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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肖律师办理的众多涉诈骗类、经济类刑事大要案中,关于保健品“诈骗”案件要占一定的比例。一般来说,对于此类案件,公司领导(老板、股东、高管级别)要想“脱罪”或求得轻判,可谓难上加难。但在具体案件中,由于证据材料不一样,司法人员不一样,律师辩护情况不一样,结果就有可能不一样。肖律师的这篇文章是根据自身的办案经验及司法实践中的成功案例,来探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是如何通过专业辩护来为公司领导争取不起诉(下一篇文章是谈如何为公司员工争取不起诉)。
正文
众所周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和律师所能追求的最好辩护效果就是不起诉,这也是当事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无罪表现形式。而不起诉在法律上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形式。而对于公司领导而言,除非涉案金额小,情节轻微可以去争取酌定不起诉外,其他情形所能争取的主要是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行为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不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这是显而易见的无罪,这种情形很少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健品公司领导而言,那些不起诉案例当中,更多的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办案机关往往会把法定不起诉与证据不足不起诉相互混同,最后都以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内容作为结论。而对于保健品“诈骗”案件而言,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在主观方面的诈骗故意、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以及在客观方面的欺骗行为、损害结果证据不足就成为辩护律师“攻城略地”,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最大法宝。
1.在陈某某涉保健品“诈骗”不起诉一案中(永检公诉刑不诉[2015]26号),Y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指控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是广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之一。在陈某某担任广州**公司执行董事期间,其公司内的话务员冒充北京肝病研究中心的主任,以保健品冒充药品并称能治好肝病和能报销药费等手段骗取全国各地的肝病患者购买“药品”。其明知整个公司的运作模式是诈骗行为,其公司的话务员等人实施的是诈骗行为,为获取高额利润,陈某某多次召集公司管理层召开会议,并亲自指导全公司员工提高“打单”的业务水平。致使致使受害人杨某某、陈某乙、赵某某、罗某甲、罗某乙、莫某某、张某某、熊某某、栗某某、金某某、朱莫某、何某某、潘某某、李某某、钟莫某十五人在陈某某担任J公司执行董事期间被骗总金额达2514940元。
经过检察院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在案证据却显示,陈某某作为公司领导,多次召集公司管理层召开会议,制定合法规范的规章制度,要求员工不得实施诈骗、不得以保健品冒充药品等违法行为,并亲自指导全公司员工提高“打单”的业务水平。因此,Y县公安局认定陈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当地检察院对其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2.在李某甲涉保健品“诈骗”不起诉一案中(分检刑不诉[2018]23号),F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5月初,被不起诉人以一份江西某某报社在F县设置的读者服务机构称号(一张证明材料),用于为江西某某报做宣传,后被不起诉人在F县F镇安仁路开办“江西某某报读者生活馆”门店,并在F工商局以“F县安仁路创美日用百货店”的名义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另私自在新余一家广告公司雕刻了一枚“江西某某报F生活馆”的公章、一块与证明材料内容一致的牌匾悬挂在店内墙上。随后被不起诉人相邀董某某、李某乙、郭某某三人合伙经营,其中被不起诉人是法人代表、馆长(占50%股份)、董某某是店长、管理日常事务(占20%股份)、李某乙是发行员(占10%股份)、郭某某不参与日常事务(占20%干股)。
2016年5月底至2017年1月1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及董某某、李某乙、郭某某在未获得江西某某报的授权下,被不起诉人等人及聘请的发行员在F县城区冒充江西省某某报工作人员,以宣传“江西某某报”回赠读者的名义赠送礼品的方式,拉拢55周岁以上老年人,尤其针对退休职工干部,取得老年人信任后,再以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的方式组织老年人听讲,讲师由各保健品厂家指派专人授课(费用由被不起诉人承担),讲师在讲座中夸大六种保健品(**亚麻籽油、**羊奶、**蜂胶、**灵芝袍子粉、**参灵草、酵母硒)的疗效,能治百病、能起抗癌作用等,将保健品鼓吹成药品,夸大功效,随后为每位购买了保健品的老人(家庭为单位)开具加盖被不起诉人私刻的“江西某某报F生活馆”公章的收据,以退款、打折等方式诱骗老年人以高价购买保健品,从而达到非法盈利的目的。
已查明**亚麻籽油进货价85元/盒(每盒2瓶共3斤),销售价349元/盒;**羊奶进货价45元/盒,销售价约99.33元/盒;**蜂胶进货价1200元/套(每套共2盒),销售价2680元/套;**灵芝袍子粉进货价178元/盒(每盒共4瓶),销售价396元/盒;**参灵草进货价500元/盒,销售价1000元/盒;酵母硒进货价390元/盒,销售价996元/盒。目前查明受害人225人,核实涉案金额1396482元,被不起诉人等人的供述及扣押的电子数据证实受害家庭239户,涉案金额1719934元(其中已制表做账的电子数据证实1498474元,案发1月17日未做账221460元)。
