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劳动法的内容虽然不包含在《民法典》当中,但《民法典》与劳动用工确实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笔者结合《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为大家梳理总结《民法典》中与劳动用工有关的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说明:文章以讨论实务问题为主,不探讨深度的理论问题。
【条 文】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 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不是独立的自然人,所以,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那么,胎儿的权利如何保护呢?本条规定明确了胎儿在特定情形下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不可能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与劳动法看似没有关系,但在劳动法中可能涉及胎儿的利益保护问题,比如职工发生工伤时,就与胎儿的利益保护息息相关。
一、胎儿可以作为直系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这里就涉及到胎儿是不是直系近亲属的问题。
直系近亲属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即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这里的直系近亲属应当都是自然人,因胎儿还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显然不是直系近亲属。
所以,一般情况下胎儿不可以作为直系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
但凡事皆有特殊。
比如,在一起工伤事故中,职工因工伤事故死亡,死亡前已与胎儿母亲离婚,或没有结婚怀孕,并且职工没有其他直系近亲属在世。
此时,胎儿能否为工亡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直接涉及到胎儿的利益保护,此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应当可以作为直系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
由于工伤认定的期限为一年,如果胎儿的出生时间在这个时限内,可以等胎儿出生后,由胎儿的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胎儿的出生时间在工伤认定期限一年之后,可以由胎儿的母亲代胎儿先行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认定,工伤认定部门受理后,暂时中止工伤认定程序,视胎儿出生后是否为活体依具体情形而定。
二、胎儿可以作为近亲属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遗产吗?胎儿是此处的近亲属吗?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遗产吗?
如果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遗产,直接适用第十六条规定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近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职工的死亡使其亲属丧失了重要的生活来源,导致其生活水平的下降,这是工伤事故的后果之一,因此应当予以赔偿。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不是职工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而是对其近亲属的赔偿,所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不可以直接适用第十六条的规定。
2、胎儿是此处的近亲属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按此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是明确的,但在司法实务中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近亲属并不是指该条规定的近亲属。此处的近亲属一般参照遗产的法定继承顺序来确定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的近亲属为配偶、子女、父母,其他为第二顺序的近亲属。
同样,因胎儿还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不是近亲属,但因直接涉及到胎儿的利益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待胎儿出生后视情况再决定如何分配。
还是举一个极端例子,工亡职工父母去世,死亡前已与胎儿母亲离婚,或没有结婚怀孕,工亡职工有第二顺序近亲属,此时,胎儿仍然作为第一顺位近亲属,视出生后情况再决定如何分配。
如果出生时为死胎的,由第二顺位近亲属分配,如果出生时为活体的,由出生时的婴儿获得全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胎儿可以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吗?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同样,因胎儿还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不是这里规定的供养亲属,但第三条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满足条件未满18周岁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都可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作为胎儿更加应该受到保护。所以,此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虽然不具备领取抚血金的条件,但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当然可以作为供养亲属领取抚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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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劳动法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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