庭审,紧张在所难免。
举例:
1、原告申请证人吴某、陈某出庭作证,拟证明,两证人也向被告承包了争议标段相关桥梁工程,按约定不承担调差。被告质证:两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且原告未能提供书面协议证明其不承担调差,故证人证言不能采纳。
2、证人王某的询问笔录,拟证明工程验收竣工质量验收报告书当中所载明的开工日期是2011年4月11日,竣工日期不是2011年5月16日,同时其说明具体的时间应以电业局验收的时间为准,日期是2011年7月28日。另外,还证明了王某在该合同中的身份是原告委托的负责人,代表原告的行为。被告质证:证人证言真实性有异议,其证言不能予以采信。首先,证人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王某不是原告的工作人员,王某之所以代表原告在工程承包合同上签名,是因为原先原、被告不认识,本案工程是证人王某作为中间人介绍的,所以原告授权其签署合同。但是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二可以认定证人的真实身份是被告工程的代表和联系人,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其次,在证人证言的内容中关于竣工时间与被告提供的另一份证据明显存在矛盾,关于验收材料上面的竣工时间是被告加上去的陈述没有任何依据。原告认为被告在相关竣工验收材料上盖章确认,本案的竣工验收时间就应以盖章确认的时间为准。另外,证人证言不涉及本案工程。
七.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我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代理的一些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经常涉及到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一项很专业的工作。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很难被推翻的。所以,对鉴定意见质证时,应当注意:
第一,对鉴定人主体进行审查。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1条、3.4的相关规定,鉴定机构应在其专业能力范围内接受委托,开展工程造价鉴定活动。鉴定机构指定两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及进行鉴定,且鉴定人应具有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第二,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查。常见的包括:相关鉴定材料未经依法质证或虽经质证但存在重大争议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没有法定理由,不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要求,未到现场进行勘验;鉴定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鉴定人未经当事人或法院同意擅自就全部或部分鉴定事项转委托鉴定的。等等。
第三,对鉴定实体进行审查。包括鉴定意见书是否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鉴定。鉴定意见书是否存在以鉴代审的情况。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依据是否充分完整。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方法是否正确。等等。
举证:
1、对于合同外增加项目造价问题。原被告双方对合同外增加项目造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国原告申请司法鉴定,涉案鉴定机构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说明及经济签证并结合现场勘验出具《鉴定意见》。原告质证: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未列入《2016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新疆分册)》,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鉴定超期完成,且鉴定依据为复印件,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
2、专业分包合同结算条款中约定的“专业分包的结算单价,不能高于总包单位与业主结算单价”这一条款是否有效,本应由法院进行裁判,但鉴定机构径直以无效条款处理。原告质证:合同条款有效无效,这个属于法律问题,应由法官进行裁决,鉴定机构默认这个条款无效,其行为属于以鉴代审。故,对于该部分鉴定意见不应采纳。
3、某鉴定机构鉴定时未考虑工程量偏差15%以上应予调低综合单价的工程量,结果导致价差几十万元。原告质证: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6.2条规定,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超出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故,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方法错误。
八.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作为证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出现得较少,主要是因为民事案件的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为保持中立性,一般情况不会主动去帮当事人调查取证。勘验笔录也仅限于一些特殊的案件,且对形式有特殊的要求。“勘验笔录”质证时应当注意:
第一,应当复核勘验笔录形成的参与人员及形成时间,判断是否存在逻辑漏洞;
第二,应当用本案的其他证据或认定的无争议事实,复核勘验笔录中记录的内容,以复核实其客观性。
举例:
1、原告在庭审中陈述房屋建成时有渗雨情况,但已经为被告赵孟才免费修复,现不再有渗雨现象,并提供勘验笔录一份(原告代理人制作),拟证明房屋修复后已不再漏雨。被告质证:对原告所提交勘验笔录有异议,认为勘验笔录应为第三方所为,原告代理人所作的勘验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部分进行了实地勘验,并制作了勘验笔录,原告和被告均在该勘验笔录上签了字。原告质证:尽管双方当事人在勘验笔录上均签了字,但该勘验笔录反映当时只是对争议的工程进行了勘验,没有争议的部分未进行记载,该勘验笔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首发:微信公众号“建筑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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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代理以及法律顾问服务。曾在四川大型国有建筑企业华西集团工作多年,熟悉建筑施工企业的内控制度与风险防范。先后为中建一局、中节能、华西集团、成都建工、成都电信、红旗超市、绵阳农行等多家知名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获得的荣誉以及担任社会职务包括:
o 成都市金牛区优秀律师;成都市优秀志愿者;
o 第十届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o 四川省系统工程学会监事;
o 四川省“中汇杯”大学生财经素养大赛评委;
o 重庆市长寿区名人事业促进会第三届理事;
o 《金融危机影响下农民工法律援助情况分析及对策》一文荣获成都市司法局2009年度调研成果二等奖、《建立企业工会民主管理联动机制的思考》一文荣获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职工民主管理研究会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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