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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律】为什么说对承诺胜诉结果的律师要首先予以排除?

免费 肖文彬 时长/课时:7分钟/0.15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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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何找律师?相信很多人对这个问题感兴趣。有些人喜欢找有“关系”的律师,并认为当今社会,“关系”才是王道;有些人喜欢找熟人推荐的律师,认为陌生人不可靠,熟人才不会欺客;也有人喜欢找专业律师,认为光有“关系”,没有专业说话也是枉然......总而言之,不同的人由于社会阅历、经验见识的不同,往往会给出不同的答案,圈内圈外人的判断常常差异巨大。

但有一种律师,是很多当事人都容易碰到的,也是很多人愿意花大价钱购买他“服务”的原因,因为他能承诺结果,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达出这种意思,让委托人“欲罢不能”。具体表现在:当事人需要“关系”的时候,他会承诺有这种“关系”;当事人问能不能搞定的时候,他说没问题,能搞定。实践证明:这种律师只是极少数,甚至不一定是律师,但就是这种极少数的人在“抢夺”案源方面“所向披靡”,也“收割”了不少外行当事人。“报喜不报忧”,导致不少当事人在这方面栽了跟头,吃了亏,碰得头破血流!

为什么很多人对承诺胜诉结果的律师感兴趣?因为委托人认为这样的律师有信心、有资源,能搞定;并认为不能承诺结果的律师没有把握,没有信心,无法给其“定心丸”。真实的情况又是如何呢?

真实的情况恰恰相反,行业性质与行业规律告诉我们:承诺结果的律师首先要予以排除因为承诺结果的律师不仅违背行业规则,更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他的承诺是违反法律行规、超出其能力外的虚假承诺。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一) 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章“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的第二节明确规定“禁止虚假承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司法部及全国律协出台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已明令禁止律师对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因为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所影响,如证据情况、办案人员认知倾向性、审委会意见、诉讼策略、律师的专业水平、国家政策、权力干预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还有不可知因素,如审委会意见、权力干预等。还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证据材料的取得、办案人员对案情的理解和倾向性等等。

尤其是刑事案件,涉及到公民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对立,不可控因素更多。当事人认为律师不保证案件结果等于对案件没有把握,其实是最大的误解。刑事案件经过的办案部门多,各方面要求严格,又是动态变化的过程,即便是办案人员有时候也无法保证结果,具体详见笔者《为什么说刑事辩护没有“定心丸”?》一文。所谓“诸葛一生唯谨慎”,不保证案件结果恰恰体现了一名律师对当事人诚实信用、严谨负责的表现。

笔者在办理某“诈骗案”过程中,通过会见得知原来某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告诉当事人能够不批捕,结果37天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又说能够取保候审,结果当事人被提起公诉到法院;法院一审阶段又说能够判缓刑,结果被重判六年半。由此可见:律师为了获得当事人的委托从而做出保证结果的行为,首先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为对自己不可知、不可控的因素敢于承诺,自然属于虚假承诺的行为。

但是这种承诺结果的“律师”,因为在表面上迎合了当事人的心理需求,更容易产生“共鸣”,达成合作机会。但是这里面的“陷阱”,只有圈内人与吃过亏的当事人才能知道。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法院不是他们家开的,就算是他们开的,旁边还有检察院与监察委“虎视眈眈”地盯着呢!

不保证结果,如何去判断律师的专业能力?这就需要关注其专业领域、成功案例、实务文书、执业经历以及通过沟通交流,看其对当事人案件的法律分析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这句话也深刻地体现在当事人如何找对律师上。律师行业,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专业壁垒,很多人误认为保证结果的律师才靠谱,才能使他们吃下定心丸,恰恰有人去迎合这种心理。网友范超339有一句话说得好:圈内公认的最不靠谱的,就是外行当事人最喜欢的!


来源:微信公众号“诈骗犯罪与经济犯罪大要案辩护”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肖文彬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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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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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现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肖律师擅长于承办刑事大要案(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尤擅长于承办全国性重大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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