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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权执行时勿忽略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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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权胜诉后,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银行往往仅主张一般债务利息,而忽略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尤其是执行财产完全能够清偿所有执行债权时。银行的这种失误操作会造成正当利益受损,严重还会遭到监管部门的追责。

一、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明确了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的关系,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利息+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加倍利息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没有统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是单一计算;有的是选择计算;有的是迟延履行利息以一般债务利息利率计算;有的并行计算。在《解释》中明确了两者的关系是并行计算。也就是说,迟延履行利息采用的计算方法是单独计算,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两者互不影响,共同叠加计算。这样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起到了惩罚被执行人的作用。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计算方法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判决书的判决主文第一项通常做如下表述: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由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元、利息***、罚息***元(该部分利息、罚息一般为自欠息之日至具状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以及自X年X月X日(具状日的次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判项中的“X日”即是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履行期限。超过该期限直至债务履行完毕,该段期间即为迟延履行期间。

通过上述判项的表述,我们可以看出,一般债务利息主要分为两段:一是迟延履行期间届满前的阶段,计算公式为: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利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二是迟延履行期间届满后阶段:计算公式为:迟延履行期间届满后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本文重点讨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主要涉及的是迟延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一般债务利息。

三、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方法

(一)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利息的基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诉法》第235条(2021修正为第260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计算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的一般债务利息。因为,在多数有一般债务利息的执行过程中,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已经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惩罚性,但处罚应当适度,如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一般债务利息也作为计算基数,计算结果较高,不符合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所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由此可以看出,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利息的基数为原本之债,而原本之债的利息、诉讼费、鉴定费等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在金融债权中的表现方式即为本金。

【典型案例】

裁判主旨: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

案例索引: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7执复43号。

裁判说理:

根据民诉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说,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该解释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固定利率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作为标准来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X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X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X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X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

(二)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截止时间

各地法院对于迟延履行利息起算时间的判决基本并无争议。但对于迟延履行利息的截止时间,各地法院的判断标准尚有很大差异。根据《解释》第3条的规定,迟延履行加倍部分利息正确的起止期间为: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三)不同的执行方式“履行完毕”的时间节点不同

迟延履行利息应计算至终局执行之时,终局执行中的具体时间节点,应当为法院将被执行人金钱财产完全控制或者变价之时。因此,尽管财产在法院控制下导致被执行人已经无法处分被保全财产,但财产变价时间段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被执行人未清偿债务,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对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根据《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终局执行的具体时间点根据以下两种情形分别确定:1.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为划拨、提取之日。2.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的,为拍卖、变卖成交确认裁定生效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生效之日;3.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为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四、迟延履行利息应由法院依职权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申请人在申请执行书中没有载明对迟延履行利息的主张的情况;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中也经常没有载明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此情况下,很多执行法官认为申请执行人不申请迟延履行利息应当视为其放弃该权利,生效裁判文书未提及迟延履行利息就不应计算,所以不予执行迟延履行利息。

而实际上,《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通过文意解释的方法,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生效裁判文书中是否载明,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在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亦载明了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就应当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内容。另外,公民的法定权利不得以默示被剥夺,申请执行人未在申请执行时申请迟延履行利息不能成为法院不予计算的理由。因此,迟延履行利息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计算。

五、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执行程序中的清偿顺位

根据《解释》第4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典型案例】

裁判主旨:

《解释》施行后的清偿顺序则应按照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来适用,即先本后息,而且这里的“息”在被执行人不能全部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并不包括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案例索引: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执监53号。

裁判说理:

关于本息清偿顺序问题,也应当分三个阶段来确定:

一是《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简称《利息批复》)施行前应当按照先费息后本金的原则来偿付债务。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4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及其精神,可以推导出《利息批复》施行前就本金与利息、费用的清偿顺序应遵循先利息后本金的原则。

二是《利息批复》施行日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施行前这一阶段的本息清偿顺序应当根据《解释》第2条的规定适用本息并还原则,而且这里的“息”包括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三是《解释》施行后的清偿顺序则应按照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来适用,即先本后息,而且这里的“息”在被执行人不能全部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并不包括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六、分段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解释》第7条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典型案例】

案例索引: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执监53号。

裁判主旨:

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根据《解释》第七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之规定,本案迟延履行利息需要分段进行计算。

第一个阶段:《利息批复》施行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的规定来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第二个阶段:《利息批复》施行日至《解释》施行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按照该批复所附的计算公式,即“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X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来进行计算。

第三个阶段:《解释》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方法按照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来计算,即“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

七、银行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对建议

建议1: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债务利息要同时主张。银行在执行阶段不论执行财产是否足以覆盖全部债权,均应同时主张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债务利息。一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二是尽职要求。

建议2:法律文书未载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时也应申请计算。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中可能没有载明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此情况下,无论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载明,银行都应试着申请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法院有可能计算在执行债权内。


来源:微信公众号“彰平 合同说”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李张平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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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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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名彰平,民建会员;

  曾任法官十年;

  曾任某城商行法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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