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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修订后《民间借贷解释》实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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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旦前夕,最高院出台了一系列为配套《民法典》的生效司法解释,并且再次对2020年8月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解释》”)进行修改。虽然本次修改条款不多,但涉及利息计算方式变化,对实务影响较大,值得大家的关注。

一、配套《民法典》进行相应条文的修订

  1、《民法典》已对合同成立生效进行了明确规定,故删除《民间借贷解释》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法典》已将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相应的条文修改,故本次修订的《民间借贷解释》统一将之前《民间借贷解释》内规定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以上修改内容对实务几乎没有影响,在此不再赘述。

二、明确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参照标准

  2020年8月19日发布《民间借贷解释》第二十九条仅是笼统的规定“(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没有明确标准,导致有观点认为只要在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借款方即无需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但笔者在《修订后<民间借贷解释>实务解读》一文中曾提出,该观点显然无法平衡借贷双方权益,实务中法院可能会将违约金标准参照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为解决该争议问题,最高院终于在本次修订的《民间借贷解释》二十八条中明确将LPR作为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参照标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对利率保护标准区间进行划分

  2020年8月19日公布的《民间借贷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此规定出台立法本意是打击高利贷,但也有观点认为该条明显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基本法治原则,此外该条亦导致了大量实务问题。例如债务人已按照24%利率支付利息的,是否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本金尚未返还的,债务人能否要求以超过4倍LPR部分利息用于抵扣本金?对于此类问题,部分法院持支持态度,支持债务人的返还请求,另一部分法院则是以2020年8月19日为界进行区分,2020年8月19日前按照24%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的,债务人请求返还不予支持。还有部分法院则直接暂停此类案件的审理,等待最高院出台进一步细则。

  本次最高院回应社会以及法院系统呼声,对本条进行了相应修改。将2020年8月19日公布的《民间借贷解释》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关于如何理解该条,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况,本文以例子进行详细说明:

  1、甲与乙于2017年7月21日签订借款合同,后甲依约交付借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期1年、年利率为24%,后乙逾期还款,甲于2020年7月21日提起诉讼。

  本案借款合同成立时间、立案时间均早于2020年8月20日,故应当依据2015年6月公布的《民间借贷解释》进行审理,利息保护标准为年利率为24%。

  2、甲与乙于2017年9月21日签订借款合同,后甲依约交付借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期3年、年利率为24%,后乙逾期还款,甲于2020年10月21日提起诉讼。

  本案借款合同成立时间早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时间晚于2020年8月20日,因此利息应当分段计算,对于2017年9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利息保护标准应当依据2015年6月公布的《民间借贷解释》计算,即利息保护标准为年利率为24%。对于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21日之间利息保护标准应当依据2020年8月19日公布的《民间借贷解释》计算,即“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根据查询可知,2020年10月1年期LPR为3.85%,因此利息的保护标准为年利率15.4%。

  3、甲与乙于2020年9月21日签订借款合同,后甲依约交付借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期1个月、月利率为2%,后乙逾期还款,甲于2020年12月21日提起诉讼。

  本案借款合同成立时间、立案时间均晚于2020年8月20日,因此依据2020年8月19日公布的《民间借贷解释》确定利率保护标准即“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2020年9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根据查询可知,2020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因此利息的保护标准为年利率15.4%,月利率标准为1.28%。

  本次修订的《民间借贷解释》并未对2020年8月19日公布的《民间借贷解释》的利率保护上限进行修改,因此2020年8月20日之后成立的借款合同利率保护上限仍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蔡思斌

2021年1月5日

(来源:微信公号“菜驴法评”)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蔡思斌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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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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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省直律协2015年度优秀律师,原系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爱心帮帮团》栏目特约嘉宾律师,福州电台《律师热线》主持人之一、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其在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合同等领域具有极其娴熟的诉讼技能及实务经验。先后担任福建海丝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锅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艾佳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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