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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普法问答|蓝天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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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时有发生,个人破产却是新鲜事。今年深圳出了三个破产首案,都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7月,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件,也是首宗审结的个人破产案件产生。10月,深圳个人破产和解首案办结。11月,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产生。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件新闻下的评论区里,一系列疑问待解:破产就不用还钱了吗?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障?“老赖”是否能申请破产?个人如何才能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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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该事件中呼某经营公司倒闭后负债难以偿还,为什么法院判决依照个人破产条例而非公司破产条例?这二者之间的界限是什么?

答:如果是个人债务,适用个人破产条例。如果是公司的债务,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该事件中,呼某可能对公司的债务签署了保证,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呼某也有了个人债务。或者,呼某以本人名义对外举债,从而也要承担责任。

问:个人破产免除债务后,债权人利益如何保障?

答:所谓的个人破产,就是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提出的,应该说债权人的利益在客观上已经有一定损失。不管是重整、和解还是破产清算,都是尊重债权人的。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有三年的考察期,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

如果存在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承担重大债务或者引起财产显著减少;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档等资料物件;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等情形,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

问:这些债务由谁来偿还?

答:一般是不用偿还了。考察期届满,债务人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的,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不得免除的债务,以及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和管理人报告,裁定是否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同时作出解除对债务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问:债务人的每月必要支出是多少?这一数目如何确定,是否与当地的经济水平相关?如果以后在全国范围推广,这一数目是否会因各地的发展水平而有所差异?

答: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有部分财产是债务人可以保留的,称为豁免财产,包括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这些确实与当地的经济水平有关,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在全国推广,要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做适当调整。

问:破产之后如果债务人经济情况好转,应当如何处理?

答:管理人应当接管债务人除豁免财产以外的全部财产。也就是说,在考察期内,如果债务人经济情况好转,管理人也应当接管债务人除豁免财产以外的全部财产。

豁免财产包括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等。豁免财产,债务人可以保留。

问:对破产人的免责考察内容包括哪些?考察期内若有他人赠予或捐助,应当如何判定?

答:考察期内,破产人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考察期内若有他人赠予或捐助,显然也要勇于偿还债务。

问:破产保护主要是保护基本生活,三年时间是否有些短?考察期限是否和欠款金额有关?

答: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明确规定三年。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

考察期届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期届满:(一)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责任的;(二)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考察期经过一年的;(三)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问:个人借银行的钱是否适用该个人破产条例?

答:可以的。

问:个人申请破产的标准和条件有哪些?流程是怎样的?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就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流程过程是,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裁定受理。

问:个人破产制度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吗?(是否使得“老赖”行为合理化)

答: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不是给老赖躲避之路,而是给“诚实而不幸”的人一条活路。个人破产条例有一系列的规定,避免转移财产。

第一,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二,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一)工资收入、劳务所得、银行存款、现金、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等现金类资产;(二)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产品和理财产品等享有的财产权益;(三)投资境内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享有的财产权益;(四)知识产权、信托受益权、集体经济组织分红等财产权益;(五)所有或者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财产; (六)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财产;(七)个人收藏的文玩字画等贵重物品;(八)债务人基于继承、赠与、代持等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九)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可期待的财产和财产权益;(十)其他具有处置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第三,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债务人财产发生下列变动的,债务人应当一并申报:(一)赠与、转让、出租财产;(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三)放弃债权或者延长债权清偿期限;(四)一次性支出五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五)因离婚而分割共同财产;(六)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七)其他重大财产变动情况。

第四,破产申请提出前二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处分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二)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三)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追加设立财产担保;(四)以自有房产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五)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六)豁免债务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七)为亲属和利害关系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第五,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不当处分财产和财产权益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问:公司破产责任有限,个人破产不用还钱,这是要打击个人信贷的意思吗?

答:两者没有必然关系。

问:政策出台后如何防止有人钻法律空子(比如提前转移财产)?

答:第一,破产申请提出前二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处分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二)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三)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追加设立财产担保;(四)以自有房产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五)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六)豁免债务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七)为亲属和利害关系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第二,破产申请提出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或者破产申请提出前二年内,债务人向其亲属和利害关系人进行个别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或者属于债务人正常生活所必需的除外。

第三,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不当处分财产和财产权益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问:个人破产重整、和解、清算是全部的破产方式吗?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该案件属于哪一种破产方式?

答:条例共提供了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程序,供不同情况的债务人适用。呼某属于破产清算。

在呼某申请的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无财产管理权,仅可保留基本生活和职业所需的有限财产,如适量现金、衣物、必要的家用电器和文具书籍,其余财产如全部不动产、机动车等均由管理人接管。该程序对个人信用和营业事务影响最大,行为限制最严格。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需要有未来可预期的收入,可能实现保留住房或者其他特定财产,债务人经授权可以继续保留营业事务。根据规定,出席债权人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和解程序则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自行协商,法院仅对和解过程的规范性与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委托和解期限内,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

如果在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重整的可能性;或者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其他显著减损债权人财产权益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管理人应当在五日内告知债权人,债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债务人存在欺诈行为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问:这一条例有没有全国推行的可能?

答:每个地方的情况不同,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性法规,当然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可供参考和借鉴。

问:这一事件会促成逃避债务或打击民众借钱给他人的积极性吗?

答:不会。目前这一改革在审慎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问:个人申请破产是否会导致隐私的泄露?有什么方法可以保护当事人隐私?

答:个人申请破产和隐私有一定的矛盾冲突,但申请破产的个人仍然有隐私权,受《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需要全社会营造一种对“诚实而不幸”的人比较宽容的氛围。当然,对于老赖是要坚决打击的。

问:许多报道着重强调破产人“单亲妈妈”的身份,有网友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是有意博取公众同情和好感。您认为这种报道方式是否合适?

答:这是正常的信息披露和媒体报道。

问:您还关注到哪些地方可能是公众的困惑所在?能否详细讲一讲?

答:中国的国情与外国不同,中国自古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在个人破产改革的过程中,要审慎推进,要充分听取民众意见,尤其是债权人意见,把矛盾化解在改革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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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蓝天彬律师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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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2)
  • 关律师

    个人破产,就是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提出的,应该说债权人的利益在客观上已经有一定损失。不管是重整、和解还是破产清算,都是尊重债权人的。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有三年的考察期,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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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律师

    个人破产,就是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提出的,应该说债权人的利益在客观上已经有一定损失。不管是重整、和解还是破产清算,都是尊重债权人的。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有三年的考察期,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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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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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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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彬: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委员,前政法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研究公司人员、公职人员法律风险防范和刑事辩护,联系电话:135 8510 6312,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5号河海科技大厦5层,微信号lantianbin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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