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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一人公司的股东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免费 胡正华 时长/课时:6分钟/0.12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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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为非一人公司,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所租赁房屋早已为他人所租,公司下落不明。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下,笔者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未被法院允准。但追加非一人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是否有法律依据呢?追加非一人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与公司法上股东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是否相违背呢?

非一人公司的股东作为被告的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探讨在诉讼程序中将非一人公司的股东作为被告的依据。

非一人公司股东作为被告有法律依据,且与公司法上股东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不相违背,理论基础是”刺破公司面纱“理论,而法律依据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会议纪要中也有明确规定,法律依据如下:

(一)《公司法》的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仅仅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在诉讼程序中要胜诉都很困难,更何况在执行中追加,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二)司法解释的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50条规定: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第二条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第6条:【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九民纪要并未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通过分析上述司法解释可见,至少下列两种情形下(笔者曾有另外一篇文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十六种情形,详细罗列了各种情形,本文只讨论非一人公司的部分情形),债务人为公司,但可以将全部股东作为被告起诉:一是公司实质股东仅为一人,比如夫妻二人公司的情形,根据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判决书,可以将公司财产独立于公司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二人股东,也就是和一人公司同等处理。二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可以将股东作为被告作为被告。

非一人公司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依据

通过上述法条和司法解释,并不能得出非一人公司股东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为被告这个结论,但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笔者认为是理由充分的,虽然目前并未能成功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笔者认为追加非一人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有法律依据。但是但具体要结合个案进行分析,目前法院的做法比较保守,建议在诉讼阶段直接起诉股东或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追加股东为被告。

来源:微信公众号“胡正华lawyer”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胡正华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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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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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苏州市高新区律师协会商事委员会委员。

  业务专长:一般公司类业务、金融类诉讼及非诉业务、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及一般民商事诉讼、仲裁、涉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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