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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劳动法的内容虽然不包含在《民法典》当中,但《民法典》与劳动用工确实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笔者结合《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为大家梳理总结《民法典》中与劳动用工有关的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说明:文章以讨论实务问题为主,不探讨深度的理论问题。
【条 文】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解 析】
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民法中的民事主体为自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二者之间有什么关联呢?
一、自然人与劳动者、用人单位
关于自然人的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当中,本专题以上7篇文章讨论的都是自然人的问题。
1、自然人与劳动者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要满足一定的需要才能成为劳动者。
所以,劳动者肯定是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劳动者。
2、自然人与用人单位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为一个组织,但也有例外情况,当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时,自然人还可以成为用人单位。
二、法人、非法人组织与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以上条文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范围。
为了便于理清二者之间的关系,笔者总结了以下两张图。
现在,我们以《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列举的用人单位的范围为主线进行对比介绍。
1、企业
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
与《民法典》相对比,可以看出,企业包含在《民法典》的营利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之中。
2、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
与《民法典》相对比,可以看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包含在《民法典》的非营利法人之中。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些单位中,如是公务员或有编的人员适用特殊法律法规,除此之外的人员才适用劳动法。因此,我们这里讨论的是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
(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与《民法典》相对比,可以看出,国家机关包含在《民法典》特别法人的机关法人之中。
(2)事业单位,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二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三是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事业单位。
与《民法典》相对比,可以看出,事业单位包含在《民法典》非营利人法人的事业单位之中。
(3)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比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等。
与《民法典》相对比,可以看出,社会团体包含在《民法典》非营利人法人的社会团体之中。
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
(1)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在我国可分类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两种形式。会计师事务所包含在《民法典》的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伙企业中。
(2)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比较特殊,分为合伙制和个人制,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律师事务所包含在《民法典》非法人组织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中。
5、基金会
基金会包含在《民法典》非营利法人的基金会中。
通过以上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列举的用人单位在《民法典》中均能找到相对的民事主体。所以,列举的用人单位包含在民事主体之中。
那么反过来,民事主体中除了自然人,在满足特定条件后,都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吗?
是可以的。因为《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除了列举的用人单位,规定的“等组织”中的“等”属于“等外”规定。
声明:劳动争议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各地的规定或裁判口径并非完全一致,有些问题在实务中也存在争议,涉及到当地具体政策的请仔细查阅当地规定及当地高院、仲裁委的指导意见等。本文观点只作参考,切不可作为决策依据,具体问题还请咨询专业人士。谢谢。
来源:微信公众号“劳动法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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