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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军律师谈:施工企业认价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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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因为体量大、工期长,以及难以避免的工程变更,所以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难以涵盖全部施工内容、包含所有工程变更,对于施工合同没有约定计价方式的材料、设备、工程等内容,实践中往往采用”认价“的方式确定价格。也正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认价规则,所以认价就给了承发包双方很大的议价空间。承包商申请业主确认的价格一般都比较高,而业主方给予承包商的价格则有高有低,高的可达到承包商实际采购价格的两倍以上,但低的也可能远低于实际采购价。故孙律师撰写此文,旨在探讨承包商认价的风险与技巧。

一、认价风险

  对于承包商而言,认价的风险为亏损。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过程就是比价的过程,而认价部分一般在招投标比价时作为暂估价不参与价格竞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参与价格竞争的工程中标人基本都无利可图甚至亏损,但是认价部分因为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再次协商价格,所以承包商对认价效益存有很大期望。但作为业主方一般不会从整个项目的全局中看承包商盈亏以及认价的合理金额,而是本着就事论事的方式在市场中询得较低的价格作为指定价格。如此,认价的部分的价格高低,决定了项目盈亏数额。

  根据《价格法》,我国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只有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所以建设工程涉及到认价的基本都找不到标准价格。同种规格型号品牌的商品线上线下价格不同、场内场外价格不同、批发零售价格不同、代理商不同价格不同、询价时间不同价格不同、电话询价现场询价价格不同,甚至采购合同签订了价格都无法锁定。所以,承发包双方期望寻求一个合理的市场价格很难。如果承包商在业主没有确定价格的情况下提前采购,往往风险很大。

二、认价理解

  1、禁止发包人指定品牌。

  《建筑法》第25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 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根据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列入承包商承包范围的建筑工程业主不得指定厂家品牌;除了有特殊需要求的材料设备和工艺生产线,设计单位也不得指定厂家品牌。

  2、认价不是单独认可价格。

  如上所述法律法规禁止发包人指定品牌和供应商,那么与认价相对应的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型号工艺等,只能是承包人报送的。所以,认价本质并不是直接确定价格,而是同时确定材料设备等的品牌、规格型号、工艺和价格。也就是说,在价格没有确定的情况下,施工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工艺等也处于未确定状态,除非承包商事前向业主承诺了采用某种具体的品牌规格型号工艺。

  3、未认价情况下的拒绝采购。

  如上文所述,认价并非单纯认定价格,而是价格品牌等同时认定。如果价格没有认定,则意味着品牌没有确定,品牌未确定的自然无法采购。确定品牌而没有确定价格,对承包商来说风险很大,因此承包商要尽量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如中标后向业主提供采购某些品牌的承诺书,或先确定品牌而后再确定价格。

  4、认价有争议可以改为甲供。

  在某些情况下,承包商报送业主认价后,业主只确认承包商报送的品牌但不确认承包商申报的价格,或降低价格后审批。如果承包商认为业主审批的价格合理则继续采购施工,如果承包商认为业主审批的价格不合理,则可以以业主审批价格低于成本、无法保证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为由请求将认价的材料设备工程改为“甲供”,即由业主另行招采;业主在自己招采与给承包商重新批价的问题上会重新考虑承发包双方的各自利益,也有可能重新给予承包商新的价格。

三、认价规则

  1、未约定计价应按照合理成本加利润方式计算。

  孙律师认为认价的基本原则是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

  《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相关条款,可以推定对没有计价约定的材料设备和工程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计算。例如:

  8.7.3规定: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10.4.1规定: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9规定: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2、合理成本应该考虑的因素。

  关于合理成本,业主一般用其市场询价认定成本价,承包商也要说明业主的询价远远低于成本价。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业主询价没有考虑运费;

  (2)业主询价没有考虑运输损耗;

  (3)业主询价没有考虑运输保险;

  (4)业主询价没有考虑承包商需要进行的生产加工现场监督、出场检验、进场验收、卸货、场内部分运输等成本;

  (5)业主询价没有考虑加工与交货周期时间长短对价格的影响;

  (6)业主询价没有考虑采购量对价格的影响;

  (7)业主询价没有考虑加工制作损耗和施工损耗;

  (8)业主询价没有考虑货款支付条件对价格的影响;

  (9)业主询价没有考虑履约保函、质量保证金等工程质量担保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10)业主询价没有考虑履约过程中市场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因素;

  (11)业主询价没有考虑供货商的信用风险;

  (12)业主询价没有考虑供应商违约的风险费用。

  (13)发票与税金;

  (14)承包商的管理费用。

  总之,电话或现场询价与实际签订合同时所要考虑的价格是完全不同的。承包商利用签订采购合同时更容易增加费用的角度与业主协商认价价格,同时考虑承包商自身的管理费用。

  3、合理利润应该考虑的因素。

  建筑市场只有合理利润的说法,但从没有合理利润的标准。承包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施工行业的一般利润水平百分之四到百分之十;

  (2)劳务亏损与材料盈利水平,以此说明材料利润需要补贴劳务亏损。

  (3)优势地位

  施工行业承包商的优势只有控制工期,相对于承包商,业主才是工期的真正需求者。在涉及到认价的问题上,价格确定不了则品牌确定不了;品牌确定不了则无法采购;无法采购则影响工期。当然,在价格品牌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允许业主自行采购,这即是承包商摆脱认价风险的方式之一,也是承发包双方谈判中承包商的道德制高点。但是业主的自行采购也面临诸多困难,

  比如:

  1) 业主没有时间自行采购;

  2) 业主无法掌握材料设备工程的技术要求,采购困难;

