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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需经其他股东同意才可转让,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然而有些时候其他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却只想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那这种只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算是同等条件吗?法院会支持这种购买的方式吗?
经典案例
甲公司、乙公司均系A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持有A公司44%的股权,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共持有该公司56%股权,其中乙公司持有公司5%的股权。
2016年1月12日,乙公司及其他股东发函给甲公司,告知将持有A公司51%股权进行对外转让,并明确了股权转让条件,征询甲公司意见,要求甲公司于2016年2月11日前答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按转让条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否则视为同意该股权转让行为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6年1月21日甲公司书面告知A公司其他股东其行使优先权,要求按同等条件受让乙公司持有的5%的A公司股权。2016年1月25日,A公司其他股东发函给甲公司,称受让方一次性受让A公司51%股权是构成本次交易的价格、交割等其他要素的核心条件,无法分割出售。如不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中列明的全部交易条件购买拟出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作同意转让。
2016年4月11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其他股东以多数意见形成股东会决议将持有51%股权整体转让给第三方戊公司。同日,其他股东与戊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A公司51%股权转让给戊公司。甲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A公司其他股东将整体出让A公司51%股权书面通知甲公司,并告知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已经尽到告知义务,也保障了甲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与购买人“在同等条件下”,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必须以拟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相同的条件购买转让的股权。甲公司要求购买其中的5%股权,与戊公司购买51%股权不同,提出的是不同等条件,所以甲公司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风险提示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必须是同等条件下购买。也就是其他股东要同意且接受转让股权的股东对第三人开出的转让条件,才能算是同等条件下,包括股权数量,交易价格,交易时间、支付方式等。如果其他股东只有意愿购买部分股权,则不算是同等条件,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治理建议
其他股东如何正确主张并行使优先购买权呢?我们建议:
1、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才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就是说股东之间可以随意转让,可不经其他股东的同意,但是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当股东准备转让股权时,在公司内未找到有意接受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准备对外转让,告知其他股东对外转让的条件并询问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时如果有愿意购买的股东相对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接到股权转让通知及时答复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转让股权时,会就其股权转让条件等具体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需在三十天内书面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且主张优先权的前提是不能改变转让股东列明的全部交易条件来购买出让的股权。如果在通知的时间内未按时书面回复或变更交易条件,则无法行使优先权。转让股东则可向第三人对外转让公司股权。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转让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之前,会提前征询其它股东意见,明确股权转让的条件由其它股东做决定。股权转让条件一般为数量、股权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其它股东若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按相同转让条件来购买,若变更则视为放弃不能使行优先权。如股权转让数量,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当将拟转让股权一并购买,若只购买部分,显然是对转让条件作出重大改变,不符合“同等条件”的要求。再如支付方式,转让股权的股东可能会与第三人约定一次性付款,优先购买权人不得主张分期支付。总的来说就是核心条件不能改变,如果改变就不是同等条件,也就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于股权转让问题,还可阅读作者微信公众号往期发布文章《股权转让款能约定部分由目标公司支付吗?》。【公司法研241】
首发:微信公众号“公司法研”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股权高级合伙人
公司法律事务部 盈科风险控制中心 主任
盈科规范发展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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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行动教育EMBA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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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商学院《法律风险》课程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平台专家律师
普陀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委员
静安区中青年知识分子联谊委员
静安区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
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盈科新阶层人士
【擅长领域】公司合规体系建设、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治理、股权架构设计、股东控制权设计、股权激励、企业并购、破产清算、IPO上市、复杂、疑难公司诉讼案件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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