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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新罪名,这是刑法应对新型网络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体现之一。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案件数量陡增,根据《2021全国检察机关办案数据》,2021年该罪已位列检察机关起诉罪名的第三大罪名,并且这一趋势在今年来仍将保持。该罪如此大的发案率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本文立足于该罪的司法现状,希望能够进行一些有价值的反思。
本文随机选取了2000个2021年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例进行分析,共收集到1911个犯罪主体的有效裁判。(在样本案例中,有110例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司法现状
从发案数来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2019年之前都处于较为平缓的趋势,在2020年后开始激增。
(一)统计显示,帮助支付结算型是该罪的主要类型
在统计样本中,涉及帮助支付结算类型共有1953例,占比96.59%;帮助通讯传输类型共有44例,占比2.15%;帮助广告推广类类型14例占比0.73%;服务器托管和通讯传输各有5例,占比0.26%。
(二)该罪犯罪主体为低龄、学历以及低收入群体
1.在统计样本中,犯罪主体的年龄主要20岁到30岁之间之间,最多的是22岁,共有105人。(下图显示了排名前十的犯罪主体年龄)
2.该罪犯罪主体总体学历偏低
在统计样本中,犯罪主体的学历总体偏低,最多的是初中,共有974人,占比48.19%;其次是中专,共有212人,占比10.79%。总体的分布如下图所属。
3.该罪犯罪主体主要为低收入群体
在总样本中,共有1548个体的职业在裁判文书中被标明,其中最多是职业是无固定职业,共有701人,占比45.28%;其次是务工,共有392人,占比25.32%;务农330人,占比21.32%,三种职业的主体累计占比91.92%。而这三种职业是社会的底层,也是毫无疑问的低收入群体。
(三)该罪的量刑基本情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在司法实践中量刑的基本情况也呈现出相对集中的趋势也规律。
1.在本文的研究样本中,主刑的分布情况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有1675例,被判处拘役的有236例。在有期徒刑中,有期徒刑主要集中在6个月到12个月之间,其中最多的是6个月,然后判处7、8、9个月刑期的频数依次递减,9、10、12基本保持平衡。具体分布如下图所示。有期徒刑的平均刑期为9.4个月,刑期的中位数为9个月。
2.在拘役刑的分布中,最多的是4个月,其次是5个月,总体的分布如下图所示。拘役刑的平均值为4.1个月。中位数为4个月。因此,可以得到结论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刑中,法官更倾向于判处4个月的拘役刑。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刑幅度最高在3年以下,表明在理论上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适用缓刑。在统计的案例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共有378人被适用缓刑,占比19.8%,这个数值低于全国缓刑的平均适用率。其中被判处拘役的有83人被适用缓刑,占比35.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适用缓刑的有295例,占比17.6%。
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贪利性犯罪,在立法上设置的有罚金刑。在统计样本中,罚金数额最大值为100000元,最小为1000元。其中适用的最多的是5000元,共有447例;其次是3000元,共有271例;2000元,244例。下图显示了罚金数额的分布频次情况。
二、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反思
(一)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类型的反思
在刑法的体系中,从第二百八十五条到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都是针对以及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的犯罪活动。因为要涉及到信息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都有一定的犯罪门槛,即在知识水平、技术能力等方面有一定的要求。因此,这些网络信息活动的正犯行为都是直接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其帮助行为也是基于信息网络技术基于的帮助。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类型中,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等都是需要专业的信息网络技术为基础,同样具有一定的门槛。
基于体系解释的立场,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的行为类型也应当是基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也正因为是在这种立场下,在2019年之前,帮助信息网络网络犯罪活动罪总体而言也有一定的犯罪门槛,整体的发案率都不高,在整个犯罪体系中处于并不突出的位置。但是当公安机关开展断卡行动以来,大量的售出自己的银行卡的行为的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使本罪的犯罪门槛大幅降低,从而使得低学历、低收入、低年龄群体成为了实行本罪的主要群体。
在这种背景下,我们甚至可以做出一个大胆的怀疑,不加分辨地将售出自己银行卡的行为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否有类推解释之嫌。一方面,按照上文的解释立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类型化的行为也应当是针对、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都是专业的技术支持,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也应当是对信息网络技术的滥用而展开的,这样才符合体系解释的逻辑。另一方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在很多具体案例中,很多情况下行为人并不知道所帮助的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只知道自己帮助的是概括的洗钱行为。因此,在实际的认定中需要充分的分析售卡行为的性质,是否具有利用信息网络的属性,进一步认定是否符合此罪。
(二)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实践的反思
通常而言,刑事司法和刑事司法之间所形成的张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犯罪圈扩大而产生的消极影响。在立法上不断设立新罪的背景下,通过量刑轻缓化、充分适用从宽情急、充分适用缓刑、假释等制度,以减轻刑法治理需求端的压力。
1.在本罪的司法实践中,有期徒刑的平均刑期为9.4个月,刑期的中位数为9个月,均远低于21个月的法定刑中间线。从来量刑上来看,基本符合量刑轻缓化的要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高发案率带来的巨大压力。
2.缓刑的适用率却并不是很高,对某些情节并不是太严重的犯罪分子,将其放在社会上予以监督改过自新,从而可以防止因执行短期自由刑而产生的罪犯交叉感染,同时也能减少其亲属精神上的痛苦和生活上的困难,避免因实际执行刑罚而给其家庭带来的不利影响。
3.在罚金刑方面,罚金刑的适用一般是为了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能力。但是,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本罪罚金刑的适用并不能起到遏制犯罪人在此实施犯罪。本罪虽然是贪利型犯罪,但是实施支付结算型帮信行为的成本其实很低,只要有银行卡就行。实施此类型行为的犯罪人 往往是社会边缘人权又具有一定的接触现代网络信息的机会的人权。很多情况是因为是在没钱的情况下“不得已”出卖自己的银行卡,以换取一定利益。剥夺该类犯罪认罚的经济能力,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其再犯罪。从统计数据来看,稍有稳定工作,有一定学历的人都不会实施此类行为。
刑法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出现了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现象。对于特定社会现象的治理,刑法总是被放在较为提前的位置,而不是处于最后法、最后手段的位置。对于出售自己银行卡的行为,在本质上扰乱的是银行的管理秩序,对于这种问题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进行制度上的改革、技术上的革新来进行治理,而不是一味让刑法一马当先。通过制度上的改革、技术上的革新等手段该问题上得不到解决或者不能完全得到解决的,方可考虑刑法治理。
不管是宪法还是刑法本身都规定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如果触犯刑法的人往往是社会底层以及边缘群体时,就需要进行深刻的反思刑法的目的乃至于法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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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
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
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刑事案件2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文章,2018年12月,《罪刑相当原则适用疑难问题研究》获全省法院2017年度司法研究课题成果二等奖。2019年12月,《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民转刑”案件研究》获全省法院2018年度司法研究课题成果二等奖。2020年12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疑难问题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财产处置路径研究》获全省法院2019年度司法研究重点课题成果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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