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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赵文捷律师,首先,我先做个简单的自我介绍。我曾经是一名检察官,在体制内待了接近二十年,主要在刑检、少检和反渎局这几个部门工作过,2018年辞职后选择执业律师这条道路,现在主要的业务领域是刑事相关的业务。
这是今天分享内容的主题。最近颁布的《新刑诉法解释》引起了法律界朋友的广泛关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及各分所在京师全国刑委会的组织下,开展了此次的宣讲活动,我很荣幸成为其中的一员,感谢有这个机会和大家分享和交流,当然我不是什么大咖,只是一名普通的法律职业者,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我新的研究方向和课题,所以今天内容有什么不妥地方还请多多包涵!
《新刑诉法解释》与2012年的刑诉法解释相比,增加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据统计共增加了107条内容,作了实质性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这次《新刑诉法解释》主要内容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效维护司法公正;规范涉案财物处理,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做好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等。我个人认为《新刑诉法解释》最大的亮点强化人权司法保障,这个变化是意义重大的。当然,其他亮点也比较多,我此次选取了“规范涉案财物处理,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这一内容来重点阐述,并结合自己相关办案经验和大家做一个分享。
我国关于执行的法律法规一直没有一个完整或者系统的规范,所以很多同行如果不是专业做执行案件的,可能会在案件的诉讼阶段觉得比较得心应手,但到了案件执行阶段,常常一头雾水。其实,我本人也没有专做执行案件,但是因为自己的几个案子都涉及到了刑事裁判涉财产的执行问题,所以在办案的过程中,顺便进行了一些粗浅的研究,我是第一次用录播的方式,操作不太熟悉,自己腰椎间盘突出症又发作,这一个多月都疼得厉害,没法久坐,所以站着录播。这个经历相当特别,说实话自从做了律师,我拥有了很多特别的经历,这可能也是我的财富吧。
在正式开始之前我想说明一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和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我分为两个版块来讲。我个人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民事赔偿的问题,本质上应归类于民事案件,适用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新刑诉法解释》也未将该部分内容列入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范围,而是将二者进行分开表述。
我今天的分享分为四个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关于《新刑诉法解释》针对涉案财物处置的亮点的一个总结;第二部分是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相关内容;第三部分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执行的相关内容;最后一个部分是我自己在办案中遇到过的问题和一些思考。
下面开始第一部分的内容。
《新刑诉法解释》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规范涉案财物处理,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主要体现在庭前审查、当庭调查和判决生效后的执行这三个方面。
首先,庭前准备阶段法院应该审查什么内容呢?《新刑诉法解释》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必须在庭前准备阶段核实如下内容:是否查封、扣押、冻结了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是否逾期?是否随案移送涉案财物、附涉案财物清单?是否列明涉案财物权属情况?是否就涉案财物处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这些对应的是《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18条的规定)。对庭前会议的规定也相应增加了一项----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这是《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28条的规定)。
其次是,《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对涉案财物的当庭调查,增加了一条规定(《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79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在法庭辩论时,要就涉案财物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辩论。(传统的刑事辩护主要在罪与非罪,罪轻罪重方面,后来在认罪认罚制度及量刑规范化制度的推动下,刑事律师又有了量刑辩护的依据;再到现在新刑诉法解释的出台,也进一步明确了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理进行专门的辩论,并发表辩护意见的规定。)
最后一点是进一步强化对涉案财物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且根据涉案财物集中保管改革,完善了涉案财物执行的相关规定。
《新刑诉法解释》针对个别案件中存在漏判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的问题,规定在二审期间发现的,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发现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另行作出处理。
另外,随着我们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涉及财物处理问题,涉案财物的数量越来越多、价值越来越大,利益关系也越来越复杂。为强化产权司法保护,《新刑诉法解释》除了充实完善对涉案财物审查、处理、执行的相关规定,还进一步要求对定罪量刑和涉案财物处理并重,这个内容非常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突破了以前刑事裁判只重视定罪量刑而轻视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和执行的传统观念和作法。(这里对应的是《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章第四节的内容)
《新刑诉法解释》针对涉案财物处置进行了多处完善,我总结了以下几点:
一、完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对涉案财物审查、处理、执行的规定。《新刑诉法解释》明确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注意这里是“应当”而不是“可以”,这两个词涵义大大的不同,大家可以细品。
刑事审判法官就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这个是有别于定罪量刑之外的法庭调查,并且应当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79条)
我认为,这一变化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在强化产权司法保护这方面的决心,有助于刑事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厘清案件中涉及的利益关系、区分不同涉案财物的处理方法及救济途径,充分发表相关辩护意见,不局限于传统的定罪量刑辩护,还应当重视关于财产刑的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二、《新刑诉法解释》完善涉案财物的先行处置原则。这个内容主要针对不宜长期保存、易贬值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财产,或者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票据等,经权利人申请或者同意,并经院长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所得款项由人民法院保管。(《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439条)
三、完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具体操作规则。例如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该审查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是否逾期?是否随案移送涉案财物、附涉案财物清单?是否列明涉案财物权属情况?是否就涉案财物处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18条)
四、新增漏判涉案财物的处理规则的规定,明确第二审期间发现第一审判决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一并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发现原判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另行作出处理(《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446条)。
五、新增涉案财物收益处理规则的规定,明确被告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用于投资或者置业的,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应当追缴。被告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用于投资或者置业的,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涉案财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应当追缴(《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443条)。
(来源:微信公号“刑大夫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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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京师(全国)网络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京师(深圳)职务犯罪刑事事务部主任、刑事业务中心顾问。
业务领域:刑事申诉及控告、刑事辩护、刑事合规、民商事执行及相关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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