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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追债大攻略系列文章
总序:执转破,即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企业具备破产原因,经任一强制执行申请人或被执行人企业同意,将被执行人企业移送进行破产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更是对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不能案件转破产程序提供了更详细的操作指引。对于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不能案件,转破产程序可作为实现债权的另一不错选择。
实际上,在某些情况下,破产程序亦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较好途径。如对于一些享有特殊资质的债务人(如享有专属经营权、有特殊资质或品牌等无形资产价值较大的企业),债权人申请其破产,债务人的股东为了保留企业主体,很可能会主动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一些因被执行物权属瑕疵或难以变现处置久拖不结的执行案件,通过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理、变现,较快的清偿债务。同时在破产程序中可追究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高管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实现债权。
篇一:蒋阳兵律师|执转破追债大攻略之一:依法追究股东出资责任
篇二:蒋阳兵律师|执转破追债大攻略之二:追究董事、高管就股东出资事宜履职不当的赔偿责任
篇三:蒋阳兵律师|执转破追债大攻略之三:依法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篇四:蒋阳兵律师|执转破追债大攻略之四:依法追究清算义务主体或配合清算义务主体的清算责任
篇五:
执转破追债大攻略之五:破产程序中追回被侵占和不当处置的债务人财产
破产追回权制度在破产制度体系不可或缺,破产追回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在破产程序中发现股东、董事、高管、法定代表人或他人存在侵占公司财产或其他不当处置公司财产情形的,管理人可启动追回破产财产程序,所追回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此为执转破追债之第五大攻略。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即当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获得了不当财产,侵占公司财产时,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方式为返还财产。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 无偿转让财产的;(二)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 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主张被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主张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并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19)浙1002民初3061号东莞市玖辉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建辉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沃兹科技有限公司、新余沃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浙江沃兹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遂从审理转入破产程序。第一次分配结束后,因浙江沃兹科技有限公司涉及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个别清偿,经协商又收回424万余元,并追回了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破产清算后取得的法院扣划款项11万余元。
下回分解:对于债务人企业对外享有的债权,即债务人企业对外的应收账款,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利益,是否有权追此笔款项?应当由谁予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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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破产与重组法律事务中心主任、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
执业领域:企业破产与重组,商事争议解决,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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