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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股东失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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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出资是股东获得股权的基础,也是股东对公司最核心的义务。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抽逃部分出资或者未履行部分出资的股东,由于现行有效的法律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公司可以解除股东资格,仅能对其部分股东权利进行限制,由此使得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情形。202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和2022年12月30日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新增的股东失权制度赋予公司剥夺股东资格的权利,对“违约股东”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基本概念

股东失权制度(Deprivation of Shares),亦可称为股份没收制度(Forfeiture of Shares),是指当股东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与公司章程规定按期缴纳出资时,公司以谨慎方式催告其在一定的宽限期限内缴纳出资,若该股东仍未履行缴纳出资义务,则公司可以遵循一定程序剥夺其股东权利,宣告其丧失相应股权。

股东失权制度填补了股东除名制度留下的空白,将未足额出资的股东纳入规制范围,极大放宽了股东未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而除名的适用条件,对惩治股东义务违反者以及维护公司资本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2021年12月24日)

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催缴出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出资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第一百零九条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款缴纳情况核查、催缴出资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2022年12月30日)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催缴出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出资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域外的股东失权制度

股东失权制度并非由我国创设,在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的公司法中均有类似规定。其中,《日本公司法》规定:“在发起人中出现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其他发起人需规定日期,并通知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出资。收到通知的发起人未在此规定的日期之前履行出资的,丧失因履行该出资而成为设立时发行股份股东的权利。在募集设立的场合,未缴纳规定的出资时,丧失因缴纳该出资成为设立时募集股份股东的权利”;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也有类似规定:“(1)股东迟延缴付出资时,可催告其在规定的宽限期内缴付,并提出警告可能因此没收其已缴的股份,催告的宽限期至少为一个月;(2)股东在宽限期届满仍不缴付时,公司即可声明将该股东的股份及其已缴纳款项收归公司;(3)公司就滞纳的款项或以后就股份追索的出资额受到损失时,被除名的股东仍应对损失负责。”

股东除名VS股东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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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结合实务面临的问题,笔者针对股东失权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1)抽逃出资的恶意重于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建议将抽逃出资纳入股东失权适用情形之内;

(2)股东失权直接关涉股东权利得丧。建议在董事会进行核查和催缴后,将失权通知的发送提交股东会审议进而形成正式决议文件;

(3)为避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地位滥用股东失权制度侵害小股东权利,建议为失权股东设定救济路径,并予以细化;

(4)为确保失权股东能够及时提出异议或寻求救济,建议股东失权制度采取通知到达生效主义;

(5)股东失权的后续处理有一定的不妥之处,需要进一步细化。建议优先进行内部转让,无内部股东受让时,直接进行定向减资。

结语

当前,股东失权制度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更趋于健全,但笔者认为其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或值得商榷的地方。相信随着《草案》的落地及司法实践的积累,相关问题将被进一步完善。

作者:郭慧民、陈鹏鹏

首发:微信公众号“镑可股权”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郭慧民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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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厦门)合规法律事务部 主任,盈科(厦门)股权研究中心秘书处负责人、 股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慧之法团队创始人

  Email:vipghm@pku.org.cn

  教育经历: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后进修于中 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法律研修班、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诉讼 法学方向)、盈科全国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盈科律师事务所民商诉讼高级 研修班;获得并购交易师(中级)资格。

  专业领域:诉讼、股权、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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