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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司法解释(一)}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以及相关具体意见、补充规定等文件均将同时废止。为了更好地理解新法在婚姻家事领域的变化,本文作统一概述。
变化1:婚姻无效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及未到法定婚龄
若夫妻一方存在重婚行为、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未到法定婚龄的,所缔结的婚姻均为无效婚姻。若仅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不在禁止结婚的情形之列,亦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
变化2:因胁迫缔结婚姻,可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受理撤销事由的部门由原来的婚姻登记机关及人民法院改为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审查及判决认定。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被胁迫一方的权利,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由“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改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
变化3: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并未如实告知配偶,配偶可请求撤销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配偶。如有隐瞒不报,配偶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这有效保障了配偶对于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
变化4:无过错方可就无效婚姻及被撤销婚姻的情形请求损害赔偿
若夫妻一方存在有婚姻关系仍与相对方缔结婚姻,或伪造年龄登记结婚,或隐瞒自身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病史,相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缔结婚姻,所缔结的婚姻被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可以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这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
变化5:协议离婚增加30天冷静期
民法典实施后,通过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不能当天办理当天生效,而需要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之后,经过30日冷静期,在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再次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这才完成了所有的离婚登记手续。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从而避免草率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变化6:新增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包括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赌博、吸毒、分居满二年及宣告失踪的情形。但在现实中,还存在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譬如三观不合,这使得没有出现法定离婚情形的婚姻难以解除。新法新增经历一次离婚诉讼,在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情形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扩大了判决离婚的适用范围,避免离婚诉讼“久诉不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变化7: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因抚养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的,按照两周岁内原则上判归母亲直接抚养及八周岁以上原则上听从子女真实意愿确定抚养归属。新法在抚养权的处理问题上,更具有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变化8:在处理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原则上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新法新增在分割财产时着重体现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因此,今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再是一律平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
变化9: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及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可以获得离婚财产补偿
原《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补偿权利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得先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基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考虑到一方在婚后付出较多,为公平起见,可以要求相对方给与一定的离婚财产补偿。新法则删掉了前提条件,扩大了离婚财产补偿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
变化10: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不管你
当事人仅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再区分是否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特殊同居情形,均一律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
变化11: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的性质看“内部约定”
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不再直接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应遵循“内部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才能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属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财产的除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
变化12:当事人约定将婚前财产“全部赠与”相对方或与相对方“共有”,当事人均有权在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
当事人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一方所有的财产(通常是婚前个人财产)全部赠与相对方,或者部分赠与相对方(与相对方共有),当事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除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外,均可以提出撤销赠与——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
变化1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钱所形成的债务,不再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使得不少婚姻中的配偶“被无辜负债”的情形屡屡出现,不利于对婚姻相对方的保护。由此,司法解释(一)删掉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
变化14:父母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法院应当支持
过去,考虑到轮流抚养子女可能在具体操作执行上产生更大的争议及矛盾,法院一般不提倡,甚至不准予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但这是有违孩子的情感需求及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如今,司法解释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不再是“可予准许”——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
变化15:根据孩子意愿来变更抚养权,明确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
原规定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总共有4种,包括: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考虑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已经作出下调,司法解释(一)将第3种情形的“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也即在孩子八周岁后,只需要做通了孩子的思想工作,让其愿意随你方共同生活,可以变更抚养权——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
变化16:新增以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为前提条件签订的债务处理协议,在离婚未成的情况下,应认定协议未生效
双方在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但若在离婚前以离婚为目的所签订的财产及债务协议,如因离婚未成,协议未经民政局审查备案,无论是财产协议,还是债务协议,均认定未生效——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
变化17:请求撤销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再受“协议离婚后一年内”的时效限制
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在除斥期间内(指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在五年内都没有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向法院提起撤销协议之诉,不再受“协议离婚后一年”的时效限制。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未发现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
变化18: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对方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从两年改至三年,从发现之日起算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以向法院提出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与民法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相衔接,并且是从发现之日起算,并非从次日起算——司法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
变化19: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不再受“离婚后一年内”的时效限制
原规定在离婚诉讼案件中,作为无过错方的原告若要提出损害赔偿,则应在起诉时同时提出。作为无过错方的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时提出损害赔偿,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司法解释(一)则修订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再受“一年内”的时效限制——司法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规定。
变化20:当事人在协议离婚后,仍可以相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且不受“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的时效限制
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可以相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为由,在离婚后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放弃该项请求的除外。司法解释(一)对该请求权利不再作“一年内”的时效限制——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
来源:微信公众号“广州律师王幼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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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暨婚姻家事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栏目特约评论律师,广东电视台《律师说》嘉宾点评律师。
专攻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与刑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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