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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认定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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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在2020年修正,并在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其中关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请求的内容由修正前法律规定的第15条修调整至修正后法律规定的第12条,仅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条文内容无变化。说明司法解释的态度依旧保守,关于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问题,最高法院在2016年3月4日做了答复(以下称“贬值损失赔偿答复”),答复内容的措辞非常谨慎,阐述了四点“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并得出“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的结论。

笔者在近年接受到多起名贵车辆的交通事故咨询,其中即包含当事人迫不及待对“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赔偿的问询。我们先看以下一个案例。

上海三中院第(2020)沪03民终101号判决,其中对于原告钱氏“车辆折损费”不予支持的理由是“根据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修正前)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中并不包括车辆贬值损失。另外,贬值损失赔偿答复中明确,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支持,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本案中,钱氏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已由保险公司理赔,现已维修完毕,钱氏亦未提供车辆不能正常使用的证据,且钱氏提出折旧损失的事由不属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形,故对钱氏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归纳来看,一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且个案答复倾向不支持,二是事实层面当事人未能举证车辆不能正常使用(“且文”与个案答复相呼应,不属于明确事由),归纳后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理由就比较明确即车辆尚能正常使用。这样理由显然不足以说服权利主张方,且论述理由与“车辆贬值损失”的内涵亦不相切,这是法院一方的说理不足;然当事人并非没有“责任”,既然主张权利,需担举证义务,本案概览,显然存在举证不足。两项相加,就容易落到不予支持的结果。

那如何举证比较妥当,或曰在何情形下举证显得有意义。我们看以下案例。

遵义市中级法院第(2021)黔03民终5585号判决认为“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支持,贬值损失赔偿答复明确,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本案中,甲汽车销售公司受损的车辆为待售的全新车辆,待售车辆完全不同于其他使用中的车辆,因其具有一定的商品属性,在因案涉交通事故受损后虽已修复,但已不可能再按照新车价格出售,贬值损失必然存在,应当予以赔偿。”该案例比较特殊,作为尚未使用待销售商品的车辆遭遇交通事故,贬值损失判断不易产生争议,但此处的“贬值”是指出售的价格降低,与作为消费者使用中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贬值”损失不属于同一概念,这也是上海三中院第(2020)沪03民终101号判决中直接将“贬值”的“值”等同于“正常使用”的性能的原因(当然,该观点待商榷)。

荆门市中级法院第(2021)鄂08民终1020号判决认为:“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根据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修正前)的规定,该条款列明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并未涉及车辆贬值损失,故对当事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应不予支持。贬值损失赔偿答复中提到:‘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审慎考量,严格把握。’车辆维修后的损害是否达到一定的程度,可以根据车辆的维修对车辆使用年限、安全性的影响车辆的受损部件、整车的安全性、车辆的可操控性、舒适度的受损程度等来判断。同时,要考察车辆经过维修后的恢复程度”该案的司法观点(虽然文字表述需加强)值得借鉴,即车辆的使用年限、(整车)安全性能、车辆受损部件、车辆可操控性、舒适性等方面进行考察,这几点恰恰是权利方需要引起注意、并以举证的所在。

结合上述案例的几点,我们看一下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在(2021)京0112民初17048号判决阐述:“司法实践中,受损车辆事发前的使用年限车辆受损部位事发后的修理费用修理后的组成部件更新车辆性能恢复等情况,均是判断车辆贬值损失应否赔偿的重要参考因素。本案中,王氏购买车辆已经两年时间,自身存在一定程度的折旧;根据王氏的结算单所列维修项目,其车辆主要维修部位为车辆前部和尾部,包括车灯、保险杠等配件,维修所支出的费用与该车辆原有价值相比,占比相对较低,且王氏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所维修部位足以影响车辆行驶动力及行车安全,故王氏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的范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通州区法院在此案中将不予支持的道理讲清楚了,而上述几点恰恰是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举证所在,尤其是车辆较为名贵、购置时间、使用公里数又相对短促的车辆所有者,万一遭遇交通事故,周延自身合法权益尤显重要。


来源:微信公众号“民法商律”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文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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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律师

    一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且个案答复倾向不支持,二是事实层面当事人未能举证车辆不能正常使用(“且文”与个案答复相呼应,不属于明确事由),归纳后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理由就比较明确即车辆尚能正常使用。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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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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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工作语言:中文、日文、英文(读解)

王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建筑工程与房地产、网络信息安全、金融、并购重组、争议解决等。涉及的行业包括医药、食品、房地产、钢铁、物流运输、服装、高新电子、金融类企业等。从事过教学、跨国公司法务并执业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处理了众多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曾经并现担任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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