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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省搬运费到不顾家当的“跳车”——“货拉拉案”案关于事实推理的运用

免费 戴剑敏 时长/课时:12分钟/0.26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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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案件需要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未经司法证明,任何事实都不能被认定为真实。但是作为这一原则的例外,不需要通过司法证明即可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一般被称为“替代司法证明的方法”,其中推定就属于最重要的替代司法证明的方法。

  证据法理论中那些作为推定前提的案件事实都是要通过证据加以证明的,称之为“基础事实”,未经司法证明而被直接认定成立的事实,则被称为“推定事实”。根据经验法则或逻辑法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确认了基本事实,那么推定事实就宣告成立。

  事实上的推定依据确定程度,笔者可以为两种,一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推定;二是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推定。原则上犯罪嫌疑人无需证明自己无罪,但是在排除合理怀疑的事实推定面前,犯罪嫌疑人需要解释。如在诈骗罪中,“幽灵证人”的问题,就是犯罪嫌疑人解释后提供了一个找不到的第三人。

  打个比方,警方发现死者死在密室的房间,边上犯罪嫌疑人拿着一把刀,浑身是血,死者死于那把刀,假设犯罪嫌疑人行使沉默权,拒不交待前因后果,事实查明他们之间也存在纠纷,我们可以通过事实推定这个人是凶手。

  今年春节期间热播的《华人街探案3》密室杀人案,也是围绕真相无法绝对查清时,运用事实推定的模式,从杀人现场倒推谁是杀人凶手。如果不是最终“玻璃碎片”在汽车座位下找到,便无法排除黑社会老大的杀人嫌疑。认定黑社会老大杀了人,所有人都运用事实推定的方法。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大量事实推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会问你当时为什么选甲行为,而不选择乙行为,因为甲行为不合理常理、过于反常。犯罪嫌疑人不解释,律师会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撒谎,律师心中已经留下犯罪嫌疑人可能犯罪的猜想。

  律师要研究推定的证明逻辑。判决是如何形成的,要分析法官的说理与论证。司法实践中,法官有可能既不相信原告的事实说法,也不采信被告的事实陈述,他也会运用事实推定来阐述另一种事实,他以为的更符合生活逻辑的事实。

  货拉拉案,由于缺乏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车辆的状况、被害人躺在马路上的位置、被害人衣着的DNA检测等等都是间接证据,律师认为是无罪的,也需要运用事实推定来辩护;法官最终认定为有罪,也是需要运用事实推定来定罪量刑。有些律师大喊大叫,只有没有证据就是无罪,这种思维把自己囿于证据即一切的狭小空间中。

一、事实推定什么?

  本案的基础证据或事实有如下:

  1. 车辆的状况,半开的车窗;

  2. 侦查经验证明被害人是跳窗而下。

  3. 被害人躺在马路上的位置;

  4. 被害人衣着的DNA检测。

  5. 偏航的行车路线;

  6. 被害人搬运东西上车,15趟来回;

  7. 被害人跳车前与他人的聊天记录。

  8.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发生死亡结果我们可以推定如下事实的可能:

  1. 自杀。

  2. 是被害人有精神疾病,偶遇突发事件,引发过激行为。

  3. 偏航以及司机的恶语相加,甚至有其他言语攻击的可能,最终导致被害人严重缺乏安全感,而选择跳车。

  自杀的可能性已经排除。那么剩下的就是第2、3种可能。被害人身着粉色上衣将自己的东西从1楼夹层搬到车上,来回搬了15次,最后换上蓝色外套,一手拿着自己的物品,一手牵着宠物狗,上了车。由于货车的两次偏航被害人要求停车,被拒绝,随后,起身离开副驾驶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跳车。期间,司机没有采取任何语言和行为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只是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了车辆的双闪灯。

  被害人为了省搬运费,独自将自己的东西搬到车上,来回15次,到最后不顾自己的一车东西,而选择跳车。如果说被害人是个女汉子,为什么会选择跳车,而不是撕打的方式来逼近司机停车更合理吗?如果说被害人是节省勤俭之人,为什么不顾一车的行李跳车?正是因为爬车窗不是一般人的行为逻辑,那为什么被害人会选择跳车,最大的动因是什么?

