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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电话询问不是法定的远程询问方式

免费 谢政敏 时长/课时:6分钟/0.13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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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在办理某诈骗案件时,发现办案机关对所有的被害人都采取了远程电话询问的方式进行询问,本律师不得不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授权侦查人员可以采用电话询问的方式对异地当事人进行远程询问,这种询问方式是不合法的,由此所作的询问笔录不具有合法性,而且电话询问笔录存在多种缺陷,其真实性、合法性均存在巨大缺陷,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首先,电话远程询问,办案人员无从见到被害人,无法当面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到底被询问人是不是被询问的当事人无法得到证实,不能排除他人冒充、顶替当事人代为接受询问的合理怀疑。 

其次,电话询问过程中,办案人员要为被询问人做询问笔录,要求被询问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按手印,但是因为办案人员和被询问人远在不同的地方,办案人员无法监督被询问人亲自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笔录上被害人的签字手印的真实性也成为一个重大问题,不能排除伪造,变造、别人代为签名按手印的合理怀疑。 

司法实务中,有些办案人员将询问笔录电子版发给被询问人,要求被询问人打印出来后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后寄给办案机关。但是新的问题出来了,被询问人,尤其是被害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更改、删除、增加笔录内容也是完全可能的,没有了办案人员的现场监督,如何保证询问笔录的原始性和真实性,如何防止被询问人伪造、变造、删除、增加笔录内容呢? 

其三,侦查权属于公权,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侦查手段的实施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诚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也,而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办案人员可以电话询问的方式远程询问当事人,既然如此,办案人员采用电话询问的方式就缺乏法律依据,其询问是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由此所做出的笔录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对此,侦查机关也很委屈。随着互联网网的高度发达,网络诈骗、敲诈等网络犯罪猖獗,而当事人众多,动辄几百人甚至于上千人,他们身处全国各地甚至海外,侦查机关派员赴外地甚至国外找到他们一一调查询问也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也是不现实的,而不对这些远在异地的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案件证据就不完善,案件很可能是半途而废,打击网络犯罪就成了一句空话。

考虑到网络犯罪当事人众多且遍布各地,有的甚至远在国外,要办案人员要到各地找到这些当事人一一调查询(讯)问确实有一定难度,工作量巨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2年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于远程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远程询(讯)问当事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办案人员远程询(讯)问当事人开启了方便之门。

解释第15条规定:“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并制作笔录。远程询(讯)问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询(讯)问人的身份。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将询(讯)问笔录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询(讯)问笔录经被询(讯)问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询(讯)问人员收到笔录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或者盖章。远程询(讯)问的,应当对询(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证词、供词的,参照执行本条第二款规定。”,这是办案机关在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远程询(讯)问(讯问)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等当事人时必须严格遵循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弥补了电信网络犯罪案件被害人众多,分布地域广调查取证路困难的弊端。 

电话询(讯)问不符合解释的规定,且受到方方面面的限制,真实性、合法性均难以保证,由此作出的笔录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那种所谓的电信网络犯罪案件情况特殊,工作量大,不得不如此的为电话询(讯)问等违法询(讯)问当事人的借口和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不能成为违法询(讯)问的借口和理由。

首发:微信公众号“金牙大状”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谢政敏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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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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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刑事律师暨暴力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专门办理有一定依据的涉嫌暴力犯罪、职务犯罪、责任事故犯罪等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执业以来,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先后参加了杨金柱律师主导的刘某涉黑案件律师团、袁某涉黑案件律师团、天津私募基金案件律师团等,办理了一系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涌现了大量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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