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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关于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非法经营数额认定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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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1、如何根据现场缴获的账本、销售单据等书证认定已销售金额和实际销售价格?

  侦查机关从现场缴获的账本、销售单据等书证,应由知道相应书证情况的被告人或者证人予以辨认。缴获的账本、销售单据等书证上记载的是代号、简称等简易内容的,应要求被告人或证人对记载的产品名称、型号等具体内容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并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审查认定侵权产品的已销售金额和实际销售价格。

  在审查认定侵权产品的已销售金额和实际销售价格时,应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和证明要求,一般要求书证、物证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且相关证据在侦查阶段已收集固定。

  2、如何根据“淘宝”等第三方平台的销售记录认定已销售金额和实际销售价格?

  根据“淘宝”等第三方平台的销售记录认定侵权产品的已销售金额和实际销售价格时,一般要求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已销售的产品均是侵权产品。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已销售的产品均是侵权产品,且已销售产品的价格明显低于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结合现场缴获有相同或类似的侵权产品、造假工具等其他证据,可以认定“淘宝”等第三方平台的销售记录为已销售金额和实际销售价格。

  被告人辩称已销售的产品为真假掺卖或者部分产品是二手产品时,在没有缴获侵权产品实物的情况下,不宜直接将被告人在“淘宝”等第三方平台上的已销售金额认定为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

  3、如何认定被告人提出的“刷单”辩解?

  被告人辩解“淘宝”等第三方平台的销售记录存在“刷单”行为时,侦查机关应调取后台数据由被告人辨认,对于明显低于侵权产品标价的交易数据,被告提供合理辩解的,相关数据可不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对于被告人辩称“刷单”后通过其他方式将交易款项回转、或者通过专业公司、专业软件进行“刷单”的,应要求被告人明确辨认相关交易记录、供述具体实施刷单行为的对象或提供可查证的具体线索,由侦查机关予以调查核实,被告人不提供具体线索或未调查核实的,相关辩解不予采纳。

  4、如何认定被告人在审理阶段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对于被告人在审理阶段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等第三方平台的电子数据,能与侦查机关现场缴获的手机、电脑提取的相关数据相互印证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被告人抓获之后,由其家属、辩护人提交的前述电子数据,应由侦查机关进一步核实,无法核实真实性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5、被告人在审理阶段提交自行购买商品的价格能否认定为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

  被告人以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的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过高,提交自行在市场上购买相同商品及购买凭证,该购买经查实如系在官方指定商城或具有授权的销售商处购买,该价格可以认定为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如系从其他渠道自行购买的商品,无法辨别商品的真伪,该商品价格不能作为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

  6、如何认定被侵权商标没有对应相同规格型号商品时的非法经营数额?

  被侵权商标没有相同规格型号的产品,按被侵权商标类似产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明显高于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导致处罚过重的,应委托价格认证中心按照同种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市场中没有同种合格产品销售的,按照此前市场中同种合格产品销售的中间价格计算,或者按照市场中在售的与被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设计、配置等方面相同或相似的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7、如何认定尚未制造完成的侵权产品的零配件的非法经营数额?

  对于现场缴获的零配件,如果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准备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相关零配件的价值应当计入非法经营数额;但是,如果缴获的零配件采取独立包装,配件及包装上均未标示被侵权商标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准备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相关的零配件的价值可不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对于零配件的价值,有证据证明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该价格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如果属于不在市场上单独销售的零配件或产品组成部分的,可以按照权利人生产、制造、加工的成本价格计算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无法确定成本价格的,可以参照更换、维修价格确定。

  8、如何认定已下架退市的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

  被侵犯注册商标产品已下架退市,涉案的侵权产品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情况下,可以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市场调查,并根据被侵权产品下架退市前的市场中间价格来计算认定。

  9、如何认定未销售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数额?

  侵权产品全部尚未销售(含制造、储存、运输中的),按照标价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没有标价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已签订的供货合同、销售合同中确定的供货价格或销售价格可认定为“标价”,但单纯收取加工费用的来料加工合同中确定的加工价格除外。

  被告人在审理阶段提交其在朋友圈、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询价作为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的,应核实证据的真实性,确为犯罪行为发生时的询价且该询价对应的是涉案侵权产品的,该询价可以作为侵权产品的标价,但实际销售价格与询价不一致的,以实际销售价格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10、如何认定专供外销的被侵犯注册商标产品市场中间价格?

  被侵犯注册商标产品专供外销而不在国内销售的,按照侵权产品的离岸价格认定为市场中间价格;无法查明离岸价格的,可参考国际市场价格或国内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

  11、如何认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商标标识的“件”数?

  注册商标标识的“件”,应当以标有完整注册商标图样的标识且标识的最小物质载体不可分割使用作为认定标准。对于在同一物质载体上印制数个注册商标标识图样,物质载体不可分割使用的,一般应当视为一件商标标识。

供稿:深圳知识产权法庭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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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点小读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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