  3) 即使甲供材料也要和承包商协商总包服务费;

  4) 业主有时候缺少甲供的资金储备,一般采购费用的支出速度比施工快;

  5) 业主不愿意承担甲供材料设备工程的质量风险、工期风险、维修风险;

  6) 业主难以承担甲供材料设备工程的管理责任。

  承包商在要求业主甲供的同时,应尽量向业主提示甲供的上述风险。其目的在于要求业主给予承包商合理利润。

  当认价无法达成一致导致项目关键材料设备采购迟延,进而有可能影响工程工期时,显然承发包双方都不愿意承担工期延长的责任。因此,承包商应当给予双方尽量长的时间去协商价格。如果承包商给予业主足够时间协商价格或另行采购,而由于业主的犹豫不决造成的工期延长显然不能让承包商承担;反之,承包商一方面因不接受业主的认价而拒绝采购,另一方面没有留给业主自行采购的时间周期,甚至从根本上拒绝业主自行采购,那么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不管在道德上还是法律上承包商都处于劣势地位。因此,承包商应做好材料的计划管理,通过往来函件和会议纪要向业主明确需要认价的材料设备的进场日期,以及需要认价的工程的开工完工日期,并且尽早地申请批价和督促业主批价。

  尽管承包商做足了计划管理,并且提前申请和督促业主批价,并且向业主表明业主可以自行采购。但是基于很多业主的非专业性、官僚性、运转效率低下以及管理责任推诿,其大概率的结局仍然是业主采购时间不足或业主不愿意承担责任,最终与承包商协商认价。

四、具体操作

  1、锁定认价清单。

  可以认价处理一般包括合同约定认价、公招项目暂估价部分低于必须采购金额的、变更引起的认价。需要注意两点:

  (1)如果承包商同时负责设计或深化审计,则承包商对一些材料设备可以选择认价还是信息价下浮;

  (2)有的合同规定了材料设备工程价格,但承包商可以选择品牌厂家的,其主要逻辑顺序与认价相似。

  2、承包商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时,应对涉及业主认价的材料设备进场时间和认价工程的进场完工时间予以明示或采用其他可以推断相应时间的标志性事件。如果施工进度计划等没有认价材料、设备、工程的节点时间,承包商应通过来往函件、会议纪要等方式告知业主。

  3、承包商应提前做好询价工作,明确供应商的对外报价以及满足承包商采购合同条件的报价,并且保留报价的原件资料。承包商询价是应本着高中低档次齐全的方式选择询价单位,并将利润空间较大的品牌重点推荐给业主。

  4、承包商应做好业主有可能采用的材料设备工程的考察工作。对于“有可能”业主选用的材料设备工程,如果是公建项目可以从临近相似项目中考察业主采用的什么品牌、什么价格;如果是开发项目可以考察业主其他开发项目采用什么品牌、什么价格,以此基本确定业主品牌需求和心理价位。

  5、有时承包商在认质认价具体操作时会先报品牌,等业主确认品牌后再申报价格。孙律师认为应当品牌和价格一同申报,即建立价格与品牌之间对应关系。防止陷入因价格无法达成一致,业主要求承包商先按照确认的品牌采购而后再协商价格的不利境地。

  6、就认价金额与业主展开讨论。讨论关键点在上文中已经阐述,这里不再重复。

  7、如果经过反复讨论,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承包商应适时要求业主改为“甲供”。如果业主要求签订三方协议的,承包商需注意不要承担三方协议中付款责任、质量责任、工期进度责任。

五、认价证明

  取得业主的认价证明,是认价成功的唯一标志。

  1、业主合法有效的认价证明应当包括:

  (1)取得业主合同授权的印章,或人员签字;

  (2)业主认价应采用书面形式;

  (3)业主认价应当清晰地说明采购材料设备工程的规格型号工艺品牌价格,而不是容易发生歧义的表述;

  (4)认价证明应保留原件。

  2、承包人在认价过程中不要犯如下错误:

  (1)用邮件等电子数据作为业主的认价证明;

  (2)用进度款审核与支付证明认价金额;

  (3)用审计人员、业主方部门印章、业主业务部门人员签字证明认价金额;

  (4)在合同中明确有印章授权和人员授权情况下,用非授权印章或非授权人员做认价证明。

  另外,对于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暂估价采购或者合同外新增项目采购,重要材料设备价格超过200万元、单项工程超过400万元的,应当进行招投标。如果不进行招投标的,应当具备不公开招标的理由,如必须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工程,否则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六、其他事项

  1、承包商需认真审查合同约定的认价与采购施工的先后顺序。如果合同约定必须先认价之后才能施工的,则按照合同处理;如果合同约定即使认价未确定,承包商仍需按照业主要求采购的,则要从业主对品牌要求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角度考虑,争取让业主先完成认价。

  2、承包商在申请认价时,除了考虑利润空间外,对于有的项目依然要考虑是否总价控制。如需要承包商大额垫资的项目、业主付款能力不强的项目、总价包干项目、概算控制项目等等。

  3、承包商的资源管控能力是总承包管理能力重要方面,承包商需积极与市场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商建立密切合作,以便在品牌申报和认价中占据有利地位。

  4、承包商应保留材料设备供应商提供的质保书、合格证、施工监理或业主的进场检验证明等,质保书、合格证应加盖品牌商的印章,进场检验证明要加盖检验单位的印章。

(来源:微信公号“工程项目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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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孙玉军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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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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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上海市律协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曾在中建八局总部从事法律工作,后在多家房地产公司主管商务、法务工作。2017、2019年被ENR/建筑时报推选为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建设专业工程计价纠纷(诉讼类)金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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