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被公认为公司法实践的两大原则,有些公司股东为了谋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对两大责任滥用,对公司债权人利益造成了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还是坚持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人格独立原则,这样就使得相关具有利害关系的股东置身事外,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朱慈蕴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指的是为了防止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具体的法律特定事实,否认公司和背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要求公司的股东对公共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负有直接责任,最终实现公司运行中的公平和公正,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原则
第一,应当审慎适用。
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基本原则,而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是一种例外适用原则。只有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被滥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才能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例外地适用。因此,只有具有明确的人格混同的事实,并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救济时,才能否认公司独立人格。
第二,公司独立人格的否定仅针对具体案件。
在个案中,法律否定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并不是对公司人格独立的彻底的否定,只是公司法人人格在特定的情形下受到限制,且这种限制是暂时的,并不当然地适用于其他的行为之中。
第三,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第四,须同时具备《公司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情形时才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避免因滥用该制度而影响法人人格独立原则。
二、公司人格否认案件当事人
(一)原告--债权人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原告是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司和股东能否作为原告提出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主张,我国法律未做相关表述,理论界对此也未能达成一致观点。笔者认为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权利主体仅仅为债权人,若扩大至其他主体,很容易造成恶意诉讼,对商事活动造成不可弥补的影响。
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有责股东的不法行为而遭受侵害时,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其他路径得到救济。如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根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当审慎使用的精神,当可以通过其他路径有效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时,就无必须使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需要。
(二)被告--滥用权利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人格否认案件的被告应为公司滥用权利的股东。
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成为被告,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之便滥用公司法人格,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公司法》的规定追究其责任。除非这些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在以股东的身份滥用公司法人格时,才可能成为被告。
三、举证责任分配
一人公司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一人公司的股东来承担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否则将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有限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加重了一人公司的股东的负担。而在普通公司中,则适用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通常由作为原告的债权人来举证证明构成法人人格否认的所有要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需证明以下事实:
(1)股东在行使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时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2)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3)由于股东不合理使用公司法人人格而造成了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也就是说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由于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例中,相关证据通常会涉及企业的内部信息和商业秘密,原告很难甚至根本无法获取,若完全由原告举证,则会给债权人分配了过重的举证责任。故可适当削减原告的举证责任,即只需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进一步的证明责任由公司股东承担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上海高院2015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就规定:公司债权人只需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实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即可,对于因客观原因不可搜集的会计凭证、公司账簿等证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帮助调查取证;
江苏省高院在2002出台的《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也规定:原告提供一定的证据(如:两家企业共用人员)在形式上证明被告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就已满足举证责任的要求。然后举证责任便转移到被告,由被告举证说明不存在滥用的情形。被告不能证明的,即可推定债权人的主张成立。
四、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具体表现
(一)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资本是公司开展业务的基础,也是公司对债权人的偿债担保.
司法实践中以公司的注册资本来确定“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的资本额,即法官把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金是否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资金作为“资本显著不足”的判定标准。
笔者认为,不能单以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为由而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独立。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并非对法人本身的否认,而是对公司独立责任或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否认,因而确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事由的唯一依据只能是“公司独立责任或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被滥用”。因此,应确定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原因是否是公司独立责任或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被滥用。
(二)过度控制
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股东有可能会使公司成为为自己谋求不当利益的工具。股东对公司实施过度控制包括股东将自己的财务与公司的财务相混同或吸收公司财产,在公司决策中不遵守公司制度,以股东行为代替公司行为。
在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行为超过了股东行使权利的合理限度,才会认定股东实际上将子公司变成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丧失独立性。在认定股东的行为属于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之时,也并不意味着法院就要否认公司的人格,只有在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并且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其他构成要件的时候,法院才会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去否认公司的人格。
(三)人格混同
1.管理混同。如: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两公司管理人员相同。
2.财产混同。如: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混为一体,无法区分。在一人公司中较为明显。
3.人格混同。如:某一享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公司一直被视为另一享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公司的“部门”或“分支机构”。
4.业务混同。如: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两公司业务相同或在统一业务上相辅相成。
(四)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2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时及公司解散时未足额出资股东的责任。
法院只有在股东怠于履行或者不履行清算义务,通过其他方式不能排除公司的经营障碍,并因此造成公司最终无法清算,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之时,才会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
五、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看,债权人要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需要证明其因为股东的滥权行为其利益遭受到了严重损害。
该要件其实包含了两个方面的证明内容:
其一,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其二,该损害和股东滥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债权人无法从公司获得完全清偿是判断债权人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实质要件,只有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才能通过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承担责任。
在资本明显不足和财产混同的情形下,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确定会造成公司财产的减损和公司偿债能力的不足,致使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的因果关系比较容易证明。但在人员混同、过度控制等情形之下,则很难认定股东滥用权力的行为和债权人利益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片面强调债权人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对其利益保护不利。所以,债权人在诉讼中只需证明其利益收到了严重损害即可,而无须证明其利益所受的损害和股东的滥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六、法人人格否认后的责任承担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揭开法人的面纱后,滥用权利的股东应对债务负担连带责任。但究竟为一般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连带责任,法律没有做进一步规范。
笔者认为此处股东负担的应是一般连带责任。
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主旨即在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打破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两大原则对有责股东的庇护,让其对损失直接负责,使得该不法行为的后果直接归于股东个人。若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目标不符,故股东承担的应是一般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微信公号“德衡律师集团”)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青工委主任、执业律师,并购交易师。专注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诉讼、投资并购、非诉法律服务。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