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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近期办理的又一起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罪案,涉及大量微信聊天、网络转账内容。对于金融犯罪案件,涉及的资金体量巨大,涉及的交易非常复杂,涉案的证据种类、数量都十分繁多,尤其会涉及一些银行交易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微信聊天等电子数据一类的证据。司法实务中,上述证据又会以各种不同形式呈现,这给专业的刑辩律师带来了不小的挑战。理清其中电子数据的质证思路,对于专业的刑辩律师发现案件中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点有着非常大的帮助。铿锵有力、掷地有声的质证意见会让我们在庭前会议以及庭审中占得上风,比较容易获得法官的认同。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即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概念: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易复制性、虚拟性、易变性、载体和数据及内容的三层逻辑结构性五个特点。电子数据的本质是“0”和“1”的二进制编码存储的一串数字,这就决定了电子数据易于被更改。其数据的变化也会影响内容的变化,存储电子数据的载体的不同,如使用优盘、固态硬盘、机械硬盘、手机甚至网络云盘等都会对电子数据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电子数据,仅仅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质证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结合计算机原理、通信原理等专业知识,从不同角度进行质证。
一、从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性来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十条、第十二条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的相关规定,移送电子数据要以封存状态移送,笔录或者清单上应当有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应当标注清楚。
对于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性,一是质疑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首先判断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处于封存还是未封存或不能移动状态,再判断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封存或者不能移动状态有无说明记录,最后判断是否记录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收集、提取过程,存储位置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电子数据从最开始的取证,到收取到证据后进行保管,再到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最后移送到法庭上,一直处于流转的过程中。在每一个流转环节都会留有相应的材料,以显示电子数据的状态。二是质疑电子数据是否有特殊标识,如数字签名或者数字证书。三是质疑电子数据能不能还原取证过程。例如,在电子数据检查过程中,除了扣押笔录和原始存储介质封存外,是否可以恢复电子数据,比较前后两次的内容是否相同。四是是否说明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正常情况下,电子数据被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就得不到保证。
二、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来质证
电子数据是以二进制的数据存在,通常是以文本,图片、视频、音频等形式展现出来。对于电子数据质证,很重要的一点是要看其是否完整,是否有被修改、删除、增加的痕迹。一是质疑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在实践中,对电子数据完整性的要求是要及时进行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并记录相应数值。在对电子数据完整性验证的过程中,只要出现了电子数据增、改、删的情况,都可以通过计算机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完整性校验并取得两个数值,再比较两个数值是否相同。如果两个数值相同,则该电子数据为完整的,如果两个数值不同,则该电子数据不是完整的。此时,比较两个完整性校验值,进而质疑电子数据是否保持了一致。二是质疑电子数据保管是否得当,有无出现电子数据被污染的情况,导致电子数据不完整。三是质疑提交到法庭上的电子数据是否和备份的电子数据相同。四是质疑电子数据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
三、从电子数据的合法性来质证
首先提取电子数据,移交电子数据或者鉴定电子数据都需要由法定的机关单位来办理。取证主体与取证程序的合法对于最终电子数据的合法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第七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主体是侦查机关且调取证据时必须有两名侦查人员一起调取,电子数据的取证难度非常高,对于侦查人员的要求比较高,取证人员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取证的设备及过程也需要符合规范的操作流程与技术规范。其次是要质疑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是否详尽具体,是否有相关人员的签字或者盖章,文件格式是否清楚,最后质疑是否有合格的见证人见证整个取证活动。
四、从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来进行质证
关联性要求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关联,可以用来证明相关的待证事实。针对关联性质证主要质疑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收集到的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收集到的电子数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有关联。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方面的质证,主要解决的是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的关联性问题。比如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可以通过核查相关IP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上网终端归属、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
说回开头所述这起公安部督办的案件,其实电子数据的质证,是刑匠团队近年在东北的三起地下钱庄案件中的共同问题,以上,是质证方面的一些研究结果,实务中,还要注意针对将电子证据以纸质材料打印形式提供时如何质证、针对境外证人证据如何质证、客观证据与主观证据存在矛盾时的采信以及非法取证等问题。
(同类案件关联文章,可参阅公众号文章《地下钱庄涉非法经营案中境外证据的质证要点》《刑匠实战研究 ||地下钱庄非法经营刑案中极易搞错的六种情形与辩护应对》《非法经营冷知识8条:地下钱庄涉刑案的入罪误区与辩护应对》《刑事律师应该是一名“说客”——细说刑事律师口头辩护的“术”与“道”》《赢辩——金融犯罪案件无罪辩护律师手记(二)》等)
作者: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张燕鹏,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刑匠战队队员
来源:微信公众号“金融犯罪大要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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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刑匠精品辩护团队创始律师
主攻金融、知识产权、污染环境犯罪等领域辩护,在多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故意伤害等案件的辩护中成绩卓著,有多起成功的无罪案例,擅长合同诈骗犯罪、非法拘禁等重大刑事案件刑事控告、撤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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