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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解读丨重庆四川两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九大亮点

免费 姚宗国 时长/课时:29分钟/0.65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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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2年12月28日,重庆、四川两地高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四川高院官方发文表示《解答》出台有利于两地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统一裁判标准,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解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框架下,共对司法实践中高频易发但法律适用混乱的17个难点问题进行了解答,直接点明司法处理意见,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以下我们总结了《解答》的九大亮点,简单总结为“一个确立、三个统一、五个明确”,与君共品。

【亮点】

亮点一——确立四大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咨询意见原则上不能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解答》第七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以第三方的咨询意见为准,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咨询意见能否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明确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第三方对预结算书等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所出具的咨询意见原则上不能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但双方当事人通过委托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明确表示接受咨询意见约束等情况除外。

裁判规则二——无论是请求支付还是请求返还“管理费”均不予支持

《解答》第六问“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明确无论是实际施工人请求建筑施工企业返还已经收取的管理费,还是建筑施工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支付约定的管理费,或者实际施工人请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支付的工程款中包含管理费的,对于管理费部分均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转让

《解答》第十七问“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行使主体应限定为与发包人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并不能代替承包人取得优先受偿权。

裁判规则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绝签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解答》第十一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如何处理?”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或者招标人拒绝签约该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于中标人而言,其主张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于招标人而言,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时构成违约,没有约定招标人违约责任时,中标人有权请求招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并参照投标保证金数额赔偿损失。招标人承担的违约责任类似于定金双倍返还。

image.png

亮点二——统一四类常见合同效力认定规则

《解答》第二问、第三问、第八问、第十二问分别对装饰装修合同、农民自建建筑物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合同、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标前进行实质谈判所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进行了规定。

image.png

需注意的是《解答》在第二问中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认定标准、在第八问中对内部承包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解答》明确通常情形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装修对象应为住宅用房,商服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装修不属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主体应为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建设单位为进行成品房销售而实施的批量住宅装修一般不属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解答》另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将其自身承包的工程交由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或者下属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利用建筑施工企业特定的生产资料完成工程施工,对相关经营管理权以及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事项达成合意的,属于内部承包。具体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内部承包:

(一)内部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二)内部承包人为个人的,如本企业职工或在册项目经理等,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三)内部承包人是否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项目施工,使用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资质、商标及企业名称等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四)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是否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任免、调动和聘用;

(五)承包人组织项目施工所需的资金、技术、设备和人力等方面是否由建筑施工企业予以支持;

(六)承包人与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亮点三——统一审计单位未能出具审计意见的处理方式

《解答》第五问对“当事人请求以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作为确定工程造价依据的,如何处理?”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造价以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或者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为准,当事人请求以审计单位作出的审计意见、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确定工程造价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以审计意见为准,但审计单位未能出具审计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审计单位未能出具审计意见的原因进行审查,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何方原因导致未能出具审计意见

承包人能否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

承包人

发包人

审计单位

未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审计意见+未能作出合理说明

亮点四——统一固定价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解答》第十三问、第十四问,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当发生:1.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2.在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下,当事人请求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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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五——明确以“起诉前”作为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认定的时间节点

《解答》第一问“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中对审查建设工程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应当适用的法律进行了明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相关规定。

同时对订立合同时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但在起诉前属于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如何判断其性质进行了明确,即可以认定建设工程属于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此问题的解答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此类合同效力的争议。

亮点六——明确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行使抗辩权的处理规则

《解答》第四问对“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具体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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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七——明确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即终止,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的可采用“价款比例法”进行结算

《解答》第十五问:“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未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如何结算?”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下如何结算工程价款进行了规定。该问回答可以采用“价款比例法”的方式,由鉴定机构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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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八——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可适用司法解释关于应付工程款时间认定的规定

《解答》第十六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何时起算?”针对实务中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如何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了明确,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应付工程款时间认定。

序号

情形

起算时间

1

工程已实际交付

交付之日

2

工程没有交付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

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

当事人起诉之日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亮点九——明确仅从事建筑业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劳务班组不属于实际施工人

《解答》第九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范围如何确定?”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特别突出强调司法实务中易出现争议的仅从事建筑业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劳务班组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范畴,且规定此类主体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川渝地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川渝两地审判实践,制定本解答。

一、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答:审查建设工程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相关规定确定。

订立合同时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但在起诉前属于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可以认定建设工程属于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

二、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答:装饰装修工程可以分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工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的,不影响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但装修活动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法律、法规要求承包人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除外。

通常情形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装修对象应为住宅用房,商服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装修不属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主体应为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建设单位为进行成品房销售而实施的批量住宅装修一般不属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三、农民自建建筑物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答: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农民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上的住宅或者自建非住宅建筑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四、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如何处理?

