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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妈赠款给干儿子买车,后“母子”关系破裂,能否要回购车款——厦门中院2020赠与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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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结合双方曾经依据民间习俗进行“认亲”的事实,法院认定案涉赠与为附义务的赠与并非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公平原则,兼顾公序良俗,法院酌情判决返还一定的赠与款属合理裁量。

案情简介

  2018年期间,张霞霞按照民间习俗认罗文良为“儿子”,双方以“母子关系”身份交往。张霞霞父亲过世时,罗文良也按照当地风俗礼数,为张霞霞父亲披麻戴孝,尽责尽孝。2019年4月29日,张霞霞转账支付108000元作为罗文良购车的部分首付款。2019年5月5日,罗文良取得该车行驶证。此后,双方感情恶化,无法再维系“母子关系”,张霞霞以罗文良无法为其养老送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罗文良返还购车款108000元。

一审厦门思明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张霞霞要求罗文良返还部分购车首付款108000元能否支持?根据在案证据,张霞霞于2018年间按照民间习俗认罗文良为“儿子”及之后双方以“母子关系”交往、张霞霞父亲过世时罗文良为其披麻戴孝等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可予以认定。虽双方未签订书面认亲协议或赠与合同,但根据闽南民间习惯及前述无争议事实,应认定张霞霞为罗文良支付的前述部分购车首付款系附义务赠与,即双方“干亲关系”应继续保持,罗文良应继续将张霞霞以母亲相待。

  鉴于双方明确表示不再维系“母子关系”,并考虑到张霞霞自身未婚无子女,其希望年老后可得到罗文良赡养的期待落空等实际情况,应认定对造成双方之间关系紧张并导致张霞霞多次起诉,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兼顾公序良俗,罗文良应给予张霞霞一定数额的返还。综合案件情况酌定罗文良应返还张霞霞54000元,对于张霞霞超过该金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厦门中院观点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张霞霞赠与罗文良购车首付款108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案涉赠与发生后,由于张霞霞和罗文良的关系变差,张霞霞要求罗文良退还所赠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从罗文良与张霞霞姐姐的通话记录来看,罗文良在与张霞霞发生争执过程中曾向张霞霞表示过,如果双方的关系走不下去,其可以将张霞霞赠与的买车款还给张霞霞。

  结合双方曾经依据民间习俗进行“认亲”的事实,一审认定案涉赠与为附义务的赠与并非没有事实依据。虽然现今双方均表示原本互相“认亲”的关系已无法维系,但鉴于在双方交往期间罗文良亦曾经为张霞霞的父亲披麻戴孝,尽到一定的帮助义务,一审法院酌情判决罗文良返还张霞霞一半的赠与款属合理裁量,可予以维持。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结合本案查明的“认亲”事实,可以推断出原告张霞霞向被告罗文良赠与购车款是附义务的。虽然,《民法典》并没有对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及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的规定,可知,受赠与人未履行约定义务,赠与人依法可解除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与的财产。但与此同时,案件的被告确实履行了其作为“干儿子”的部分义务,为原告父亲披麻戴孝,因此,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部分赠与款更为合理。

  案例索引:(2020)闽02民终5677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蔡思斌

2021年3月23日

(来源:微信公号“菜驴法评”)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蔡思斌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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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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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省直律协2015年度优秀律师,原系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爱心帮帮团》栏目特约嘉宾律师,福州电台《律师热线》主持人之一、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其在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合同等领域具有极其娴熟的诉讼技能及实务经验。先后担任福建海丝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锅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艾佳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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