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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赔付标的额大,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低,执行终本率高,这类案件长期困扰着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近年来,刑附民执行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案件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造成部分群体上访信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造成此类案件执行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较难分辨。由于刑附民案件多为被执行人的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执行的财产应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而家庭财产大多没有履行财产登记手续,权属难以明确。
二是被执行人赔偿能力不足或不愿赔偿。刑附民案件受害人是否能实际获得赔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和态度。这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数居住在农村,没有固定的收入,无力支付高额的赔偿金;还有部分被执行人系无业游民,没有经济来源,根本无力赔偿。还有一部分被执行人主观上不愿赔偿、赖债、逃避或者抗拒执行。
三是执行人员认识不到位。部分执行人员对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工作不能积极主动开展。另外,由于多数被执行人在外地监狱服刑,无法用传票传唤其到法院签收法律文书,导致执行误时费力。
造成刑附民案件执行困境的原因是多样的,因此解决问题也应多方面考虑。从刑事律师代理的角度,个人认为可以从调解工作着重入手。刑附民案件的被告人及其家属,最关心的是法院将如何判处其刑罚。如果将被告人的赔偿态度、赔偿结果、悔罪表现与处罚程度有机结合起来,得以从轻、减轻刑罚,那么刑附民案件被告人的赔偿积极性将大大提高。即使被告人处于无财产的境地,其亲属也会想方设法积极予以赔偿,从而争取较轻的处罚;另一个就是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沟通,悔罪表现,认罪认罚以及被害人的刑事谅解均需要在和公检法承办人员的沟通中确定最有利于被告人的结果。
下面简单讲一下刑附民的判赔内容。
一、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二、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三、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当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所说上述内容的限制,而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外,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但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因为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纯民事诉讼存在明显不同;虽然刑附民的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对二者不能适用相同赔偿标准。同时按单纯民事案件的经济赔偿标准判赔导致“空判”现象突出,严重影响案件的裁判效果。
接下来,我们谈一谈申请执行的程序(这个内容相对比较简单,就不展开具体讲了。)
一、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刑附民裁判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受理。法院受理申请人材料后予以审查。
申请异议、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审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等等。
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准备强制执行。填写行政强制执行证;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需要协助执行的,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
实行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机关。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几种情形:
这一部分的内容不止适用于刑附民案件的执行,也同样适用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我在这里进行统一的说明。首先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是两个概念,虽然只是两字之差,终结执行是整个执行程序已经完全结束,今后不再恢复或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还可以因发现新的财产线索而恢复或重新启动。《新刑诉法解释》对此内容没有进行修改和变动。这里的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其他情形还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案件被上级法院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的情况等。
最后这部分内容就是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执行错漏的处置方式,这一部分的问题,我在实际办案中有遇到过,关于案外人的合法财产被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进行执行后的补救措施就是我本部分所讲述的重点。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错误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案外人提起的异议和复议申请被驳回后,案外人还可选择其他救济途径----裁定补正或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错误:是否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关于这个问题,我刚才已经提到过。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中,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物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异议后,无权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但在实践中也有例外,我之前在北大法宝、威科先行和裁判文书网几个平台上搜索到了一个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120号裁定书,案例中的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执行异议之诉,虽然最后被最高院驳回,但一、二审法院的理由和依据也给了我一些思考,具体我在这里就不讲了,大家有兴趣的可以去看看这个案例,还挺有意思。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错误的处理规则前三条都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重合,但是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错误的情况,被害人和案外人是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内容。
《新刑诉法解释》新增漏判涉案财物的处理规则的规定,这个在之前已经提到过,这里不再重复讲规定的内容。总结来说,就是在二审期间发生错误以及判决生效后发生错误的一种救济途径,也就是统一由原审法院进行处理(明确第二审期间发现第一审判决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一并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发现原判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另行作出处理《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446条)。这个规定内容相当于人民法院内部的自查,但是并没有规定如果法院内部没有发现但确实有漏处理的情况应该怎么办?流程是怎样?这一条还对实物未移送由侦查机关进行保管的情况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扣押机关,并告知其在一个月内将执行回单送回,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当说明原因。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以及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刑事法律及相关解释没有规定的,例如关于执结期限,均是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以上是借《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生效这一契机,选取“规范涉案财物处理,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这一亮点的相关内容结合我自己办案研究心得所做的一个小总结,因为时间紧任务重,准备时间也不充分,主要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谢谢各位!
(来源:微信公号“刑大夫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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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京师(全国)网络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京师(深圳)职务犯罪刑事事务部主任、刑事业务中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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