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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LOOK!股东劳务出资是否为违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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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崔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简称CC公司),两年后CC公司并购广州LL公司,小刘是LL公司原有股东,经过此次并购,小刘取得了CC公司的小额股权,小崔借此与小刘签订了《并购协议书》,约定小刘劳务出资。一年后双方发生了劳动争议,大家知道会发生什么事情吗?

  一、劳务出资

  1、劳务出资顾名思义就是指某人使用精神或身体上的劳动作为资本,为公司做贡献而取得该公司的股东身份。

  2、但是劳务出资是有限制的。

  (1)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2)在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在非合伙企业的组织中,不得约定劳务出资;

  (4)针对有限公司,股东都不得以劳务出资。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如果以劳务作为出资的,应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载明。

  二、股东其他常见的出资方式

  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1、货币。包括中国本币和外币,但使用外币的前提是存在外国投资方。

  2、实物出资。实物出资的实物股东应满足一下条件:作为出资的实物的所有权应属实物股东,且对于公司经营具有必要性。

  3、知识产权。

  4、土地使用权。

  三、劳务出资中出现的问题(案例)

  1、CC公司主张小刘是人力出资,小刘在公司上班属于履行出资义务,和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

  2、CC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进行劳务出资的,因此《并购协议书》中的劳务出资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况,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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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小刘基于拥有LL公司的股权从而取得CC公司的少数股权为事实行为,因此小刘确实是CC公司的小股东,但并不影响小刘和CC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最后,经过劳动仲裁,CC公司因约定以劳务出资违法而无效,与小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四、萍论

  1、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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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主要出于对公司和债权人的保护,若股东以劳务出资,一旦公司将来涉及到破产、倒闭等问题,债权人将无法追回自己的利益。

  3、劳务出资在本质上与资金出资有所区别。劳务是指一个人的精神或生理上的付出,人身属性更强,不像资金出资一样可以轻易转让。同时出资资本应该拥有确定性,但劳务出资难以进行评估,不符合出资标的物的条件。

  4、为什么合伙企业可以规定劳务出资,而有限公司不行呢?有限公司是以公司的财产为根本,需要对外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可以以劳务出资,有可能出现出资额变相增加的情况,对公司其他业务相对人有所损害。而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的财产对外连带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对于股东的出资方式并不那么重要。

  法律依据:

  1、《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2、《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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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王萍编辑:点小读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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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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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金融学院跨境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后。其他社会兼职有: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湘潭仲裁委仲裁员、河源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清远市人大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广州南沙自贸区法院特邀调解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清远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特邀理事等。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经济法,于《政治与法律》、《法治论坛》、《中南大学学报》等综合类核心期刊(CSSCI)发表论文近10篇,承担教育部、广东省及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多项。

  王萍博士师从法学泰斗,从事法律实务多年,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股权设计、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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