答: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权利的,应当区分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建设工程有关质量缺陷责任、保修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拒付工程价款或主张质量缺陷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除外。

建设工程完工后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发包人未擅自使用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应当根据发包人抗辩的具体内容分别作出处理:

(一)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举证证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或申请司法鉴定确认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二)发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之规定主张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应当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或者合理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从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

(三)发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之规定主张承包人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告知发包人提起反诉。

五、当事人请求以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作为确定工程造价依据的,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造价以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或者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为准,当事人请求以审计单位作出的审计意见、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确定工程造价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以审计意见为准,但审计单位未能出具审计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审计单位未能出具审计意见的原因进行审查,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的,如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报送审计所需的竣工结算资料等,承包人请求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的,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未及时提交审计或者未提交完整的审计资料等,可视为发包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承包人请求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三)因审计单位原因未及时出具审计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函告审计单位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审计意见。审计单位未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审计意见又未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承包人请求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六、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

答: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收取了管理费,实际施工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施工人请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支付的工程款中包含管理费的,对于管理费部分不予支持。

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以第三方的咨询意见为准,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咨询意见能否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以第三方的咨询意见为准,但未约定具体单位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第三方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明确表示受咨询意见约束的,可依据咨询意见确定工程造价。

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第三方对预结算书等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所出具的咨询意见原则上不能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但双方当事人通过委托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明确表示接受咨询意见约束等情况除外。

八、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及其效力?

答:建筑施工企业将其自身承包的工程交由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或者下属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利用建筑施工企业特定的生产资料完成工程施工,对相关经营管理权以及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事项达成合意的,属于内部承包。当事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内部承包:

(一)内部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二)内部承包人为个人的,如本企业职工或在册项目经理等,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三)内部承包人是否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项目施工,使用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资质、商标及企业名称等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四)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是否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任免、调动和聘用;

(五)承包人组织项目施工所需的资金、技术、设备和人力等方面是否由建筑施工企业予以支持;

(六)承包人与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范围如何确定?

答: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实际施工人身份的界定,应当结合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组织工程施工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仅从事建筑业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劳务班组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范畴,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主张权利,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何处理?

答:实际施工人向其合同相对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主张合同权利,同时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多层转包和多次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十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如何处理?

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约,其主张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时构成违约,没有约定招标人违约责任时,中标人请求招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并参照投标保证金数额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无正当理由不与对方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提出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附加条件,视为拒绝签约。

十二、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进行了招标程序,但在招标开始前,双方进行了实质性谈判并订立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在非必须招标项目中,当事人选择通过招标投标程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约束和调整,中标前进行实质性谈判并签订合同,属于“先定后招”实质性谈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请求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结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请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果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的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变更部分予以结算,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可以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涉及新材料、新工艺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可根据市场行情据实结算。

十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如何处理?

答:固定价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钢材、水泥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调整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调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导致的建材价格变化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固定价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未明确风险内容和风险范围的条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十五、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未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如何结算?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可以采用“价款比例法”的方式,由鉴定机构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

十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何时起算?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承包人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应付工程款时间,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十七、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行使主体应限定为与发包人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主张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姚宗国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无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姚宗国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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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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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建工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专家库专家,成都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荣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与中国《建筑时报》评选的“2017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美国ENR与《建筑时报》评选的“2019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全国建筑业协会授予“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被成都市司法局授予项目年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成都市优秀律师等。

  经典案例: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木里县莫噶拉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合江县人民政府、四川源庆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百庆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一期工程PPP模式咨询服务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东航基地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等。

  主要客户:先后(含正在)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大明宏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洲控股成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安能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近160家房地产建筑类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主要论著:出版《律师协助承办人索赔操作实务》《律师协助发包人反索赔操作实务》《劳动合同法实务问答及操作指引》等书籍。发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究竟应由谁买单》《从一起群体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出卖人逾期办证的免责》《房地产建筑法律实务》《银行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及法律对此》《商品房预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时效问题》《浅析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开发成本控制的法律方法》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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