经F县检察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F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虽可以认定被不起诉人伙同董某某、李某乙、郭某某向F400余名老人销售了**参灵草等保健品,销售金额达1719934元。但不起诉人等人辩解他们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采取欺诈手段,他们所卖保健品均是真实的,也没有将保健品宣传成药品,更没有说包治百病,使用江西某某报读者生活馆的名义也是得到了江西某某报社的许可。现本案讲师未找到,江西某某报社事后又出具了授权书,该授权行为存疑。因此,现有证据还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并足以使众多被害老年人产生错误认识,故全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3.在胡某某涉保健品“诈骗”不起诉一案中(平检公诉刑不诉[2017]20号),P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5月,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河南郑州成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法人,其老公张某甲为公司负责人,胡某某负责公司的员工招聘、培训、财务等工作,后高某某、赵某某入股该公司,与胡某某、张某甲共同管理公司,并招聘丁某某、聂某某等人虚构广州健康中心专家身份出售保健品时,以无效退款、报销费用为由要求客户缴纳税金,期间为方便客户汇款,胡某某将自己的六张银行卡交由公司使用,对客户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1684617.7元。
经P县检察院审查:2014年5月,河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该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网上批发零售:服装、衣帽、电子产品及耗材、医疗器械、日用百货、化妆品。而该公司实际经营的是保健品。该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为该公司的总负责人,后高某某(另案处理)与赵某某入股该公司,三人口头约定:张某甲占股88%、高某某占股10%、赵某某占股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公司期间主要负责招聘、培训、财务、销售(非售后)等工作,并提供了几张自己的银行卡供该公司收货款使用,后于2014年8-10月间因怀孕离开该公司。离开后在家为该公司员工用网银发工资。该公司授意售后部工作人员在向客户销售保健品的过程中,以虚构的广州健康指导中心专家的身份,使用广东的网络电话,通过虚构无效退款先缴纳税金、公司有满额报销活动等手段诱骗客户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宝支付、快递代收货款等方式向该公司汇款。截至案发,该公司售后部人员通过上述诈骗手段诈骗潘某某、王某甲、沈某某、常某某、王某乙等107人共计1684617.7元。
P县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虽然身为河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该公司真正的总负责人是张某甲(系胡某某的丈夫),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2014年8月至10月间就已经离开公司,离开后在家用网银给员工发工资,其在公司期间负责过公司的销售(非售后)、财务、招聘、培训等工作,那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该公司售后部工作人员通过虚构无效退款先缴纳税金、公司有满额报销活动等手段欺骗客户付款是否参与或知情?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此予以否认,参与该案的其他人员及公司员工均未证实胡某某对此参与或知情。且该公司售后部经理张某乙证实:“对于售后部工作人员通过诈骗手段骗取客户钱财胡某某不知道,这种手段是后来才实行开的。”老员工丁某某也证实:“胡某某的培训中不包含给客户报销之类的内容,这类内容是后来张某乙给我们培训的,这时胡某某已经不在公司了。”那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公司售后部工作人员通过虚构无效退款先缴纳税金、公司有满额报销活动等手段欺骗客户付款是否参与或知情?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公司的诈骗行为?虽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仍未获取新的证据,P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结语
由此可见,对于保健品“诈骗”案件的公司领导而言,如想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就得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详细论证涉案当事人在主观方面不具备诈骗故意、非法占有目的或者在客观方面无欺骗行为、无损害结果,或者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是一门专业技术活,非专业人士难以胜任,这也是律师争取当事人不起诉的最大法宝。
首发:微信公众号“诈骗犯罪与经济犯罪大要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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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现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肖律师擅长于承办刑事大要案(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尤擅长于承办全国性重大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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