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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问题及限制

免费 张华伟 时长/课时:8分钟/0.18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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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债务人,其放弃继承权行为的效力如何,目前争议较大,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使放弃行为归于无效的措施主要有两种路径,一是根据《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债务人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二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 撤销债务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这两种路径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甚至不同的法院所做的判决结果是完全相反的。笔者结合现行司法实践及相关理论,认为债权人更宜通过第二种路径,即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使债务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归于无效,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1 路径一:请求法院确认无效

实践中,有不少债权人以《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为依据请求法院确认债务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法院在处理时基本上把关注点放在了对“法定义务”的理解上,因此大多法院对约定之债的债权人的请求不予支持,不认定债务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广西自治区防城港市中院在(2022)桂06民终276号认为,“法定义务主要指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即负有法定义务的继承人在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给付义务是基于契约行为而产生的约定义务,而非法定义务。浙江省丽江市中院在(2022)浙11民终483号案中也认为法定义务不应扩大至合同义务,以及生效裁判、仲裁确定的给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也持这一认识,如在该院(2021)最高法民申6927号中,法院认为法定义务指有责任有能力尽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等义务。在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中也指出,此处的法定义务主要是指依法负有的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放弃继承权虽可能导致继承人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不宜简单认定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也有部分法院持相反观点,如在山东省潍坊市中院的(2020)鲁07民申240号案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给付义务是借款,但法院认为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已经经过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是法定义务,因而认定债务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笔者认为,法定义务在民法中特定具有特定的含义,在理解和适用《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中的法定义务时,应当符合民法理论对法定义务的一般认识,法定义务仅应指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义务,除了继承人负有的对他人抚养、抚养或赡养义务外,还包括公法上的义务,如缴纳税款及罚款的义务等,但不应包括基于双方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另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并不能使债务人的约定义务转变成法定义务,原因在于法院的裁判也是基于双方的约定,而非法律的直接规定,并且,按照通说,法定义务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免除,但债务人因约定而产生的偿付义务,即使经过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双方也可以通过约定免除,因此不宜认为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将约定义务转化为法定义务的功能。

02 路径二: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在理论界有很大的争议,持肯定说和否定说者均大有人在。在实践中,对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也存在争议。有的法院认为放弃继承涉及到继承人的身份和人格自由,不应允许债权人以撤销权制度加以限制,如北京市四中院在(2021)京04民初109号案中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全债务人原有的债务清偿能力,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造成债权的不能实现,保护交易安全,而非增加债务人的清偿能力,继承权系基于身份享有的权利,不仅具有财产性,更具有人身专属性,享有该权利的后果为增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并非对债务人原有偿债能力的削弱。因而不支持债权人的撤销权。

但也有法院支持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如洛阳市中院在(2021)豫03民终1867号案中认为,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对其既得财产权利的放弃,该放弃行为导致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故对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法院予以支持。

笔者认为,应当承认债权人的撤销权。首先,从继承权的性质来看,继承权尽管具有身份属性,但从实际情况看,现代社会中的继承权的财产权色彩更为浓重,限制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权利,通常不会对其人格自由造成较大的影响。其次,继承人放弃的继承权,应视为对财产的无偿处分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适用撤销权制度的条件。根据《民通意见》第177条的规定,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尽管这一表述在后来的《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再出现,但民法理论认为,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对遗产是共同共有的关系。也就是说,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前,其是遗产的共有人之一。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可以视为是对责任财产减少,是对其财产的无偿处分行为,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可以行使撤销权。

不过,实践中的情况更为复杂,债务人放弃继承的可能性有很多,比如其他继承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或者自己的兄弟姐妹生活有特殊困难,或者基于其与被继承人之间有其他情感上的考虑。因此,在实践中,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承认债权人享有撤销权的前提下,也要充分考虑债务人的人格尊严及其他继承人的利益。


来源:微信公众号“律法杂谭”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张华伟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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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律师

    法定义务仅应指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义务,除了继承人负有的对他人抚养、抚养或赡养义务外,还包括公法上的义务,如缴纳税款及罚款的义务等,但不应包括基于双方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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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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