  所以从事实推定来分析,货拉拉司机的运输途中之行为,给被害人带来陷入人身危险性可能的困扰。

  我们知道在私密的空间中,控制者有权保障他人的人身安全。运输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会导致过失犯罪,但是,因为自己的先行行为将他人以为自己处于危险境地或他人误以为自己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就有义务排除这种危险。行为人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导致被害人内心崩溃选择过激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有一个案例:某甲带一个女子回到乙的住处,乙是房屋所有权人,甲在深夜强奸这名女子,乙知道后并没有制止,但也没有实施强奸行为,最终法院认定乙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因为乙是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排除其私密空间中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

  假设货拉拉司机并没有过激的言语,不理睬被害人的质疑,拒绝停车,并不必然会导致被害人跳车,跳车也未必会发生伤亡。但是被害人跳车的行为是由于司机的先行行为导致,这可能是偶然发生的因果,也可以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有律师说,这是从结果倒推犯罪,是错误的。其实并没有单纯地从结果倒推,这种事实推定结合了出发前被害人的行为、举止,运输途中司机的表现,直到事故发生的最终结果,这是综合所有证据的分析与推定。

二、预见什么?

  本案绝大多数认为无罪的法律人,都认为货拉拉司机无法预见到被害人跳车,所以货拉拉司法不存在过失。如有人认为,货拉拉司机为了节省时间,因为搬家服务被拒绝,发泄心中的不满,在整个过程中,以他的认知水平,应该不具备预见被害女孩会跳车死亡的可能性。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司机应当预见到被害人可能有过激行为,过激行为会导致行车处于不安全的状态或造成危险结果,这种预见是概括性的预见。

  司机不是一定要预见到被害人要跳车,也无须预见跳车会导致死亡,在车速较慢的情况下,跳车不会发生受伤的可能,也可能会发生轻伤。我们经常看到新闻,飞机在起飞前发生乘客与乘客之间,或乘客与空乘人员有纠纷,保安人员一定请求乘客下机解决纠纷。在运输过程中,乘客与司乘人员发生剧烈纠纷,会引发行车安全问题,特别是2020年发生的多起乘客抢方向盘,导致车辆坠入江中的惨剧,过激行为会引发行车安全是每位司机应当知道的。

  本案中,过激行为包括以下几种可能,由轻往重的排序:

  1. 要求停车中止货运合同;

  2. 报警;

  3. 抢方向盘;

  4. 撕打司机;

  5. 跳车。

  跳车是过激行为中最严重的行为之一,很多律师认为无法预见被害人跳车,就认定司机没有预见性,这是一种偷换概念的思维。

  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主观过失主要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的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危险的结果,但是自信认为自己能够避免,从而继续或开始其行为。在整个过程中,司机可以预见被害人将要采取过激的行为来摆脱自以为可能陷入人身危险性的困境,并不是要求司机去预见被害人跳车从而导致死亡。

  被害人为了摆脱困境,而可能会采取过激行为,造成伤亡结果,是司机应当预见的,但由于司机过于自信能够避免,所以构成过失。

三、需要考虑什么其他情节?

  第一,要考虑车速的快慢。车速的快慢对被害人选择跳车前有决定性的意义。如果车速太快,被害人不敢跳。车速较慢的情形下,被害人抓出窗外到跳车有一个时间,司机完全有精力关注乘客或可以制止。面包车空间狭小,司机可以扯拉被害人的衣服不让其跳。

  第二,为什么不打开车门跳?打开车门跳下身先着地的安全性更高,而爬上车窗跳,一是需要时间,二是上身着地更加危险。很有可能在跳车前,被害人要求司机打开副驾驶门的控制锁,要求跳车,被司机拒绝。

  这些细节问题,需要等待后续的庭审,才能获知。本案带来的启迪,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必须要有证据来证据有罪或无罪的。司法的证明方法有很多种,如众所周知的事、生活常识等是无须证明的,事实推定也是其中一种,作为律师不掌握司法证明的各种方法,不应只会着高喊无证据即无罪的观点。

  法院在未来的判决书,未必会采纳控方推定的事实,也未必会采纳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事实,大概率法官会根据证据推定一个新的事实,来解释被害人跳车的前因后果。判决书不光要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更要解释被害人为什么要为省搬运费到不顾家当的“跳车”,这些解释说明的背后,更多需要结合已有证据作事实上的推定。

(来源:微信公号“畏匡集”)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戴剑敏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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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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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莞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硕士,现为小鸟刑事辩护团队核心成员。戴剑敏律师近年来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及理论、实务研究,担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专注于刑事辩护十余年,擅长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犯罪。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坚持刑辩专业技术与人文情怀相并重的观点,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有良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理论基础。近几年,除了在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外,还针对具体案体、热点问题等等,撰写了大量文章在社交媒体上发表、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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