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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丨结算性质协议的独立性问题——以(2015)民一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为例

免费 刘建军 时长/课时:7分钟/0.15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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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一般是指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价款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款结算的活动。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对此,最高院民一庭的观点认为,发承包双方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的新协议。该协议多数依赖于施工合同已有的相关约定,但不排除双方当事人达成新的约定条款。

这里就涉及类似的结算性质的协议的独立性的问题,尤其多见的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是否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的问题的处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比例畸高,是否会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就是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问题。就司法实践的情形来看,多数认为结算性质的协议具有独立性,其效力不受施工合同的影响。在此,笔者以(2015)民一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为例,对这个问题进行简要梳理。

(2015)民一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这号涉及这个问题,其细化的焦点为1、《四方协议》的效力以及能否作为案涉工程款结算依据;2、《鉴定报告》能否作为案涉工程款结算依据

首先,《四方协议》能够作为案涉工程款结算依据。第一,《四方协议》是各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已施工部分工程款的结算协议,而非对该工程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方协议》正文开头部分载明了签订该协议的原因为“鉴于:1、甲方(即家禾公司)与乙方(即金桥公司)及丙方(即麻克义)原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已停止执行;2、丙方与乙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同时停止执行,工程盈亏由丙方全权承担一切责任。3、丁方(即胡学文)接受乙方、丙方的海西国际大酒店工程项目”。从上述文义可知,各方签订《四方协议》是为了就案涉施工合同解除相关问题作出约定。即该协议并非是对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内容进行调整,而是就该合同不再继续履行所达成的对已施工部分工程款的结算协议

第二,依据《四方协议》进行结算,并不违反《建设工程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解释》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的规范目的是在出现针对同一工程先后签订两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一份为备案的中标合同时,以何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从该规范目的可知,本条所指两份合同应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两份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都是一方完成案涉工程,另一方给付工程款具体到本案中,从《施工合同》与《四方协议》签订先后时间及其内容来看,《四方协议》约定了《施工合同》终止后,双方工程款、材料款给付及相关施工设施的处理情况,属于双方对案涉工程的结算范畴。故不存在《四方协议》部分内容因与《施工合同》内容不一致而无效的问题

第三,《四方协议》的主要内容均与案涉未完工程的结算有关《四方协议》中的所有八个条文涉及案涉《施工合同》解除后的结算资料交付、结算计价方式、工程款给付时间、工程款委托决算、相关施工图纸提供以及施工材料及设备的处置等事项,具备结算协议的本质特征。鉴于双方已在《四方协议》中确认案涉《施工合同》已停止执行,那么双方当事人根据案涉工程未完工的施工现状调整工程款结算方式也属正常。另外,《四方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工程款结算问题达成的最新协议,且针对的是案涉工程的未完工现状的结算。故即便该协议中对工程款结算方式的约定与《施工合同》不一致,也应以《四方协议》作为结算依据

其次,《鉴定报告》以《四方协议》确定的结算方式作为其鉴定的依据,并无不当。既然《四方协议》中当事人已确认终止了《施工合同》,并对已完工工程相关款项结算作出了明确约定,那么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出发,鉴定机构依据该协议确定的结算原则和方式作出《鉴定报告》并提供给法院参考,于法有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周期长,存在分部分项等复杂的情形,每一环节既有联系又有相对独立性,而结算性质的协议,往往是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的内容达成新的一致意见,只要没有其他的无效的法定事由,承认其独立性更有利于问题乃至于纠纷的解决,也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例如,2015)民一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针对的是“案涉工程的未完工现状的结算”,也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新的一致意见,应当予以尊重。

试想,即使退一步讲,结算协议无效,也会涉及不当得利返还的问题,而且,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的验收来看,也应当参照符合当事人关于价款真实意思表示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进行结算。工程造价的行程是市场化的结果,应当属于事实上问题,而效力的判断则属于价值上的问题,这要通过过错、损害、责任等来调整。

首发:微信公众号“秋水长天居士的小窝”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刘建军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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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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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着力于民商事务纠纷处理,尤其专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业务地办理与研究,以及围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产生的公司治理,合同起草、审查与管理,劳动人事,人身损害等纠纷的处理,也积累了不少经验。擅长于理论联系实际,将民商法理论钻研与司法实务相结合,不断提升自身的办案能力与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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