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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连环买卖,遇过户难题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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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类型归纳:

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乙又将房屋出售给丙,(可能会有N个连环交易),因各种缘由,交易时房屋客观上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等到能够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时,最后购买人找相关前手办理过户,前手不予配合,而产生诉讼。

二、诉讼方案归纳:

方案一

1、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有效

2、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

3、依法判决被告及第三人配合房屋过户

方案二

1、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有效

2、依法判决被告及第三人配合房屋过户

三、唐山地区个别法院类案判决摘选

1.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0)冀0209民初1823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万勤分别与被告董雄飞、谷悦培签订的《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旧公房买卖合同》及与被告袁庆珍、刘成林签订的《购房协议》视为被告袁庆珍、刘成林对被告董雄飞、谷悦培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原告刘万勤、周秀芬的追认。被告已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刘万勤、周秀芬并居住至今,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刘万勤与被告董雄飞、谷悦培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袁庆珍、刘成林、董雄飞、谷悦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刘万勤、周秀芬办理唐山市曹妃甸区新立小区小康东里5××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9)冀0203民初866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袁广民、王淑英系夫妻关系。被告宋国恩、张金兰系夫妻关系。被告柳佩兰、柳素兰、柳焕兰、柳崇利、柳崇志系同父母兄弟姐妹,系被继承人柳世忠的婚生子女。2001年10月2日,案外人柳世忠与被告宋国恩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柳世忠将坐落于××里房屋出售给被告宋国恩。2013年8月16日,被告宋国恩、张金兰夫妻与原告袁广民、王淑英夫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宋国恩、张金兰将上述房产出售给原告袁广民、王淑英,总价36万元,同日,原告袁广民、王淑英将房款36万元给付被告宋国恩、张金兰;柳世忠签字表示待此房屋产权证本下发时提供给袁广民作变更过户之用。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二原告入住上述房屋至今。另查明,现坐落于××区房屋系被继承人柳世忠与孙秀玲所有的的原坐落××区平正房改造置换所得。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袁广民、王淑英与被告宋国恩、张金兰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二原告与七被告对此均无异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七被告理应协助二原告办理唐山市路北区袁大里华育楼107楼3门101室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故对原告袁广民、王淑英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袁广民、王淑英与被告宋国恩、张金兰于2013年8月16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二、被告宋国恩、张金兰、柳佩兰、柳素兰、柳焕兰、柳崇利、柳崇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袁广民、王淑英办理坐落于××区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

3.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0)冀0204民初476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第三人黄生满(由其女曹润霞签署)与被告马淑兰签署《契约》、马淑兰与原告高文娜签署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两份契约能够合理证实黄生满将房子卖给马淑兰的真实性。被告马淑兰购买此房后,又于2001年3月1日将此房出售给原告高文娜,现涉案房产面临拆迁,第三人黄生满、被告马淑兰有义务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故对原告高文娜、刘海丰要求被告马淑兰、第三人黄生满配合办理唐山市古冶区屋拆迁后拆迁利益(回迁房)归原告高文娜、刘海丰所有的手续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2001年3月1日,被告马淑兰与原告高文娜签署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被告马淑兰、第三人黄生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高文娜、刘海丰办理唐山市古冶区屋拆迁后拆迁利益(回迁房)归原告高文娜、刘海丰所有的手续。

4.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0)冀0203民初3737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第三人于俊英与被告郭宝柱签订的《售房协议书》及原告宋新江与第三人于俊英签订的《售房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宋新江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房款的义务,并自2003年2月20日起已实际占有管理使用涉案房屋至今,被告郭宝柱及第三人于俊英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综上所述,原告主张依法确认位于唐山市路北区住房归原告所有及被告郭宝柱、第三人于俊英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宝柱辩称原告应将房屋返还给被告及原告无权起诉等抗辩意见,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唐山市路**房屋归原告宋新江所有;

二、被告郭宝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宋新江办理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房屋过户手续。

四、地方司法文件参考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高法发〔2014〕489

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8年224

生效日期:2018年224

24、 连环买卖如何处理?

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在买受人取得权属证书,请求买受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三人在买受人具备领取权属证书的条件,请求前手逐级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虽然可以将类案类型化解决,但是也应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上归纳总结仅供参考!


来源:微信公众号“张雅新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张雅新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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