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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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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人若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继承人以外的哪些人,可以分得被继承人遗产呢?

按照上述规定,可以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以外的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和“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继承编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载明: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按照一定的原则分给适当遗产的制度称为遗产的酌给制度。该制度是我国立法机关基于死后扶养之思想以及鼓励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允许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以及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未能继承遗产的人适当分得遗产。《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明确赋予继承人以外与被继承人形成某种扶养关系的人相应的权利。《民法典》沿袭了这一规定,但删除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限制条件,即只要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无论是否无劳动能力或缺乏生活来源,均应当分给其适当的遗产份额,实际上扩大了酌情分得遗产的适用主体范围,体现了发挥遗产扶养功能的原则。一般而言,扶养关系发生在具有近亲属身份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当一方死亡时,扶养关系便告终止,为了避免受扶养人因为扶养人的去世而生活境况恶化,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现代继承法确立了发挥遗产扶养功能的原则。即被继承人死亡后,原先由其负担的扶养义务在一定程度上由其遗产承担。同时,赋予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本条指出有两种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第一种是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人。第二种是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

何谓“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也就是说,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是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则视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继承编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载明: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即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在经济上资助、生活上扶助的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该扶养人必须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尽到的扶养义务较多,同时未受到相当的遗赠。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出于道德心,自觉自愿提供的帮助。给予此类人分得遗产的权利,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使那些没有继承名分,但与被继承人关系密切,对被继承人晚年生活给予关心照顾,使被继承人愉快度过晚年的人,如未履行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能够得到应该得到的一份遗产,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赡养老人、扶残济困等传统美德的肯定和鼓励。

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的,如何理解“适当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所谓“适当的遗产”应当是指根据双方实际情况确定可分得遗产的具体份额,而份额的确定,可以多于也可以少于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继承编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载明:本条中“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学术界有观点认为,应不超过继承人的应继份,这种意见立足于请求权人不是继承人,遗产应主要给予继承人;另一种观点认为,请求权人所得财产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的应继份,具体给付多少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继承法意见》第31条规定,酌情分得遗产的数量,“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该规定可以充分保护请求权人和继承人双方的利益。需要考虑多种情况确定酌情分得遗产数量。具体包括:(1)受扶养人的情况。(2)扶养人的情况。主要是扶养人对被继承人扶养的具体情况,扶养时间长短、扶养方式,以及扶养人与被继承人的亲情关系等。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为原则。如果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时间长,付出多者应多给;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大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取得遗产中的相当数额甚至可以取得大部分遗产。(3)遗产状况和继承人的情况。不管遗产请求权人是受扶养人还是扶养人,在考虑酌情分得遗产的数量时,都应当考虑遗产状况和继承人的情况,主要是遗产的数量、种类以及继承人的数量、经济状况、是否尽了赡养义务、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还要有利于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如果遗产数量大,不管哪种情况,主要遗产仍应由继承人继承。如果继承人中有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而需要特别加以照顾的人,应首先保障此种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再考虑酌给请求权人的请求。

另外,若养子女对其生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据本条的规定适当分得其生父母的遗产,这种获得遗产的行为不影响其对养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权。

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权利受侵犯时,有权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蔡思斌

2021年12月27日

来源:微信公众号“菜驴法评”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蔡思斌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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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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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省直律协2015年度优秀律师,原系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爱心帮帮团》栏目特约嘉宾律师,福州电台《律师热线》主持人之一、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其在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合同等领域具有极其娴熟的诉讼技能及实务经验。先后担任福建海丝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锅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艾佳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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